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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时间:2024-07-13 02:4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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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97号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体工商户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雇工人数,再乘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适用费率之积.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征缴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发生雇工工伤事故,个体工商户和受到伤害的雇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 雇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亡的,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费、食宿费;

  (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九条 雇工工伤致残,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自愿放弃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领取伤残补助金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发生之日雇工的年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的月份数额,乘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一)35周岁以下的:一级伤残为216个月,二级伤残为192个月,三级伤残为168个月,四级伤残为144个月;

  (二)3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一级伤残为204个月,二级伤残为180个月,三级伤残为156个月,四级伤残为132个月;

  (三)50周岁以上的:一级伤残为192个月,二级伤残为168个月,三级伤残为144个月,四级伤残为120个月。

  第十条 因工死亡雇工的供养亲属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条件,自愿放弃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雇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雇工死亡时供养亲属的年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的月份数额,乘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为180个月;(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为120个月;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为60个月;

  (四)具有劳动能力,年龄未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

  第十一条 工伤雇工或者因工死亡雇工的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协议,由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发放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本办法施行前,一级至四级工伤雇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雇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个体工商户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个体工商户支付。

  个体工商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其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支付。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工可以向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雇工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

  (二)个体工商户瞒报雇工人数的;

  (三)个体工商户、工伤雇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对于年龄所称的“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霸权主义与法律民粹主义

2000年11月1日 01:21 郝铁川
  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一要警惕西方的法律霸权主义,二要防止国内的法律民粹主义。
  所谓西方法律霸权主义,是指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依仗自己经济实力的优势,利用自己抢先制定法律规则的有利条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硬把一些国际法规则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操纵的法律规则的奴隶,“合法”地剥削压迫发展中国家。西方的法律霸权主义主要有两大表现:
  第一,否认发展中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进程,利用各种手段逼迫发展中国家在主客观条件根本不具备的情况下,采用适宜、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法律规范。例如,在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创始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进程中,某些西方国家无视我国现阶段经济水平,要求中国提前从发展中国家队列中“毕业”,承担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义务。欧美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承担额外义务,如在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本身已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西方国家却针对中国单独搞一个特殊条款,作为个案处理;美国坚持要中国以发达国家身份加入WTO。这些要求显然过于苛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加入世界市场的过程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而西方发达国家却否认这一事实。然而,西方国家的经济全球化和法制现代化却是长期演进的结果,并非一步完成。例如,作为经济全球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就曾经历过三个阶段。一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的间接的金融国际化阶段;二是始于1979年至1981年的金融自由化和取消管制阶段;三是始于80年代中期的套利的普通化和“新兴市场”的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然由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开始的“第一代人权”,并不包括妇女在内,西方国家妇女取得与男子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事。西方的第一代人权也把有色人种排斥在外,所以欧洲那些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强大起来的国家都派兵侵略、屠杀亚洲人、非洲人、拉丁美洲人。1966年美国参与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工作,但美国长期拒不签署。拖了26年,美国才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又作了15条“保留”,实际上把该公约的主要内容都否定了。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国至今不肯加入。其理由主要是:这两个人权公约与美国的国内法有抵触,而美国实行“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原则,但美国经常以“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理由对其他国家的所谓人权问题加以干涉。为什么西方国家都是逐步推进法制现代化,而对发展中国家都要求一步到位呢?这就是法律霸权主义。
  第二,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另一表现就是以法谋私。西方发达国家明明知道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不发达,没有多少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然而,它们却挥舞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棒,苛刻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引进、采用西方科技成果付出巨大的代价。美国不仅要求中国对营利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发明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还要求中国对非营利性的、善意取得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最终用户亦给予法律制裁,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就是利用他们占优势的知识产权来扼制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这就如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对百万富翁是护身符,而对一无所有的劳苦大众却毫无意义。
  当然,我们在警惕西方法律霸权主义的同时,也要防止国内的法律民粹主义。所谓法律民粹主义,这里指的是拒绝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明成果,迷信国粹、盲目排外的思潮,发展中国家始终存在迎接现代化和拒斥现代化两种力量的对抗。拒斥现代化的实质就是过分地把现代化成果西方化,忽视虽由西方人首创、但属于全人类共享的法律文明成果的普遍性,以狭隘的民族性排斥文明的全球性,以历史的特殊性否认历史的共性,最终结局必然是自绝于现代人类文明。汤因比《历史研究》指出人类社会虽出现过26种文明单元,而迄今尚存者已为数不多。所以然者何?盖因不识时务,被历史淘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最新核定的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通知》是3月12日印发的,而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对3月1日以后至各地接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已按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纳税人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是否允许退(补)税。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对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已经按照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的,纳税人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但对纳税人按照购车发票所注明的价格申报并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如果提出退税申请,车购税征收机关不予退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