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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人民法院廉政建设重创新 求实效/张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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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人民法院廉政建设重创新 求实效

北安市人民法院 张弘默

  今年以来,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用更多的精力、更有效的措施狠抓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法官队伍形象。
按照“两会”期间,司法新闻工作方案的要求,刑事审判庭迅速行动,制定实施方案,把问题得解决、群众得实惠、工作上台阶作为活动的总体目标,并与每位法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对案件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实行责任捆绑,年底按照责任书的内容严格考核;同时,加强廉政建设理论和反面典型教育,从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切实维护人民法官的廉洁形象。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8日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7日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和个人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晋政发〔2005〕14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是晋城市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对企业和组织设置为“晋城市质量管理奖”;对个人设置为“晋城市质量贡献奖”。
第五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多于5家;个人不多于5人,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晋城市质量兴市领导组行使“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职能,领导、协调、监督“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晋城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
(二) 受理“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评审;
(三) 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 汇总评审结果,提出“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
第八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由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其成员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审定。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晋城市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推荐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并向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
(六)获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 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执著的敬业精神;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 能够在所管辖的企业或组织中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工作;
(五)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理念,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实践中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市质量工作中有一定影响;
(六)所管辖企业或组织的主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
(七)个人所管辖的企业或组织在全市的社会知名度较高、现有较好的美誉度;
(八)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六大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应低于60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全部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四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在评选年的一季度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如实填写“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交由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或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初选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审核提出获奖单位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向当年度获得“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证书;对当年度获得“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个人授予奖杯和证书。“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及质量振兴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的,市政府加倍给予物质方面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保持获奖时条件的,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承担“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应于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卫生局


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卫发〔2009〕1号





机关各科室:

《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九日









抄送:省卫生厅办公室,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市优化办,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高效运转机制,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行政事务指机关各科室之间(含爱卫办、地病办、医鉴办和各学会组织)和科室与领导之间办理公文会稿、行政审批事项会审、审批、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外部行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内部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提高效率、运转有序、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更好地服务于行政相对人。

第五条 对于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的处理,应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第六条 承办的主体科室对卫生行政事务的受理、评审、会审、送审、审批等环节承担全程责任。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 主管科室受理 主管科室初审 专家现场评审 法监科合法性审查 分管领导审核 集体评审 局长审批;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 主管科室受理 主管科室初审 专家现场评审 法监科合法性审查 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批。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依照娄底市卫生局印发的《关于卫生行政事项限时办结的若干规定》(娄卫发〔2008〕31号)执行。

第八条 机关公文传(转)阅、会签等事务,明确了办结时限的,按照明确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公文传(转)阅、会签等原则上当日办结,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公出差的除外)。

第九条 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决定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承办科室按下列规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或作出批示(交办)的局领导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一)会议决定或者局领导批示已明确了办结时限的,按照明确的时限办理;

(二)会议决定或者局领导批示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时限的,从其规定;

(三)会议决定或者局领导批示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且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办结时限的,承办科室应在知悉会议决定或收到批示(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会议决定或者局领导批示(交办)给2个或2个以上科室办理的,由牵头科室负责会同其他科室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牵头科室的,由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别办理。

第十条 印发规范性文件时,承办科室拟草后,需起草发文依据与说明,并经法监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再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编号和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待市法制办登记审批编号后,再由承办科室负责印发。

第十一条 各种行政事务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期办结和需要延期的,承办科室应当按规定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或写出书面说明,由分管领导或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行政事务的,属超时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关于卫生行政事项限时办结的若干规定》(娄卫发〔2008〕31号)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局监察室、办公室、法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超时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因超时办理,局机关受到市政府处分的,承办科室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督查督办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