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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08:3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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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经审批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除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应当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批准文件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有限公司”。
公司不得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作为公司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当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四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核发1994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核发1989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印章应当是登记机关的公章,不得使用登记专用章替代。
第十七条 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二条 法人之间可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不受是否存在产权关系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
第二十八条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是由发起人提交并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设立费用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发布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应当表明公司登记的依据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该公司自始即无法人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4〕第185号)、《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303号)同时废止。


"悲观"的法治与"保守"的法治

姚建宗


法治本是现实的人针对自身的本性事实,以防范人性之恶要素、控制人性之恶要素为目的的一种规范性生活方式与社会调控和社会治理手段。法治的存续自始至终都是以人对自身本性的"恶"的阴暗面的坦率承认、对其根本有害于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消极后果的忧虑甚至恐惧、以及克服自身本性之"恶"的阴暗面的消极后果的愿望为条件和内容的,因而它实际上乃是消极的政治观即防恶的政治的一种可能的实践形式。

承认人性之恶要素的阴暗面,表明人对自身、对自身的现实与未来生活的不安、焦虑或者恐惧。正因为认识到自身以及自身的生活具有诸多的不确定性,所以,现实的人才会有对诸如法治之类的规范与制度选择并一如既往地践行。恰如德国学者埃利希·诺伊曼所言:"由于对黑暗面的这种接受,个体不断地想起他的素质的相对性、他的存在的世俗本质及他对本能和内驱力的共同依赖;在这个过程中,他变得人道化",而且,也"正是当生活的黑暗面被接受时,新经验的可能性开始展现。"因此,法治的生活基调乃是"悲观"主义的。借用张灏教授的说法,法治本身实际上表现了法治生活中的人的一种深深的"幽暗意识",即"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悲观"的法治表明了现实的人对待法治之下的生活所持的乃是一种谨慎的态度,他们始终是以一种忧虑和不安的心态来观察、认识、理解并加入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建设的,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现实的人才逐渐建立起对法治的制度性信任与信心,并清醒而理智地接受为此而不得不付出的物质与精神的双重代价。

信奉法治的人们坚信,尽管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有恶,人的观念和行为正是人性的体现,但所有的人的行为及其社会关系又并非完全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相反却反映了客观存在的某种超越于具体的人和事的实在的、不可变更的永恒原则,正是由于有了这永恒的原则,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以及法治的观念、意识和精神才得以产生并得到有效的维持。正是基于这种基本认识,法治的信奉者和法治生活的参与者才始终相信,社会制度的发展是人的生活经验与教训的不断增加、在连续的试错实践中得到的。一句话,包括法治在内的制度进步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而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人为建构的结果,因此,信奉法治也就当然地十分尊重社会的传统,因为传统正是历史中的人的生活经验与教训。

既然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是平等的,都有恶的本性、都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黑暗面,也都对自己及其生活的全部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茫然无知,那么,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就不能不以极其审慎而谦逊的方式来行为和做事,在日常生活中,信奉法治的人们在重大社会政治问题上往往显得犹疑和顾虑重重,很少有豪迈果敢的行动,他们总是把眼光放得较低,凡是从"现在"做起,并从"我"做起。正因为如此,信奉法治并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都自觉不自觉地以如同身受般的同情态度来对待不同人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也就是坚持普遍的多元主义立场,而且,他们始终相信并坦然接受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甚或国家(政府)都始终是不完善的,因而人的现实生活也始终是不完善的。由此看来,法治始终是、也不能不是"保守"的。也就是说,法治始终把现实生活中的个人看作是当然的弱者,而把国家(政府)看作始终是个人和社会的潜在的与现实的威胁,因此,它一直对国家(政府)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戒心,并坚持用符合个人愿望和人类生活的永恒原则的法律来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及其运作,并时刻保护着个人生活的必要空间。


印发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6〕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信息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市联[2004]18号)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推动韶关市县域经济和镇级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任务是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根据镇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引导专业镇经济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专业镇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按照“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科技依托,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从总体上提升专业镇的产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工作是以区域产业或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引进、创新、扩散和使用新技术为重点服务内容。坚持以市场机制为主,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从产业技术的依托着手,由地方政府与其他社会机构和企业联合组建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平台,形成一个集技术、物流、资本、信息等为一体的社会化科技服务网络。

第五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重点是构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产学研结合基地、科技开发和咨询机构、信息网站等。

第六条 韶关市科技信息局指导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试点立项初审、实施管理等工作。专业镇镇政府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试点申请条件:镇领导班子重视,对技术创新认识到位;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有明显的产业发展特色,对技术创新有切实的需求;全镇工农业总产值2.5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产值占30%以上。

第八条 申请程序。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由申请镇政府填写《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并附镇经济发展规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式三份,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信息局。

第九条 审批程序。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镇的申请条件及实施试点的基础进行考察和审定,将符合条件的专业镇授予“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称号。

第十条 合同管理。市科技信息局批准立项的“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由市科技信息局(甲方)与镇政府(乙方)、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丙方)签订试点项目合同。市科技信息局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镇由市政府安排适当的建设引导经费,各县(市、区)、镇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分阶段实施,可分为调研分析、制定规划、实施、验收四个阶段。时间为2-3年。

试点规划须经市科技信息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可向合同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实施计划的,可提出暂缓和中止的建议,报市科技信息局批准,并全额或部分偿还拨给的资助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专业镇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