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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1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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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测办[2008]18号


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年。国家测绘局2008年的立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对测绘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努力提高测绘立法质量,为测绘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测绘立法工作要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的总体目标,突出测绘立法重点,进一步加快测绘立法步伐,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要不断改进测绘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测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承担行政法规起草项目的司(室),应建立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行政法规起草小组,并明确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室)领导和具体起草处(室)。在立法过程中,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通过国家测绘局网站、中国测绘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国家测绘局立法项目共计7项,立法工作重点是,集中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审查、修改、调研、论证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对列入我局2008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请各承办司(室)按照《国家测绘局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一、行政法规(4项)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一档项目。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确保年内颁布。(法规司、财务司、国土司)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二档项目。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争取年内颁布。(法规司、成果司)


  (三)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测绘法》,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明确测绘产品质量责任,保证测绘产品质量,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7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法规司、国土司)


  (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测绘法》,适应测绘新技术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需要,修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成果司、法规司)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3项)


  (一)制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分工、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制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法规司、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二)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为进一步严格测绘市场准入,适应测绘市场和测绘技术的新发展,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加强测绘市场监管,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法规司)


  (三)修订《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为更好地适应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等新兴地图领域发展需要,提高公开地图编制质量,确保国家秘密,修订《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成果司)


  附件: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项目
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项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制定修订 局内承办部门 完成时间(提交局务会议时间) 拟发布机关 备 注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 制定 法规司财务司国土司 已报国务院 国务院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修订 法规司成果司 已报国务院 国务院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 法规司国土司 7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 国务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修订 成果司法规司 12月底前形成初稿 国务院
规范性文件 1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 制定 法规司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7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 国家测绘局
2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修订 法规司 10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 国家测绘局
3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修订 成果司 12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 国家测绘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粮食储备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粮食购销形势总的是好的。今年4月到10月,全国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总量1039亿斤,销售总量984亿斤,同比分别增加25
0亿斤和308亿斤。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没有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一些粮食购销企业存在压级压价收购甚至限收、拒收和停收的情况;有些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没有完全到位,直接影响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积极性
;有的粮食购销企业没有实行顺价销售,仍在低价亏本售粮。这都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思想认识。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必须深刻认识到粮食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商品。当前粮食虽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但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
粮食生产能力,仍要坚定不移地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关键环节,也是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
民余粮政策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执行中央粮改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各地要严格执行今年各省级政府协商确定的秋粮收购价格,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
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所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在收购旺季要因地制宜采取增设收购网点、延长收购时间、实行上门收购等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一律不
准代扣、代缴其他任何税费。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加强封闭运行管理,保证敞开收购的需要。各地区必须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层层负责,认真做好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重要保证。中央对地方已经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省级政府必须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并要及时足额到位,没有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通过扣款保证到位。凡地
方配套资金确需由市县承担的,也要保证落实,如市县不能落实的,省级财政必须统筹解决,不得把责任层层下推。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据实补贴,决不允许对企业实行超储补贴包干。财力确实困难的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包干补助和地方相
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发生的超储利息费用的,经严格审核,可向中央借款解决。
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粮食仓储设施不足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通过调整集并、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挖掘潜力,扩大收储能力。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实际需要,继续安排部分简易建仓贷款,专款专用,用于搭建简易罩棚、扩大地坪等费用,由省级政府统一
负责贷款的贴息。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简易建仓贷款时,要注意听取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及时落实到企业。要抓紧完成新建500亿斤粮库的任务,充分利用,发挥效益。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决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扩大粮食销售,增加收
储库容。
五、继续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管好管住粮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入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防止审批标准掌握过宽、审批不严的
现象。审批入市的权限必须放在省级政府,不得层层下放。经省级政府批准直接入市收购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购政策,按保护价进行收购,凡发现低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的,立即取消其入市收购资格。
六、立即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省级政府要立即组织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当前秋粮收购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
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收购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是否做到按超储数量据实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企业,采取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粮食收购中的问题。对违背政策和规定的,必须按照《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
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农民和各方面的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期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协助各地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通知立即转发到县(市)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999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七五年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七五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1日)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七五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贰仟壹佰伍拾万英镑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双方应允许按照附表(一九七五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七五年/乙表为埃及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双方同意各自采取合理措施,给予对方根据《贸易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委托的商业代理人经营代理商品的便利,包括发给上述代理人和代理商品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一九七五年/甲表和一九七五年/乙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强              扎卡里亚·陶菲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