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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时间:2024-06-17 02:0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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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杭州市卫生局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杭卫发〔2002〕250号


  一、为加强熟食卤味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的熟食制品,系指以畜、禽、兽肉及内脏、水产、蛋和豆制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直接入口的熟食卤味。
  凡本市范围内加工、销售熟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本要求。
  三、熟食制品的生产、经营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集中区内不得开设熟食生产加工场所。
  (二)生产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20米以上。
  (三)集中式熟食制品加工场所面积每户不少于80平方米。
  (四)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六)应当有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四、熟食制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设立原料间、前处理间、腌制及生坯凉挂间、烧煮间、冷藏贮存间、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熟食间,工艺流程合理。
  (二)熟食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专用水池、专用容器、空气制冷、冷藏、防蝇、防尘、防鼠、通风、清洗消毒、净水器、废弃物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熟食销售专间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至少有2平方米的预进间。内装空气制冷、紫外线灭菌灯,熟食冰箱、防尘防蝇、给排水、清洗及消毒池和货架等设施。
  五、采购、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购的猪、牛、羊等禽畜原料和内脏,需索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二)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辅料、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辅料等,其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原料须经质量验收,摘除有害腺体,清洗干净后加工。
  六、生产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加工流程应从原料到成品,从污物区向清洁区布置,生产经营场地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冲淋或浸泡冷却、糟醉熟食应使用加盖容器,冷藏存放,做到“一品一卤一勺”,随卖随取,当日使用。隔夜糟醉熟食一律不得销售。
  (三)熟食应烧熟煮透,并在具有防尘防蝇设施的熟食间内冷却、改刀。
  (四)接触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严格分开,用后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七、销售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销售的熟食应当登记,索取生产单位送货凭证。销售的熟食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二)销售熟食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做到一市一切配,货款分开。
  (三)熟食专间应设有空调、紫外灯,温度保持在25℃以下。
  (四)散装熟食不得超过4小时,隔市熟食必须冷藏,回烧后销售。
  (五)盛装熟食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不得着地存放食品。
  (六)熟食间应有洗手、冷藏、消毒设施,做好防蝇、防鼠、防蟑。
  (七)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八)熟食必须在熟食间内存放、销售,禁止移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八、运输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车辆运送熟食,运送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
  (二)发货前应对车辆、盛器、工具等进行检查,运送的熟食应当货单同行。
  (三)运送熟食后的工具、容器和车辆用应彻底清洗消毒。
  九、从事生产、经营和运送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应当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岗位操作。
  (三)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接触熟食时须洗手、消毒、进入熟食专间时,应更衣和戴口罩。
  十、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提供或索取下列凭证:
  (一)生产、经营熟食者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熟食制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专用的送货凭证。
  (三)熟食经营者应当索取熟食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专用的送货凭证。
  十一、熟食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规模应与生产场地相适应,集中式熟食经营者配送另售店的数量由各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熟食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订卫生制度。生产加工者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必要的产品标准,进行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和成品检验。
  十三、熟食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卫生法规,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熟食生产经营者单位和个人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按规定无偿采样。
  十五、熟食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责任单位:
为强化目标管理,对消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现将《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20分)
1.认真贯彻《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的记4分,未纳入的扣4分。
2.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半年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记4分。未对各乡(镇)、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的各扣3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3.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市、区)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县(市、区)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的记3分;未签订责任书的各扣1分,责任书内容无针对性的各扣0.5分。
4.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的记2分,未纳入的扣2分。
5.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落实记2分,不健全不落实的扣2分。
6.社会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记(5分)。
(1)消防档案健全规范的记2分,否则各扣1分。
(2)消防安全管理到位,认真开展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落实的记2分,未及时落实的扣2分。
(3)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落实的记1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分。
(二)加强农村防火工作(10分)
1.制定具体详细的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方案记2分,未制定方案的扣2分,方案不具体的扣1分。
2.抓好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的记3分;未进行试点的扣3分,试点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试点工作被省或者市推广的分别奖4分、2分。
3.建立农村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健全各种防火规章制度,成立各种形式的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记2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2分。
4.农村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5.农村设立必要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三)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30分)
1.责任书中明确的县(市)政府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的记4分,未完成的扣4分;责任书中明确的建制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记3分,未完成扣3分。
2.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消火栓建设数量的记5分,超(欠)目标按一个加(扣)0.5分。
3.所属消防大队消防员防护装备达到责任目标规定标准的记3分;未达标的扣3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4.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并随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的记5分;未按预算拨付的扣3分,未随财政收入增加逐年递增的扣2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5.城市维护费列支的消防专项经费不低于总额的6%的记5分;未列支的扣5分,每高(低)于6%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不含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6.将消防队站车辆安全、人身医疗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的记5分,否则扣5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
7.南召县完成建队任务并投入执勤记13分,否则扣13分。
8.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保证至少两个建成社区能正常开展消防工作的记18分。每少建一个社区的一个扣5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4分。
(四)开展经常性、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10分)
1.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广电、教育劳动部门和新闻单位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记2分,未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扣1—2分。
2.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的记2分,否则扣2分。
3.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的记2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1—2分。
4.举办79号令培训班,完成好的记2分,否则扣2分。
5.消防队站开放设施齐全,定期向社会开放的记2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达到队站开放标准的扣2分,队站开放工作被省、市评为先进的分别奖2分和1分。
(五)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10分)
1.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记4分,否则扣4分。
2.全市通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的记6分,未及时整改的按比例扣分。
(六)消防监督执法到位(10分)
1.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行政诉讼案件记4分。否则扣1—4分。
2.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4分。
3.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记2分。否则扣2分。
(七)火灾事故情况(10分)不发生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保持消防形势相对稳定的记10分,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死亡3人(含本数)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5分,发生其他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3分,火灾事故中死、伤人数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值的扣2分。
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15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建立督察考核机制,落实考核奖惩的记15分。每少一项扣5分。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10分)消防工作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能部门明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三)制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10分)将消防工作纳入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其它工作实行“五同”的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四)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安部61号令(20分)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按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记20分,每少一项扣4分。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记4分,末落实的扣4分。
2.每年对员工培训不少于两次记3分,未落实的扣3分。
3.实行特殊工种、重点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的记4分,未落实的扣4分。
4.“119”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3分,被评为全市先进的奖2分。
(六)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15分)
1.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记5分,否则扣l—5分。
2.年内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的记10分,未及时整改的按比例扣分。
(七)系统内不发生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层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15分)
1.系统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扣10分,发生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3.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
4.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起扣3分。
三、奖惩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在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此考核分数按30%折算后记入综合目标分数)的同时,市政府将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黄牌警告。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37号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1997年我局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以来,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很大反响,为引导我国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止目前,我局已正式命名了32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数量也越来越多。

为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程序,以适应当前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协助指导辖区城市和城区的创模工作。

附件: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适应当前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正式申报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二、制定规划
申请创模城市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制定创模工作规划。经城市政府正式批复后,报送省(自治区)环保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依据规划实施创模工作。

三、现场调研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创模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创模城市的调研,指导城市创模工作。

四、考核验收
创模工作达到要求的,经省(自治区)环保部门推荐,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内容包括:
1、听取城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2、对考核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增加“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考核内容。
3、审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原始记录;
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窗口单位、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等类型,由考核组任意抽取;
5、考核组提出并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五、通告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国家环保总局将在《中国环境报》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期间收到的需要进一步核查酌办。

国家环保总局将公示转交省(自治区)环保部门查实。省(自治区)环保部门将查处意见以正式文件公式形式反馈国家环保总局。

六、审议命名
国家环保总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总局印发《关于授予××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正式命名该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七、授牌表彰
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国家环保总局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对该城市市委书记、市长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及奖金;对该城市主管环保的副市长、环保局长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奖奖杯和证书。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定期复查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为了促进城市政府扩大、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对获命名城市出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警告制度。国家环保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则予以摘牌。

九、自愿承诺,持续改进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已经建成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仍需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已经取得的工作绩效。国家环保总局鼓励已经取得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政府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