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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工作细节解析/庄瑶琳

时间:2024-05-19 23:0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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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5条将案件的受理工作单列出来,统一了案件的入口,为案件管理工作的运行奠定了基础,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挑战。

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案件管理的模式包含两种,分别为“大案管”和“小案管”。《规则》构建的案管模式属于“大案管”,即以检察业务动态系统为平台,一体化监控,统一收送案、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案和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监督),将案件的“进口”与“出口”统管起来。但从目前案管工作的实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案件管理部门的定位不清,难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规则》,案管部门需实施具体的监管行为,如《规则》第669条规定,对于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的案件,以及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案管部门可以区分情况向办案部门进行口头、书面提示,办案部门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然而,就目前案管机构设置而言,有的设置仅与业务科室平级,有的设置甚至尚未取得独立编制,有些地方案件管理部门挂靠在研究室。一些业务科室承办人对案管部门的监管存在抵触情绪,不服管理,造成监督不到位。

(二)职能不明,服务与监管功能相混淆。《规则》要求案管部门承担案件的受理以及案件的管理两大块内容。受理主要是统一案件的进出口,统一收送案、统一录入信息、统一接收移送赃款赃物及对法律文书进行监管,多以检察事务性工作为主。而管理职能是侧重于对案件的整体流程、对案件的实体程序进行监管。

现在各地基层检察院大多仅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或案件管理办公室,即一个部门兼具两个职能,既要做事务性工作,又需承担管理职能,但因缺编缺人导致形同虚设,无法起到监管作用。

(三)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目前有些省份的案件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托《检察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个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如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准确。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半月的案件,人工计算的时间与系统计算的时间不一致,因此时效预警、催办工作仍需依托人工进行。

此外,案件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不高,案件材料的流转多以纸质形式为准,接待律师工作大部分还是停留在纸质阅卷的状态,但是如果根据刑诉法及《规则》的要求,由案管部门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则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纸质案卷的流转次数增多,不仅事务性工作增加,安全性也降低。

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部门定位明晰,职能定位准确。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案管部门的定位,要求其主要对案件流程、时效进行监控,对案件质量定期进行评查,对业务工作开展监督。

(二)对涉案款物的移送文书进行监管,减少事务性工作,突出管理职能。有的管理部门采取直接保管涉案款物的方式进行监管,有的通过对相关文书、单据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上述两种做法都是认可的。

笔者认为,对涉案款物应侧重通过对相关文书、单据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因为案管部门的亮点在于管理,承担太多的事务性工作会弱化管理的职能作用。对于法律文书的监管,可以根据不同的文书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监督而不越位,监管不能仅仅体现在具体的填写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具逮捕文书等具体的事项上。

(三)尝试建立公检法办案信息共享平台,推行律师电子阅卷方式。为了便于律师查阅卷宗工作,有些地方为案管部门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如电脑、高速扫描仪、复印机等硬件设施,为卷宗电子化、文书集中打印提供条件和创造便利。

笔者认为,目前采用卷宗纸质化形式为承办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律师阅卷也不方便。同时案件管理部门要多次与业务部门交接、流转卷宗材料,很容易出现纰漏。因此,笔者认为要提高信息化水平,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将卷宗材料尽量电子化,对于电子化的文书(如讯问笔录、换押证、书证复印件等等),案管部门接收后录入系统,传送给业务科室。同时还可尝试建立公检法办案系统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对于电子化证据及文书传送至检察院,检察机关同样可将电子卷宗传至法院。

在文档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行律师电子阅卷模式,案管部门直接提供电子材料,减少卷宗材料的多次流转,也便于打印,提高工作效率。

(四)推行分类受案,借鉴法院实践进行统一分案。在受案机制的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可借鉴法院的经验,分类受案、遵循一定机制统一分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

具体而言,在目前各地建立立案大厅的基础上,实施案件分类受理。将进入案管大厅的案件分为A、B、C、D四类,A类为侦查监督类、B类为公诉类,C类为其他类案件,D类为绿色通道。比如对危险驾驶罪或者一段时间内重点案件、需要优先办理的案件提供快速服务,尽快分流。在统一受理案件后,通过案件综合管理系统,按照系统中承办人员的排序,依次分案。

笔者不赞同某些地方将办案人员进行区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分给不同的人员,这样可能造成某些承办人员办案压力过大。因此建议依次分案,增强案件分配的随机性及公正性。对于遇到的特殊情况,如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案件,由科室填写《调整承办人员申请表》,经领导签批,由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对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整。

(五)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干警绩效考评相衔接机制。在案件管理过程中,为了提高案件评查的水平,促进承办人员提高办案素质,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干警绩效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相衔接机制。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纳入干警的绩效考核中,以提高办案水平。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5月22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阿斯顿马丁品牌汽车销售



福建省:

1. 厦门挺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 西安庞大新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安徽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2. 泉州市庆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厦门迅闽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4. 恩施市大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5. 四川润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6. 宣威市浩月工贸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鄂尔多斯市顺凯汽贸有限公司

湖南省:

2. 郴州市南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3. 兰州盛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海南省:

1. 海南海驰路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 成都翔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五、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保定市坤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正定县广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卢龙县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昌黎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嵊州市宝时车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6. 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7.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舍分公司

8. 淄博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10.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湖北省:

11. 十堰英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2. 宁乡金塔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13. 重庆市永川区正大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市佳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彭水县广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酉阳县宝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重庆联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璧山县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市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六、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邯郸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北京市农业机械公司任丘分公司

江苏省:

3. 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4. 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5. 临沂九州顺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崖头分公司

8. 威海弘鑫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开封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十堰腾泽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1. 衡阳市昆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12. 红河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3. 甘肃祥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泰兴市宝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奉化鑫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德清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杭州昌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济南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新乡东安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7. 广州华现汽车有限公司

贵州省:

8. 贵州瀚羿睿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华泰汽车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3. 哈尔滨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徐州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省:

5. 当阳市天一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

6. 常德市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岳阳紫气东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汽车制造厂品牌汽车销售



山东省:

1. 青岛北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东营市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荣成市福泰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4. 资中县恨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充兴和汽贸有限公司



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帝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太原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3. 包头市乐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 巴彦淖尔市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5. 营口中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

6. 延边鑫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梅河口市鑫利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8. 徐州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南京德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淮北市骥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11. 宁波江北鹏驰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省:

12. 宣城市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3. 莱芜市鑫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泰安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青岛凯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荆州市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7. 广州市驹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18. 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9. 贵港市宇鸿汽车贸易销售有限公司

20. 桂林灵川县浩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海南省:

21. 三亚九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22. 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重庆丰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 重庆美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重庆市博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重庆市酉阳县林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重庆市江鸟商贸有限公司

30. 重庆市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1. 大足县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重庆俸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33. 广元市中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34. 文山市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大理信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36. 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7. 奇台县广源汽车修理厂

38. 额敏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9. 喀什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十一、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长城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市北轻汽商贸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河北省:

2. 蠡县同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唐山力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4. 临汾市致远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5. 锡林郭勒盟顺平汽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芜湖市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二、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比亚迪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宿州市迪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山东省:

2. 泰安凌云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3. 莱州太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4. 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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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管线;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