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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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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教师〔2007〕39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各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
《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7月6日经省教育厅第9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教师法》、《行政许可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下同)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者、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申请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者,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是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两个部分。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掌握教育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及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教师专业技能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管理学生的能力。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体条件,有教育教学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必须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必须被高等学校聘任为专任教师,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与考试

第六条 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与考试,旨在使申请人员理解和掌握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教育法律法规、师德修养、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教书育人的基本技能,提高教师素质。
第七条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既传授基本理论,又注重实践技能,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培训使用省教育厅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采用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门课程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0计划学时。
第八条 申请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采取就近和属地化原则。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下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或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培训;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具备教师培训资质的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培训。
第九条 承担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教师培训机构,须向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提交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考前培训的申请(部属和省属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承担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任务。
第十条 教师培训机构要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教师培训规划和培训人员管理办法,投入一定经费,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与考试:
法规好(一)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
(二)被高等学校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可免于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与考试;
(三)具有博士学位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免于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二条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每年春季组织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秋季组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分别为4月的第2个星期日和9月的第3个星期日。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在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考试为闭卷,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其考试阅卷、统分、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结果报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各市的指定高等学校设立考点。考试为开卷,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由卷面成绩(占90%)和培训考核成绩(占10%)组成,60分为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其考试阅卷、统分及考试合格证明的发放由省教育厅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合格者,对参加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发给《陕西省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对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发给《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的科目,允许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属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考试成绩全省范围内相互认可,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暂定为3年(免试成绩三年内有效)。3年内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下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当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

第四章 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对通过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还应备齐相关申请材料,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省教育厅或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对于高等学校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缺少教学实践环节者除外)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种类者,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第十七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组织本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对申请人员进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具体时间由各市规定)。专业技能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编写一份1000字左右的说课稿和教案;二是按照教案内容讲课并进行答辩。测试的课题以任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难易程度适中。
第十八条 在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学科专业组命制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题目和答辩题目,每人不得少于三套。申请人员随机抽取题签后,应在2小时内准备好说课稿和教案,并到达指定地点讲课,讲课时间原则上为20—30分钟,各学科专业组专家可当场提出1—3个问题进行质疑,答辩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答辩时间为5—10分钟。
第十九条 对通过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以将其申请材料提交同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考试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课程培训的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收费文件执行。申请人员通过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需要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报名培训、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及考试证明发放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与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出,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考试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9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9年第4期公报)

(1959年4月21日)

任命:
李清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许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
冯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柯柏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徐荣凯
                       2002年4月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截至2001年底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现行规范性文件共162件及其他文件共107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决定附件所列36件规范性文件及47件其他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

附件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序│文件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号│名称                 │           │     │├─┼───────────────────┼───────────┼─────┤│1 │关于组织科技力量支援乡镇       │云政发[1986]59号  │1986.5.16 ││ │企业的意见(试行)           │           │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        │云政发[1986]149号  │1986.10.23││ │发展渔业生产的决定          │           │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区      │云政发[1986]160号  │1986.11.12││ │木材生产、流通的若干政策规定     │           │     │├─┼───────────────────┼───────────┼─────┤│4 │关于开发矿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政发[1987]10号  │1987.1.13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  │云政发[1988]60号  │1988.9.6 ││ │干政策规定(试行)          │           │     │├─┼───────────────────┼───────────┼─────┤│6 │云南省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装配试行办法  │云政办发[1988]188号 │1988.12.2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云政发[1989]22号  │1989.2.9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 │           │     ││ │作的布告               │           │1989.6.11 │├─┼───────────────────┼───────────┼─────┤│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云政发[1989]120号  │1989.7.14 ││ │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       │           │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国家建设 │云政办发[1989]196号 │     ││ │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秩序的通知      │           │1989.9.21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云南黄金生 │云政发[1989]178号  │1989.9.27 ││ │产的决定               │           │     │├─┼───────────────────┼───────────┼─────┤│12│云南省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云政发[1990]12号  │1990.1.24 ││ │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办法       │           │     │├─┼───────────────────┼───────────┼─────┤│1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的决定   │云政发[1990]71号  │1990.4.13 │├─┼───────────────────┼───────────┼─────┤│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           │1990.10.3 ││ │的决定                │云政发[1990]186号  │     │├─┼───────────────────┼───────────┼─────┤│1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聘请顾问│云政发[1991]114号  │1991.6.26 ││ │组制度的决定             │           │     │├─┼───────────────────┼───────────┼─────┤│16│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云政发[1991]134号  │1991.8.9 ││ │政策规定               │           │     │├─┼───────────────────┼───────────┼─────┤│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  │云政发[1992]31号  │1992.3.3 ││ │试行标准               │           │     │├─┼───────────────────┼───────────┼─────┤│18│云南省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区)优惠政策 │云政发[1993]47号  │1993.2.26 │├─┼───────────────────┼───────────┼─────┤│19│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        │云政发[1994]79号  │1994.4.6 │├─┼───────────────────┼───────────┼─────┤│20│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  │云政发[1994]111号  │1994.5.9 ││ │价格监审实施办法           │           │     │├─┼───────────────────┼───────────┼─────┤│21│云南省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4]182号  │1994.8.29 │├─┼───────────────────┼───────────┼─────┤│22│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 云政发[1994]224号 │1994.10.27│├─┼───────────────────┼───────────┼─────┤│23│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5]125号  │1995.8.28 │├─┼───────────────────┼───────────┼─────┤│2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    │云政发[1995]188号  │1995.12.14│├─┼───────────────────┼───────────┼─────┤│25│云南省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政发[1995]141号  │1996.7.26 │├─┼───────────────────┼───────────┼─────┤│26│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科技成果产业化│           │1997.1.15 ││ │特种奖励暂行办法           │云政发[1997]7号   │     │├─┼───────────────────┼───────────┼─────┤│27│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    │云政发[1997]169号  │1997.10.21│├─┼───────────────────┼───────────┼─────┤│28│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1998]2号  │1998.1.6 │├─┼───────────────────┼───────────┼─────┤│29│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 │           │1998.2.15 ││ │管理的规定              │云政发[1998]27号  │     │├─┼───────────────────┼───────────┼─────┤│30│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发[1998]122号  │1998.7.13 │├─┼───────────────────┼───────────┼─────┤│31│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专项   │           │     ││ │奖金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1998]185号 │1998.9.2 │├─┼───────────────────┼───────────┼─────┤│32│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  │云政办发[1998]179号 │1998.9.7 │├─┼───────────────────┼───────────┼─────┤│33│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   │           │     ││ │办法(试行)              │云政发[1998]178号  │1998.10.6 │├─┼───────────────────┼───────────┼─────┤│34│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    │云政发[1998]202号  │     ││ │采购制度暂行规定           │           │1998.11.3 │├─┼───────────────────┼───────────┼─────┤│35│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    │云政办发[1999]1号  │1999.1.4 ││ │管理暂行办法             │           │     │├─┼───────────────────┼───────────┼─────┤│3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    │云政发[1999]181号  │1999.9.22 ││ │理的暂行规定             │           │     │└─┴───────────────────┴───────────┴─────┘


附件二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



┌─┬─────────────────────┬──────────┬──────┐│序│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号│                     │          │      │├─┼─────────────────────┼──────────┼──────┤│1 │云南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        │云政发[1990]29号 │1990.2.11  │├─┼─────────────────────┼──────────┼──────┤│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科技        │云政发[1990]113号 │1990.6.2  ││ │承包工作的通知              │          │      │├─┼─────────────────────┼──────────┼──────┤│3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和完善       │云政发[1990]114号 │1990.6.2  ││ │农村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的通知       │          │      │├─┼─────────────────────┼──────────┼──────┤│4 │关于启动农村市场搞活流通的通知      │云政发[1990]171号 │1990.9.11  │├─┼─────────────────────┼──────────┼──────┤│5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      │云政发[1991]10号 │1991.1.28  ││ │的决定                  │          │      │├─┼─────────────────────┼──────────┼──────┤│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边境贸易      │云政发[1991]28号 │1991.2.21  ││ │的若干补充规定              │          │      │├─┼─────────────────────┼──────────┼──────┤│7 │关于继续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     │云政发[1991]79号 │1991.5.4  ││ │开拓市场促进商品销售服务的通知      │          │      │├─┼─────────────────────┼──────────┼──────┤│8 │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     │云政发[1991]80号 │1991.5.6  ││ │工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9 │关于改革和完善地县外贸体制若干问     │云政发[1991]142号 │1991.8.21  ││ │题的通知                 │          │      │├─┼─────────────────────┼──────────┼──────┤│10│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1]169号 │1991.9.18  │├─┼─────────────────────┼──────────┼──────┤│11│云南省边境贸易保密问题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1]206号 │1991.11.19 │├─┼─────────────────────┼──────────┼──────┤│12│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办法        │云政发[1992]54号 │1992.4.11  │├─┼─────────────────────┼──────────┼──────┤│1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政发[1992]68号 │1992.4.23  │├─┼─────────────────────┼──────────┼──────┤│14│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2]123号 │1992.7.3  │├─┼─────────────────────┼──────────┼──────┤│15│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城镇集体  │云政发[1992]177号 │1992.8.31  ││ │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16│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意见      │云政发[1992]181号 │1992.8.28  │├─┼─────────────────────┼──────────┼──────┤│17│批转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  │云政发[1992]182号 │1992.9.4  ││ │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18│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程序的  │云政发[1992]200号 │1992.9.29  ││ │通知                   │          │      │├─┼─────────────────────┼──────────┼──────┤│19│转发《国务院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  │云政发[1992]222号 │1992.10.22 ││ │题的批复》的通知             │          │      │├─┼─────────────────────┼──────────┼──────┤│2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生产资料 │云政发[1993]11号 │1993.1.8  ││ │和产品经营范围的通知           │          │      │├─┼─────────────────────┼──────────┼──────┤│2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计划外石油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3]12号 │1993.1.9  │├─┼─────────────────────┼──────────┼──────┤│22│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工作意见│云政发[1993]13号 │1993.1.9  ││ │的通知                  │          │      │├─┼─────────────────────┼──────────┼──────┤│23│批转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关于加速发展外向型经 │云政发[1993]21号 │1993.1.19  ││ │济意见的通知               │          │      │├─┼─────────────────────┼──────────┼──────┤│24│批转省计委关于放开我省地方紧缺矿产品管理 │云政发[1993]51号 │1993.3.5  ││ │意见的通知                │          │      │├─┼─────────────────────┼──────────┼──────┤│25│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建立粮食保护价 │云政发[1993]79号 │1993.4.13  ││ │格制度的通知               │          │      │├─┼─────────────────────┼──────────┼──────┤│26│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商业、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 │云政发[1993]144号 │1993.7.10  ││ │制实施意见                │          │      │├─┼─────────────────────┼──────────┼──────┤│27│关于我省地方铁路营运管理的决定      │云政发[1993]280号 │1993.12.20 │├─┼─────────────────────┼──────────┼──────┤│2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我省茶叶开发  │云政发[1994]2号  │1994.1.5  ││ │工作的通知                │          │      │├─┼─────────────────────┼──────────┼──────┤│29│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的通知        │云政发[1994]71号 │1994.7.6  │├─┼─────────────────────┼──────────┼──────┤│30│关于整顿我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      │云政发[1994]85号 │1994.4.7  │├─┼─────────────────────┼──────────┼──────┤│31│批转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改 │云政发[1994]199号 │1994.9.14  ││ │革成品油流通体制贯彻意见的通知      │          │      │├─┼─────────────────────┼──────────┼──────┤│3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 │云政发[1994]200号 │1994.9.23  ││ │秩序的通知                │          │      │├─┼─────────────────────┼──────────┼──────┤│33│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  │云政发[1994]237号 │1994.11.7  ││ │意见的通知                │          │      │├─┼─────────────────────┼──────────┼──────┤│34│关于抓住机遇积极发展我省蚕桑丝绸产业   │云政发[1994]262号 │1994.12.8  ││ │的通知                  │          │      │├─┼─────────────────────┼──────────┼──────┤│35│关于批转“18生物工程资源开发工程”    │云政发[1995]77号 │1995.5.8  ││ │实施意见的通知              │          │      │├─┼─────────────────────┼──────────┼──────┤│36│云南省旅游景点管理服务规范及考核标准   │云政发[1995]86号 │1995.5.30  ││ │(试行)                 │          │      │├─┼─────────────────────┼──────────┼──────┤│37│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 │云政发[1995]167号 │1995.11.13 ││ │强我省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38│批转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工业│云政发[1995]193号 │1995.12.21 ││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          │      │├─┼─────────────────────┼──────────┼──────┤│39│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九五”期间有关财税政策 │云政发[1996]94号 │1996.5.14  ││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40│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     │云政发[1996]175号 │1996.9.13  │├─┼─────────────────────┼──────────┼──────┤│4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        │云政发[1996]176号 │1996.9.13  │├─┼─────────────────────┼──────────┼──────┤│42│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云政发[1996]216号 │1996.12.8  │├─┼─────────────────────┼──────────┼──────┤│4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林区县与非林    │云政发[1997]78号 │1997.5.26  ││ │区县的通知                │          │      │├─┼─────────────────────┼──────────┼──────┤│44│云南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若干意见   │云政发[1997]155号 │1997.9.17  │├─┼─────────────────────┼──────────┼──────┤│45│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试行意见      │云政办发[1999]10号│1999.1.14  │├─┼─────────────────────┼──────────┼──────┤│46│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 │云政发[1999]201号 │1999.9.27  ││ │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 │          │      ││ │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4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销售、运输  │          │1999.12.29 ││ │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