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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求期制度研究/张驰

时间:2024-05-20 10:1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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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驰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离婚请求期 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
内容提要: 通过比照我国立法对不同离婚形式的不同的态度,离婚请求期应划分为两种:离婚考虑期与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时间,并对其内容、适用之范围、期间之设置略陈管见。


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提起离婚请求的时间没有加以规定。2003 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取消了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离婚时一个月审查期的规定。这就致使我国对离婚请求的时间,不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仅规定了离婚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而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要件,从而导致我国离婚在法定程序上比世界上很多国家要宽松和自由。正因为如此,我国于2003《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后导致了大量不理性离婚案件的产生,如数据显示:2003 年全国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69.1 万对,比上年增加 11.8 万对;2004 年全国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 104 万对,比上年增加 34.9 万对;2005 年全国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 118.4 万对,比上年增加 14.4 万对;2006 年全国民政部办理离婚登记 129.1 万对,比上年增加14.7 万对;[1]四年共增加 75.8 万对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在很多登记离婚案件中较多的夫妻婚龄普遍较短,甚至出现从结婚到离婚才几个小时的“离奇”现象。[2]本文认为我国婚姻法有必要引入离婚请求期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使夫妻双方在此期间互相冷却,理性思考两者的婚姻关系,从而防止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而冲动离婚,另一方面通过对夫妻双方离婚自由的必要限制以贯彻婚姻法所彰显的社会性,从而保护夫妻两人之外其家族之内人群的社会关系。离婚请求期制度之设置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明晰:

一、离婚请求期的内容

我国的离婚形式有两种: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设立两种离婚形式,立法的初衷是针对夫妻就离婚是否达成合意而表达不同。如夫妻就离婚达成合意的情形此时立法对其态度为支持:即只要夫妻双方离婚意愿真实就为其办理登记离婚;而对夫妻双方就离婚未达成合意之情形此时立法对其态度为反对:即只要夫妻双方未能就解除婚姻关系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成,就不准予其离婚。可见立法对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法律要求是不同的。本文认为根据立法这一态度,离婚请求期亦应根据立法态度对其设置的不同,将上述两种不同的离婚制度分别规定不同的离婚请求期制度。登记离婚规定离婚考虑期制度,离婚考虑期是指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定时间才能进行协议离婚的期间;诉讼离婚规定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制度,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是指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必须经过法定时间法院方予受理其离婚请求的期间。规定不同的离婚请求期制度才能呼应立法对这两种离婚制度的不同表态,同时也能科学的规范不同形式的离婚主体。

二、离婚请求期适用之范围

离婚考虑期适用于夫妻协议离婚的情形。即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之后,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预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受理进行预登记之后,经过离婚考虑期满之后,法定时间内(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夫妻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没有正当理由于考虑期满后的法定时间内,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者视为夫妻双方对协议离婚没有达成合意,此次协议离婚程序终结对其不予办理登记离婚。如其再申请登记离婚则必须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且,前次协议离婚申请的离婚考虑期不溯及后者。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适用于夫妻诉讼离婚情形。即当夫妻登记结婚之后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必须经过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法院才受理其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时,夫妻双方如果达成离婚合意时可以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同样需经过离婚考虑期方可离婚。

三、离婚请求期期间之设置

《墨西哥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的期限为 1 年,俄罗斯协议离婚的期限为 1 个月,瑞士协议离婚的期限为 2 个月,[3]我国 1994 年 2 月 1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曾规定过一个月的审查期,本文认为通过借鉴世界各国科学立法以及比照中国之实际国情,将离婚考虑期规定为一个月为宜。正如夏吟兰教授所说:将离婚考虑期规定为一个月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立法传统。[4]对于提起诉讼离婚最短期限之期间的设置,法国规定较为科学:《法国民法典》第 230 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从结婚时起满 6 个月才能提出离婚请求,本文认为我国可以借鉴采用。正如叶英萍教授所说:根据我国的国情,离婚时间的限制的期限以六个月为宜,六个月内婚姻当事人不得提出诉讼离婚。[5]对贯彻我国婚姻法中的社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注释:
[1]数据来自于 2002—2005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
[3]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法学杂志,2008.
[4]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法学杂志,2008.
[5]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回归悖论
——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孔 一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发现了“重新犯罪招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一悖论,在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纠缠不清的状态下,笔者依据认同理论和正义原则,构建了“控制回归控制”的预防重新犯罪方案。
[关键词] 重新犯罪 回归控制 原因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discovery of committing a new crime lead to return control ,return control create the new crime ;meanwhile the new crime intensify return control again .This is a paradox .The two affect each other neither of the two can be dispensed with .According to the Identity The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he author has constructed the precautions project against committing new crime about control return control.
Keywords commit a new crime return control reason

一、重新犯罪现象与回归控制政策
(一) 重新犯罪现象
1、 数量
根据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2002年6月对浙江省在押犯的统计,近4年来该省在押犯中二次以上被判刑平均占总数的13.87%。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一 %
1999年底 13.20
2000年底 13.64
2001年底 14.23
2002年5月 14.40
另据司法部1991年底的统计,全国服刑的囚犯中二次判刑以上的占9.26% 。1986—1990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我国的成年犯刑释后三年内重犯率年均值为5.19%;少年犯重犯率为14.10%、少年解教人员重犯为17.63% 。重新犯罪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如美国日本1989年的调查显示,3年内重犯率分别为46.8%、57.2%。
2、 质量
与初犯相比,重新犯罪人处于更贫困(被剥夺) 的境地——更易于铤而走险,一项关于首次犯罪人与重新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表明二者在犯罪预期成本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请见表二。
犯罪成本预期 表二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没有想过 61.50 28.68
想过但认为不会被抓 29.50 59.80
想过但不怕 9.00 1.60
P

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3〕5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7日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规范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山西省试点城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51号】和省环保局《关于将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列为二氧化 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示范工作试点城市的通知》【晋环办发(200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与排污企业间进行的二氧化硫配额的有偿转让、拍卖活动,以及排污单位相互之间进行的二氧化硫配额的买卖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应在政府的指导下,交易双方本着自愿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计划、经济、法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它法定义务。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二氧化硫削减计划。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核准后的数据,按照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年度分配方案,每年年初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下达各排污单位,年度分解指标原则上按上年指标的6%削减。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放指标中的每吨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即为一个二氧化硫排放配额。

第十条 排污单位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的排放配额,是一年的排污配额。

第十一条 因政府热电联供工程、集中供热工程、餐饮服务业禁烧原煤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以及因关、停、并、转、迁、破产等原因造成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排放指标收回或调整,可将排污配额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改建、扩建、合并或分立,不得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新建企业在投产当年,可通过交易获得当年的排放配额,在下一年计划中参加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分配。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持有的二氧化硫配额大于其二氧化硫排放量,其差额可以进行交易,剩余配额可以储存。但排放配额不得提前使用。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所持有的二氧化硫配额小于其二氧化硫排放量,其差额可以使用储存量,没有储存量的或储存量不够的,必须向市场购买。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在使用储存配额时,须填写《阳泉市二氧化硫储存配额使用申请书》,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储存配额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配额的交易采取双方议定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为当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1—10倍。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需签订《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交易合同》,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对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收回或调整的排污配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拍卖资格的组织进行拍卖,也可进行有偿转让。排污单位获得排放配额,交易所得全部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出售排污配额,用于本单位污染治理或作为本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补偿。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每年的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不得高于该单位当年所持有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二氧化硫配额跟踪系统和交易管理系统,设立二氧化硫排放帐户,跟踪各排污单位的指标执行和配额交易情况,定期发布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准确计量和掌握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定期将数据传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季度末填写《阳泉市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季报表》,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如实填写上一年的《阳泉市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年报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变更二氧化硫排放方式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排污单位提交申请后10日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给予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三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全市排污单位的《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放年报表》和《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交易合同》后,向社会发布上一年的《阳泉市二氧化硫排放和排污交易公报》,公布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和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擅自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排污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执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