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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0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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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8号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精神,推进诚信建设,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2004年已经在河北区10个街道进行了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工作,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为落实《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精神,推进诚信建设,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系指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时,依据社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的信用证明,以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信用作为反担保的一种措施。

(二)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贷款”系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信用担保形式,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系指受担保中心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度调查评定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四)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户”系指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第三条 工作组织体系 担保中心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主体,负责对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为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载体,按照担保中心的要求,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好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为符合信用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劳动保障协管员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领导下,按照担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信用户的范围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就业的历届大学(专)毕业生; (三)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

第五条 信用户的条件 (一)户籍、居住地和经营场地在同一行政区、县内,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社区劳动组织证书;(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经营设备和资金;(三)经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定,经营项目可行、经营运转正常、具有还贷能力;(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信用户的认定程序(一)信用户的申请信用户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信用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同时填写申请信用担保贷款承诺书(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证件: 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大学毕业证》或退伍(转业)证明; 3、经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定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营业执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有关单位开具的个人荣誉证明。(二)信用户的调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调查人员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逐项进行实地调查,包括:(1)入户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的行为能力、房产核实等情况。(2)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邻里关系、社区缴费情况及社会公德情况。(3)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有无违法乱纪记录。(4)运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5)配偶或父母家庭调查:主要调查亲属对信用户申请借款的态度。(三)信用户的评定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窗口负责受理社区内的信用户借款申请,组织辖区内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对信用户的调查、取证工作,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信用户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作好信用评定工作。

第七条 信用户的贷款担保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评定的信用户,担保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前的调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信用户签订《信用合同》,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注明“信用担保”字样并签署意见,并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担保中心直接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八条 贷后管理各经办机构要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网络记录信用户的经营情况、按期还款情况和个人其他社会信用情况。担保中心负责信用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定期对信用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信用条件发生变化的信用户应及时变更反担保手续。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积极有效的催收,下达《催收通知书》,每月10日之前,将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反馈到担保中心。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按照担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未按期还款的信用户应在街(镇)、社区内发布催收通知,并协助相应部门落实必要的催收措施,信用户的信用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担保中心。

第九条 工作考核建立信用担保贷款工作考核机制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担保中心、贷款银行组成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信用户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底进行工作总评。推荐的信用户违约率在10%以下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授予推荐信用户的资格。其中:推荐的信用户10户以上、违约率达5%以下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评定为信用社区。推荐的信用户违约率在高于10%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工作整改,整改期间保留推荐信用户资格,整改期过后,违约率仍高于10%的,取消推荐信用户资格。年度终了后,按照当年新推荐信用户贷款额的0.5%给予信用社区工作经费补贴,所需要资金,由担保中心从担保费中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按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信用担保贷款承诺书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做人的最基本准则。所以我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政策,维护我社区的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贷前调查取证、贷后跟踪管理工作。本人承诺在贷款期间经营及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做到主动、及时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汇报。做到遵纪守法、信守合同、诚实经营、按期归还贷款,如本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担保中心或社区有权在本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公示催收,同时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向合资公司转让汽车生产线及其配件生产线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向合资公司转让汽车生产线及其配件生产线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转让汽车生产线及配件生产线问题的请示》(天财〈1993〉16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所属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向其与航天汽车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合资组建的贵州华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西南轻型汽车(GHT1030)系列生产线。转让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出售价折为2990万美元。
二、原则同意你公司所属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向其与中悦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合资组建的贵州华天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西南轻型汽车(GHT1030)系列配件生产线,转让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出售价折为2578万美元。
三、转让以后,合资企业中的中方代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的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1994年1月5日
浅谈公诉人应具备的综合素质

西藏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孙 永 杰

[关键词]
公诉人 综合素质
[摘 要]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对公诉人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公开、全面的检验,也是向人民群众展示检察机关最直接的手段。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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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主要职责在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之时,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
笔者多年来从事公诉工作,深切地体会到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对自己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公开、全面的检验,也是向人民群众展示检察机关最直接的手段。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公诉人职业生命的灵魂。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做好公诉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诉人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
作为公诉人要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四观”。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司法改革,我们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辨是非。
我们国家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欠缺。作为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要把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统一起来,贯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二者不可偏废。以这次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为例,中央提出了“从重从快”的政策,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出来,而不是无原则地追求“从重从快”。
2、公诉人要具有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义感。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正义与邪恶的直接较量,是尖锐的、硬碰硬的斗争,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公诉人就是正义的化身。公诉人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要求法院惩治罪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了以往法官“先入为主”的做法,公诉人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我们公诉人必须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以不怕牺牲的精神,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每一位公诉人应当理直气壮地、毫不留情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体现出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和热爱,对犯罪行为的愤恨与憎恶,对被害人的同情与关怀。如果畏手畏脚,不敢大胆开展工作,担心日后遭到打击报复等,那么就绝不是一名合格的公诉人。
3、公诉人要具有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工作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检察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其总的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公诉人处于打击犯罪和开展诉讼监督的第一线,大量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比较大,一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为了使被告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为了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往往不惜以金钱、美色等对公诉人腐蚀利诱,甚至动用关系网,以权压人,企图迫使公诉人就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历来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只要公诉人加强自身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忠实于党和国家,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客观事实,一定能做到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奉公,不枉不纵,提高法律的威信和尊严。
公诉人作为检察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检察职业纪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自身防腐拒变的意识,才能在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和斗争形势下正确行使检察权,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检察人员的职业纪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各类规定,如“八要八不准”、“四个不准”、“九条卡死”、“廉洁从检十条纪律”等一系列纪律性规范,也有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四条禁令”等;公安部于2003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五条禁令”,有些地区将实行范围扩大到该地区整个政法系统,也就是说对该地区的检察人员同样适用。另外,有些纪律性规范蕴涵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官法等专门法律中。优良的纪律是增强公诉人战斗力的保证,如果说政治理论是对人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那么职业纪律是对人的行为的最直接的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没有铁的纪律,我们的公诉人队伍将是一盘散沙,人人自行其是,“没有限制的权力最终将导致腐败”,这样将会严重败坏检察机关的声誉,影响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识,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是公诉人必备的业务素质。
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包含从事公诉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公诉人首先要熟悉法律,精通业务。要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与公诉工作有直接关联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以及行政、民事等法学知识,在“学通、弄懂、会用”的基础上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现行《检察官法》提高了检察官的“门槛”,这一举措对提高公诉人队伍的整体水平意义非同寻常。公诉人除了要掌握各种成文法典的内容外,还要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地的规章制度等等。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加快立法的步伐,有相当多的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被明令废止,公诉人要及时对掌握的法律知识进行更新换代。此外,公诉人还要广泛涉猎其他专门法律,比如在办理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案时,公诉人要学习《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具有全面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有利于公诉人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具有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有利于公诉人更好地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作为公诉人,他理所当然地是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从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乃至在法庭上的辩论活动,都需要公诉人具有较高的文化基础水平。特别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最能体现出公诉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写作能力。举个例子来说,一篇结构严谨、说理深刻、语言精确的公诉意见书,可以使公诉人在法庭上赢得主动,顺利地揭露犯罪,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可以使旁听者产生强烈的共鸣,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俗话说“厚积而薄发”,公诉人的知识结构应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地予以充实,从发展的角度、战略的眼光来分析,专业化、专家化将是公诉人队伍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自信、沉着、冷静,意志坚定,是公诉人必备的心理素质。
公诉人在心理上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自己的工作,出庭公诉,揭露犯罪,绝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怨得失,而是为了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维护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公诉人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进一步坚定自己的意志,视法庭为战场,想方设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顺利完成公诉任务。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公诉人成功地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其中基本的一条是自信心。不论案情的复杂程度、辩护人的名气大小、旁听群众的多寡,公诉人首先要确立必胜的信念。毕竟公诉人对案件了如指掌,比辩护人和被告人更加熟悉情况,而且除了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一般由检察长决定甚至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先期预测,可以说凝聚了集体的智慧,不是胜券在握的案件,不可能草率地拿到法庭上来,因此对公诉人来说基本上是成竹在胸。
法庭上的辩论,经常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公诉人心理素质的好坏,会对公诉人的行为产生明显的影响,有的公诉人会暴跳如雷,丧失检察官应有的风度;有的公诉人会沉默不语,等于默认了对方的辩护观点;还有的公诉人会惊慌失措,阵脚大乱;更有甚者,某地竟发生了公诉人当庭殴打被告人的恶性事件,所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是公诉人心理素质不够成熟的表现。事实上,只要辩护人不是胡搅蛮缠,那么,万变不离其宗,他的辩护观点应当是围绕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以及运用法律等几个方面提出来,只要公诉人保持沉着、冷静的心态,一定会找到相应的对策。所以,作为公诉人应不断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塑造良好的自制能力和应变能力,自觉排除各种心理障碍,灵活运用心理战术。
公诉人综合素质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政治、业务、心理素质外,公诉人还必须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对案件的宏观把握能力,在法庭上,公诉人的仪表也很重要,务必要仪表端庄给人以庄重大方的感觉等等,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我们新世纪的公诉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使我们的公诉人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而真正履行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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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孙永杰系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曾长期担任刑事检察科科长、主诉检察官职务。联系信箱:jcysyj@yahoo.com.cn 邮政编码:85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