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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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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粮展〔2006〕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当前,全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良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较过去有所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工作有弱化趋势,安全生产隐患还不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促进粮食行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

(一)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宗旨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事故责任,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原则,努力构建部门指导有力、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制(修)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颁布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淘汰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根据需要组织救援;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管辖区域内认真履行上述职责。

(三)当前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立适应粮食行业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明显下降;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规范操作程序和方法。

(四)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重点防范化学药剂丢失被盗、设备伤人、粮堆倒塌、粉尘爆炸以及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能力。

二、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能力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和遵循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强化企业管理和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企业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照章作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类粮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进一步完善以排查隐患为主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主要内容。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书面通报企业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逐步扩大安全生产检查覆盖面,积极探索覆盖全社会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方式。

(三)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登记备案制度。粮食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单位视事故等级,立即逐级上报。其中,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至国家粮食局。企业应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人员财产的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经验教训。

(四)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理和惩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细、抓实、抓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督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运转和维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粮食项目要坚持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工作,使安全生产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把企业负责人列为安全生产培训的重点,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企业应积极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使职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重视对企业临时聘用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能力。国家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跟踪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发出预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侧重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交流和社会力量动员。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协作,重点关注易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生产环节,指导督促大中型粮食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能够快速、有效、科学、正确地展开,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五)规范生产操作,严格按规程组织生产。粮食企业要加强对设备、电源、药剂、溶剂的管理,完善各项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程序组织作业,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药剂库、溶剂库、悬臂设备下、动力源、油气罐、开关阀门、专用线道口、压力容器和其他危险作业场所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意外。大型企业的厂区,要设立必要的交通标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工作。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清理、修订和编制涉及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规范,结合新技术研究推广、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和危害操作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制定新的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各地要根据当地粮食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规范。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标准体系。

(七)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业广泛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根据地区和企业特点,组织企业职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讲座、案例展览、演讲、征文、技能比武等主题活动,形成关注安全、了解安全、认识安全、科学管理、和谐发展的生产氛围。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对此要高度重视,坚持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方向,切实做好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文[2003]11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
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建成的各类水文站网,在历年的防汛抗旱、水工程设计与运行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水文站网功能在紧密结合社会实时性服务需求方面,特别是围绕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尚存在明显的不足。为此,需要针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文工作的需求,对全国水文站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与评估,分析各类服务目标下水文站网的单站作用与整体功能,提出站网调整和补充的建议。为此,我部决定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要与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各地正在开展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相结合,分析站网和工作需求间相互关系和适应性,为水资源评价和规划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二、普查与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3年9月至12月开展站网普查;2004年1月至2004年10月开展站网评价;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开展站网调整分析。普查工作范围包括: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井、水质基本站、墒情站等。

  三、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统一编制的调查表格详见《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大纲(附件一)和调查表格(附件二)。请各单位按照工作大纲要求和调查表格内容抓紧开展工作。

  四、由于调查的数据量较大,请认真组织,深入开展普查与调研工作,对数据严格进行分析核对,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审核与上报。为加强管理,保证工作质量,请各单位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系人。

  五、调查表格请从水利部水文信息网页下载。
  调查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填写,于2003年11月将数据发送至以下电子信箱:
  hehui@mwr.gov.cn, hfb_hhu@163.com
  联系电话:010-63202616,010-63202617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大纲

附件一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
工作大纲












水利部水文局
2003年9月



目 录

1 工作目的 1
2 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 2
2.1 工作任务 2
2.2 工作步骤 3
3 第一阶段工作:站网普查 4
3.1 水文测站和巡测基地基本情况普查(表1—表9) 4
3.1.1 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水文站普查(表1) 4
3.1.2 水文部门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调查(表2—表4) 5
3.1.3 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站、水位站调查(表5) 5
3.1.4 地下水观测井(表6) 6
3.1.5 水质站调查(表7) 6
3.1.6 墒情站调查(表8) 6
3.1.7 勘测队(巡测基地)调查(表9) 6
3.2 水文站网变迁调查(表10) 7
3.3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11) 7
3.4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间水文(水质)控制需求和测站情况调查(表12) 7
3.5 水资源服务需求调查(表13) 9
3.6 河流情况调查(表14) 9
3.7 水文区划和区域代表站关系调查(表15—表16) 9
4 第二阶段工作:站网评价 10
4.1 水文站网发展历程评价 10
4.2 水文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 11
(1)全社会水文测站基本情况分析 11
(2)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和专用站关系分析 11
(3)水文测验方式改革与站队结合基地建设问题 12
(4)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 12
(5)单站开展测验项目情况分析 13
(6)水文站网资料收集技术现状评价 13
4.3 站网密度评价 13
4.4 站网功能评价 13
4.5 站网目标评价 14
4.5.1 省际与国界水资源管理 14
4.5.2水资源服务需求 14
4.5.3 流域水资源计算 15
4.5.4 防洪 15
4.5.5 水质 15
4.6 水文站网布局评价 15
4.7 水文分区与区域代表站分析 16
4.8 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检验 17
5 第三阶段工作:站网调整原则 18
(1)稳定发展基本站,补充完善专用站和辅助站 18
(2)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 19
(3)积极调整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的水文站网,建立多功能、多用途的水文站网 19
(4)加强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水文工作改革 20
(5)提高水文站网资料收集系统的现代化水平 20
(6)调整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设站年限 20
(7)站网布局的完善 21
6 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 21
6.1 组织分工 21
7.2 进度安排 21
7 提交成果 21




1 工作目的
建国50余年来,我国已建成布局比较合理、监测项目比较齐全的各类水文站网,在历年的防汛抗旱、水工程设计与运行调度,以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对照新时期新的要求,当前水文站网的布局结构与功能存在较多不适应的地方:
(1)在紧密结合社会实时性服务需求方面以及解决突出水问题方面,水文站网尚显不足,特别是以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等为目标的站网设置与监测任务,亟需补充和完善。
(2)随着水利、防洪工程等建设,极大地改变了河道过水断面和原水文站网控制条件。修建的水工程建筑、堤防工程等改变了河道行洪能力,上下游水沙情势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水文站网的调整问题,这些都需要认真调研和分析。
(3)全国水文站网发展不平衡,西部待开发地区站点稀少,存在大片的空白区;东部平原水网区水文情势复杂,现有基本水文站只能掌握部分进出水量,存在着水帐不清现象;原站网设计主要考虑防洪和河流常规水文资料的收集,对干旱和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水文断面布设和监测考虑得不够;城市化地区水文监测站网设置存在缺陷,难以满足城市防洪和城市水资源管理的要求。
(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水利工程的新建,近年来水文测站的迁移、裁撤、改级较频繁。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需要对站网实施规范化管理,而目前对全国水文站网信息的掌握并不能满足开展有关水文发展规划和水文站网建设与日常管理的需要。
为此,需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水文资料的要求,对全国水文站网进行一次全面和客观的普查与评估,检测不同目标下水文站网的服务功能,提出站网调整和补充的建议。
2 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
2.1 工作任务
(1)全面普查现有各类水文站网
站类范围: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井、水质基本站、墒情站。除墒情站外,调查均以断面为基础。
部门范围:水文部门,其它非水文部门(如水利、水保、电力、城建、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等)。
项目范围:流域、水系、河流、测站基本属性、设站目的、受水利工程影响情况、水位流量关系、水文特征值、测验项目、测验方式、资料记录与传输方式、测站功能等。
(2)调查勘测队(巡测基地)基本情况
(3)调查水文站裁撤沿革情况
(4)调查水文服务需求和站网满足程度
围绕水文服务的几个主要方面开展调查:
省级行政区界附近河流情况、控制需求、现有控制站情况;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的调查;
调水、输水、引退水干渠等工程对水文服务的需求和当前满足程度调查;
流域面积500 km2以上河流和水文测站设置情况的调查。
(5)水文区划和测站分布调查
(6)水文站网评价
在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站网评价工作。包括,站网目标评价,各类站网密度评价,站网布局评价,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站网功能评价,测站年限检查,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分析等。
(7)水文站网优化调整意见
提出水文站网优化调整的原则性意见。
2.2 工作步骤
鉴于此项调查面广量大,分析和研究的任务比较重,在经验上缺乏前期积累,因此,对工作开展的困难程度必须有充分估计,需分步、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开展普查工作,主要完成上述第1—5项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开展站网评价,将根据普查成果初步分析情况,提出统一的评价方法、指标和评价编写提纲。
第三阶段提出站网调整意见,在调查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水文站网的优化调整建议。
3 第一阶段工作:站网普查
3.1 水文测站和巡测基地基本情况普查(表1—表9)
对站网功能的正确评价,必须建立在对现状客观的调查基础上,这个基础不仅为本次站网评价提供素材和依据,而且为今后的行业管理提供一个扎实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3.1.1 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水文站普查(表1)
表1是站网普查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将对国家基本水文站(包括被纳入基本站管理的非水文部门的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水文部门专用水文站进行调查。普查以断面为基础。
具体普查项目详见表1及表1的填表说明。
在此仅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如下:
(1)表1是对水文站,即对流量站进行调查。调查以断面为基础,即,凡断面设置相对稳定,能够长期持续地定期测流或推流的,均为表1调查的范围。
不论断面有无独立分析月年径流资料的价值,均纳入普查,在表1第 11项中予以注明。
(2)水文特征值调查内容将纳入站网数据管理查询系统,为各级水文部门站网管理应用。
(3)测站功能的调查是为了评价水文站网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情况,是本次站网调查的一个重点。功能调查设了一级和二级两个层次,一级为12大类:分析水文特性规律、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资源管理、水质监测、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前期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法定义务、实验研究、其它。对一级中的第1、3、4、5项和第10项又作了进一步的分解,形成二级功能指标,二级功能将一级功能更加具体化,更加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对象,详见表1。
通过功能调查,可以将综合性站网分解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使目标和站网之间的供需关系更加直接和明晰。例如,将具有省级行政区界功能的测站提取出来,即可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文站网,对流域水管理和算清水帐意义重大。
(4)表1第 68项旨在了解水文测站或断面为国家重点工程服务的情况。
3.1.2 水文部门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调查(表2—表4)
这些测站的调查均针对独立的站点(断面)而言,水文站里的水位、雨量、蒸发等观测项目和水位站里的雨量、蒸发观测项目不包括在内。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2—表4。
3.1.3 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站、水位站调查(表5)
水文部门对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测站情况的了解,主要局限于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体系的测站。从实施全社会行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要求对辖区内其他非水文部门的水文站、水位站进行调查。调查表格给出了水利、电力、交通、石油、环保几类部门,如有遗漏,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5。
3.1.4 地下水观测井(表6)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6。
3.1.5 水质站调查(表7)
调查均针对独立的站点而言,水文站、水位站、地下水观测井的水质观测项目不包括在内。
调查部门包括直属流域机构水资源保护局的站点(断面)。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7。
3.1.6 墒情站调查(表8)
墒情站的调查不以站点为单元,而以调查站点的分布和了解该项工作的需求为主。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8。
3.1.7 勘测队(巡测基地)调查(表9)
依托勘测队和巡测基地开展水文测站的建设和管理,为当地提供水文信息服务工作,是基层水文生产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具体调查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9。
3.2 水文站网变迁调查(表10)
我国现有基本水文站3146处,但在上世纪50—60年代和80年代末,曾分别达到3611处和3450处,其间的变化,既包含了正常的测站调整,也包含了其它因素导致的裁撤。对停测的站点,如果资料积累达5至10年以上,且所代表的河流至今未受水利工程明显影响,从水文资料的意义上看,该站点仍可发挥作用。
拟对水文部门在历史各时期水文测站的裁撤情况进行调查,绘制时间函数曲线,反映水文站网的变迁。对已经撤销但观测年限达5年以上的测站进行资料代表性的评定。在“现实密度”的基础上分析“可用密度”。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10。
3.3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11)
为了评价水文报汛站网对需求满足的程度,请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中要求报汛和提供预报的需求的增长,以及报汛站网的布设现状,经验估计报汛站网对需求满足的程度,并说明需要补充站点(站类)的地方和需要补充的观测项目。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1。
3.4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间水文(水质)控制需求和测站情况调查(表12)
对行政区之间水量、水质情况的监控,是实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今后站网布局规划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为此,需要对现状水文站网中距省界适当范围内的水文(水质)站进行一次调查。在表1中,已经在测站功能调查中对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水文控制功能的测站进行了调查,但对两省间河流出、入情况、控制需求情况不了解,无法评价现状省界站网对需求的满足程度,因此需要对有关内容做进一步调查。
(1) 河流调查范围
凡跨越2个以上省(区)的河流,在省界附近集水面积1000km2以上的河流,均纳入调查范围。
平原水网地区,集水面积概念不显著的,代换为1000 km2的面积所相当的省际之间的水量交换量。交换量的测算方法为,以1000 km2面积乘以该地区多年年平均径流深。
省界附近集水面积达不到1000km2,但对当地经济建设意义较大且存在省际控制需求的河流,也应纳入调查。
(2) 河流控制需求情况调查
并不是所有两省间河流都需纳入控制,选择对算清行政区域水帐起关键作用,以及当前和未来存在省际间水事矛盾的河流提出省界断面监测的需求。
(3) 省界水文(水质)站的调查
针对需要控制的河流断面,检查是否存在控制站:测站至省界距离适当,之间没有不良干扰因素,水量水质的监测基本能公正反映省际间真实来水情况的,可认作为省界水文(水质)站。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2。
3.5 水资源服务需求调查(表13)
为了评价水文站网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服务程度,需要对有关调水、输水等水利工程及其开展水文监测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调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3。
3.6 河流情况调查(表14)
调查水文测站对河流的控制程度对站网评价是必要的。考虑到工作量的大小,根据区域代表站的标准,拟对流域面积500km2以上的河流及其测站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这一指标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4。
3.7 水文区划和区域代表站关系调查(表15—表16)
水文区划由水文地区、水文区和水文分区三级水文区域组成。第一级水文区域主要以水量(用径流深度表示)为指标;第二级水文区域以径流的年内分配和径流动态为主要指标;第三级水文区域则在前两级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的水文特性和自然地理特征进一步细化形成水文分区。水文分区是布设和评价区域代表站或资料移用的依据。
1959年《中国水文区划》(初稿)发表,划定了第一级和第二级水文区域。各省(区)在此基础上都陆续进行了辖区内第三级水文区域的划分工作,这既是对全国水文区划的补充,也使各地加深了对本地区水文规律的认识。1955年全国第一次水文站网规划和1964年第二次水文站网规划,都围绕区域代表站,重点研究了水文分区问题。
本次水文分区调查,以上述已有成果为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各省现有水文分区大多已有30—40年历史,期间,由于人类活动、水利工程建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原有水文分区做一定的检验,必要时作适当修正。
本次调查,为大家提供了统一使用的全国水文区划表和区划图,各单位据此填写第一级(水文地区)和第二级(水文区)水文区域,根据本辖区以往水文分区成果填写水文分区情况。
水文分区和测站情况的统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调查,凡流域机构管辖的水文站均下放到所在省水文分区内填写。
表15的填写应与表14和表16衔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5、表16和参照表2。
4 第二阶段工作:站网评价
对于本次全国性的水文站网评价,由于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河流情况、人类活动程度、水文控制条件都差异很大,因此,从可操作出发,评价将采用相对宏观的方式。
评价将以水文站为主,其他类型测站为辅。
4.1 水文站网发展历程评价
回顾建国以来水文站网建设的历程,评价不同社会发展时期对水文资料的需求特点和站网的相应建设。
根据设站年限,分析不同时间断面不同资料长度水文站的变化趋势,反映新老水文站的构成情况。
根据水文站网裁撤沿革调查,反映停测站和裁撤站的背景以及占有资料的情况。
4.2 水文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
(1)全社会水文测站基本情况分析
通过本次调查,将获得非水文部门管理的水文站网的基本情况,从而可以从全社会的角度,对水文站网整体布局和服务功能进行分析。
(2)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和专用站关系分析
基本站是为综合需要和公用目的服务,经统一规划而设立的水文测站。基本站应在动态发展中保持相对稳定,在规定的时期内连续进行观测,收集的资料应刊入水文年鉴。专用站是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水文测站,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基本站的特点。辅助站是为帮助某些基本站正确控制水文情势变化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站点/断面。辅助站的情况有两类,一类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探寻水文要素的地理分布特性,设立相对简单、灵活,设立的年限可以相对较短,时间以与基本站建立起相对关系为准,是基本站的重要补充,可以弥补基本站观测资料的不足;另一类主要设置在水利工程影响地区或平原水网地区,目的是为了进行水量平衡,算清水帐。
根据以上三类站网的特点,以及当前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社会各部门不断提出的对水文资料需求的新的特点,水文部门应在稳定发展基本站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专用站和辅助站。为此,拟对三类站网的构成比例随时间变化的特点进行分析、评价。
(3)水文测验方式改革与站队结合基地建设问题
通过断面水位流量关系调查,功能调查,测验方式调查,以及测流、测水位方式、资料记录和传输方式的调查,综合分析站队结合与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4)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
人类兴建水利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往往改变了流域下垫面和河流的天然状态,甚至对局部水文规律产生了严重影响,破坏了水文站收集水文资料的连续性。水利化对水文站的影响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东、中部地区。客观上,不可能使水文站置于这种影响之外,唯有通过增加辅助站、调查断面帮助进行还原计算,同时调整测站任务,积极增加、补充为水利工程服务的内容,尽量使二者得以兼顾。对无法兼顾,同时已完全失去代表性的站,只能予以搬迁或撤销。
当前水文站网中受水利化影响的测站有多少,影响程度如何,这些测站通过调整测站任务积极为水利工程服务的有多少,通过调查,将给出初步评估。
(5)单站开展测验项目情况分析
对测站开展测验项目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6)水文站网资料收集技术现状评价
水文资料收集工作包括观测、传输和处理三个环节。通过对测流方式、测水位方式、资料记录、资料传输以及测站功能的调查,可以基本评价我国水文站网的资料采集和传输的技术现状,以及与测站功能的匹配程度。
4.3 站网密度评价
根据世界气象组织有关容许最稀站网密度的推荐意见,以及《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有关意见,根据地形、气候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分区分流域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为:水文站、雨量站、蒸发站等。
4.4 站网功能评价
根据对水文站网一级和二级共计22项的功能调查,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对各种功能下的水文站进行计数、排序,分东、中、西不同地区和不同流域分析水文站网功能组合和排序的特点等,对水文站网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的能力进行评价。
4.5 站网目标评价
设立若干目标,即选择若干需求,以百分之百满足需求为目标,衡量站网满足达到目标的水平,即现有站网能满足需求的程度,以百分数表示。关键点为:如何确定需求,即如何确定100%。
根据社会关注的一些主要问题,以及如何确定需求(百分之百)的方法,提出如下目标评价方法。
4.5.1 省际与国界水资源管理
此目标用来衡量水文站为各省级行政区域划分水资源利益,以及为维护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权益提供公正资料的能力。衡量指标按如下方法确定:
根据表12《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水文(水质)控制站情况调查》,统计集水面积大于1 000 km2的跨省界或国界的河流数目以及存在控制需求的断面,统计省界附近起控制作用的水文站,以后者与前二者之比反映目标被满足的程度。历史过程对目标的满足程度,采用根据各站设站年份的记录,统计各典型年的测站予以反映。
4.5.2水资源服务需求
此目标用来衡量水文站满足水资源水环境工程需求的能力。根据表13,以现有设置的监测断面与工程需要设置的监测断面之比反映目标被满足的程度。
4.5.3 流域水资源计算
主要河流流域控制断面的长期观测资料,是国家水规划和水管理的基础,现有水文站网对河流出、入口的控制程度,是此目标的衡量指标。
根据表14,选择流域面积为 500 km2以上的河流作为评价流域,按已有测站布设的河流的数目与调查河流的总数之比,反映目标的满足程度。
4.5.4 防洪
防洪一直是我国水文站的一个主要服务目标,具有报汛任务的水文站长期保持稳定运行。衡量此目标的方法为:根据表8《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取各辖区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综合评估百分数的平均数,作为全国的目标评价。
4.5.5 水质
此目标用以衡量现有水质站满足国家功能水域水质监测需求的程度。采用方法为:根据《全国水质监测规划》,统计国家功能水域划分,确定代表性监测河段和监测断面,统计其数目,统计相应断面上现有水质站数目,后者与前者之比反映目标的满足程度。
4.6 水文站网布局评价
对现有水文站网及其各类监测项目,在区域分布与我国地理经济、土地资源布局的匹配程度,与防汛抗旱、 水工程规划设计及运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以及水环境监测保护等方面的地区需求的匹配程度等进行评估。
一些流域近年来兴修了大量的水利工程,极大地改变了河道过水断面和原水文站网控制条件。例如,2003年淮河遭受了流域性特大洪水,反映出自1991年大水后修建的水利工程对河道行洪条件的改变,以及在新条件下站网布局存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认真调研和分析评估。
原站网设计主要考虑防洪和河流常规水文资料的收集,对干旱和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水文断面布设和监测考虑得不够,需要研究和评估。
水质、水环境等问题在区域的分布特点,及站网匹配程度评估。
4.7 水文分区与区域代表站分析
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布设是水文站网规划的基础,其目的在于从空间上揭示水文特性的相似与差异、共性与个性,以便经济合理地布设水文站网,开展资料移用。
通过《水文区划及河流情况统计表》和《水文分区分级及测站统计表》分析整理,可以对我国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关系作出基本评估,进而对大河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构成比例进行分析。
4.8 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检验
在水文测验工作中,及时地撤销或停止一些已完成设站目标和任务的水文测站或观测项目,可以有效地腾出人力、物力,转移到其他需要设站的地点,发展水文站网,扩大资料收集范围。反之,不适当地撤销水文测站,会造成连续纪录的中断,影响水文站网的整体性功能。
确定现有水文测站的观测年限,需要综合考虑设站目的,单站对站网整体功能的影响,样本的代表性和对样本统计量的精度要求。
根据水文站网的站类划分和测站功能,大河控制站、基准站、报汛站级对江河治理其重要作用的水文站,都是站网中的骨干,只要不是测验条件太差,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达不到设站目的者,一般都要连续地、长期地、甚至无限期地积累实测水文资料。为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与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收集实时资料的水文测站,其观测工作与其服务对象协同运转,一般也不考虑设站年限问题。根据《导则》,设站年限的检验,主要针对集水面积为1000 km2以下的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进行。
本次项目将对设站年限大于20—30年、集水面积小于1000 km2的区域代表站和设站年限大于10年的全部小河站的设站年限进行一次评估,做到心中有数,至于是否撤销已达到设站年限的测站,则要根据测站当前是否承担报汛、水资源管理等实时性任务来决定,或可考虑改变测验方式,减少测验频次等。
根据《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集水面积在1000km2以下的区域代表站,若没有拍报水情任务或其他收集实时资料的任务而又达到了下列全部要求,可以撤站或转移到其它需要设站的地点进行观测。
* 已测得30~50年一遇及以下各级洪水的系统资料,求得了稳定的产流、汇流参数。
* 用统计检验方法确定设站年限,其多年平均值的抽样误差不超过±10%~15%;保证率不低于70%。
5 第三阶段工作:站网调整原则
在对水文站网调查和评价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将从总体上提出站网调整的建议意见,在此,先提出以下站网调整原则:
(1)稳定发展基本站,补充完善专用站和辅助站
经过50余年的建设,我国基本水文站从总体上已达到世界气象组织推荐的最稀站网密度,形成了支撑水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骨架站网。东中部地区基本站网密度较高,应在稳定中调整优化,西部地区基本站网密度尚低,应视需要适时发展。基本站网需要保持相对稳定,长期和不间断地收集水文资料,监测水文要素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这是水文部门永远不可懈怠的职责。以基本站网为基础,积极发展专用站,使水文部门将站网建设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大大提高水文资料应用的现时性,激活水文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建设辅助站或开展辅助观测,一方面可以减少水利工程、人类活动对水文资料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通过灵活转移设站,在有限的时期内开展观测,与基本站建立相关关系,从而达到省时省力扩大空间样本的目的。
(2)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
站网布设和观测项目,应根据社会需求来确定,积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通过对站网功能的调查,将执行综合任务的站网分解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几个站网,针对需求与站网之间的差距,拟定调整、补充和完善的方案,使从站网布设到观测项目都更加贴近社会需求。
(3)积极调整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的水文站网,建立多功能、多用途的水文站网
在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水文业务工作的重点,应由为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服务,转向为水利工程安全经济运行、不同用水部门或地区间科学分配水资源服务,因此,单纯地对地面水观测站网进行调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文工作的要求,必须对站网全面调整,建立多功能多用途水文站网:
l 基本雨量、蒸发站网是水资源分析计算的基础,需长期观测。辅助、配套观测雨量站可随水文站的调整而调整。
l 区域代表站的调整要按三水转化的观点,把地面、地下水的观测作为整体来安排,注意加强地下水的观测。
l 根据国内外水文水资源科学发展趋势与经验,要加强水利工程水文观测,以水资源管理调度与工程优化运行为主要目标。在工程下游的水文测站,条件允许的,应少撤多迁。
l 小河水文站原则上不应受水利工程较大影响,如受影响,除非根据需求已调整任务的,一般应予撤销或转移。
(4)加强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水文工作改革
开展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始终是水文改革必须坚持的方向。
通过断面水位流量关系调查,功能调查,测验方式调查,以及资料采集、记录和传输方式的调查,综合分析站队结合与基地建设在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而异地提出改革的方式。
(5)提高水文站网资料收集系统的现代化水平
通过对站网功能的调查,形成了几个针对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分析这些站网的用户对水文资料时效性的要求,和构成这些站网的各个测站的资料采集与传输的设施设备配置现状,可以针对性地提出各类站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6)调整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设站年限
根据对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的分析,对达到资料收集时限的测站,如没有其它实时性报送水情资料的任务,可以考虑停测、转移或改变测验方式。
(7)站网布局的完善
针对站网布局评价,提出补充、调整和完善的策略。
6 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
6.1 组织分工
此项工作的组织单位为水利部水文局,负责总体设计、组织与协调工作,并对最终成果进行汇总与审查。
各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负责本流域所属水文站网的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负责本辖区水文站网的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部水文局成立工作组,由部水文局、流域机构水文单位、有关代表性省水文局指定专人组成。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应指定专人,成立本辖区工作组,以保证工作认真有序地进行。
6.2 进度安排
分站网普查、评价和调整三阶段开展。
(1) 普查工作(2003年9月—2004年2月)
普查按辖区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机构,负责开展所辖站网的普查,形成各单位的资料库。工作时间:2003年9月下旬——12月底。
资料库形成后,同时上报部水文局与所在流域机构。
由各流域机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合,汇总形成本流域内,以水系、河流为单元,分各站类、各功能的资料库与普查成果表, 尤其要注意跨省河流上下游和省界附近水文站点资料的协调。工作时间:2004年1月—2月底。
由各调查表转换至普查汇总成果表的表式和处理手段,在各地调查工作结束前设计提出。
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建立全国主要站类基本资料档案;
整理形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如省界水文站网、水资源监测站网、牧区地下水监测站网等具有专项服务意义的站网。
(2)站网评价工作(2004年3月—10月)
各地和各流域单元的普查成果汇总表上报至部水文局,工作组在初步分析和审查后,于2004年3月提出站网评价的详细提纲和有关表式,下发各地。
● 由各流域机构牵头、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和配合,开展各辖区和以流域为单元的站网评价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3月——7月底。
● 各地站网评价成果于2004年8月上报部水文局,工作组负责完成全国水文站网的评价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4月——10月。
(3)站网调整分析工作(2004年10月——2005年3月)
部水文局工作组于2004年8月前将统一的站网调整分析的详细提纲和有关表式,下发各地。
● 由各流域机构牵头、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和配合,开展各辖区和以流域为单元的站网调整分析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8月——2004年11月底。
● 各地站网调整分析成果于2004年12月上报部水文局,工作组负责完成全国水文站网的调整分析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12月——2005年3月。
(4)建立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
开发建设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将基础数据和有关成果录入其中,供今后站网管理之用。
7 提交成果
(1)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评价报告;
(2)各流域水文站网普查与评价报告;
(3)全国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调查表格
http://www.mwr.gov.cn/index/20030908/20031017125509CDMNXZ.xls



延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6号令


延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市级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局是本级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推动殡葬改革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城管、宣传、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环保、财政、城建规划、林业、精神文明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教育和引导本单位和本辖区的人员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延安市区火葬区的范围暂定为:东至姚店,西至枣园裴庄,南至柳林三十里铺,西南至万花山,北至河庄坪。以后要逐步扩大范围。

第七条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火葬区,积极创造条件,深化殡葬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火葬区之外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要积极实行土葬改革,探索节约土地、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土葬方式,制止乱埋乱葬。非火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 从2006年1月1日起,延安市区火葬区内死亡的所有人员(除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葬。

第九条 火化工作由市、县区殡仪馆或火葬场承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应火化的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条 公民在火葬区内正常死亡后,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无主死者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在医院死亡的,医院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公民死亡后其遗体接运、处理一律由殡仪馆、火葬场承办,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不得偷尸外运。医疗单位不得擅自将死亡人员遗体交由非殡仪单位运送、冷藏和处理。

第条 十三为了保障环境卫生,严防病菌传播,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存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在医院的公民,由医院出具证明;自杀、他杀、车祸、露尸、浮尸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判处死刑的人员,由法院出具证明;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现役军人死亡的,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证明;村(居)民在家正常死亡的,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火化后的骨灰一般应存入殡仪馆或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再行土葬。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由殡仪馆或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埋入荒山荒坡或贫脊地。无荒山荒坡或贫脊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九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用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地应当建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

第二十条 农村建立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经营。提倡农村兴建骨灰堂。建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局审批。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区民政局审批。建立经营性的公墓由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火葬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的习俗,需要土葬的,应在公墓或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二)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三)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四)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到期30天内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和 无主骨灰处理。

第二十四条 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公墓销售业务。在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域建造坟墓、公墓和公益性墓地:

(一)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地、承包林);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米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 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 五)城郊重要建筑物及城乡居民居住区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余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清理。在国家建设征用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殡葬管理机构应予以协助;坟主应当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必须在限期内迁移;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运尸、火化、骨灰存放、公墓墓穴等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中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献花圈、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等文明、节俭的丧事行为。禁止看风水、做道场、沿街吹打念经、招魂迎幡等封建迷信习。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办理丧事要自觉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的场所举行。禁止下列行为:

1、在街道、户外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放花圈;

2、张幡迎帐,吹打游街,出殡车辆数量庞大妨碍交通秩序;

3、在出殡活动中燃放鞭炮和沿街抛撒纸钱,在街路什字烧纸、摔盆等;

4、高音播放哀乐,鸣放冲天炮等;

5、其它封建迷信陋习。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需要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其家中进行。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要遵守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并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生产、销售纸人、纸马、纸房、纸家电、冥钞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各种殡葬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三十四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28条第1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监察机构负责制止和查处;违反第2项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违反第3、4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