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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时间:2024-07-06 00:1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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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86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改善和加强企业中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中党的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围绕生产经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开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保证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第四条 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党委
第五条 企业党委根据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按期改选。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委应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党性强,作风正派,熟悉生产经营,年富力强的党员组成。党委书记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富有改革精神,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团结同志。
第七条 企业的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厂长。小型企业可以分设,也可以兼任。企业党委设置精干的工作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党委的主要任务: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二、搞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三、支持厂长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五、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第九条 企业党委应当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企业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对厂长提出的副厂长和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内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委会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搞好党委领导班子的建设,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一、坚持改革,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如何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敢讲真话,坚持原则,多做实事,讲求工作实效;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公私分明,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车间的党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党委的决议和厂部的指令,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本车间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加强团结,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科室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企业党委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违反党纪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十五条 保证和监督是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党委对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对厂长的决策,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二、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三、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四、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四、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活动外,每半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党风。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当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做纪律检查工作。对违纪的党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紧密结合经济工作进行,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坚持疏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意做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以表扬为主,鼓励先进,帮助后进,方法应当生动活泼,寓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应当注意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应当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在待遇等问题上应当一视同仁。

第六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原创]关于对广西龙胜抢劫一案的未遂与既遂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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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君钱 广西龙胜人 苗族

基本案情:(案情来源编辑广西法院网,平安广西网,桂林日报,法制快报等后有注解)

被告人:甲女 23岁 广西临桂人
06年6月5日下午3时,甲窜至广西龙胜县县城某2楼厕所对乙持刀威胁,并抢走乙挂在胸前的手机,因乙将刀夺下,甲拿乙之手机往外跑,后甲见势不妙并归还手机。后归案! 法院认定: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一审判决!

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此罪名的形态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人并无异议。但对其犯罪形态存在分歧。本人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且已“将廖某挂在胸前的手机抢走”这时被告人不但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取得了财物,属已完成犯罪。应构成抢劫既遂。当以抢劫罪既遂论处。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犯罪的各种形态的诸多问题都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们应当多熟悉了解某些重要学者(如高铭暄 , 赵秉志等)对各种争议问题的看法,以及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我们不能将犯罪已得程简单的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已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仍然以犯罪已得逞,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得程。“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关于《抢案意见》中“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均属抢劫既遂”而本案已劫取财物?!很显然,已经劫取了!我们如果不能正确的理解与把握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以及其对犯罪完成与否的意义。就会在认定犯罪的未遂与即遂等形态出现偏差,为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及避免偏差,赵秉志在《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中讲有必要特别注意三点:1.构成要件未完备不是未发生具体危害结果。2.构成要件完备无时间长短要求。3.犯罪即遂后不可能出现为完成形态。其中第2点就是说,犯罪的完成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完成和构成即遂”。这点赵秉志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得逞”认定标准之争》的文章中讲的很详细了,大家可以在网上搜来参考下,在此本人就不在一一骜诉了。

本案就是犯了已经既遂的犯罪认定为未遂的错误,在我们(指赵秉志,高铭暄等人)看来,抢劫罪已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为完全具备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志。这种非法占有结果的发生。不能要求要达多长时间。客观上一旦出现这种结果既足以构成犯罪既遂。本案甲已发生了非法占有既遂后其财物被受害人乙夺回或者是主动返还乙。这都是既遂后的行为。这也表明犯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从而可以对其量刑有所影响。但却不能变犯罪的既遂形态为未完成犯罪的未遂形态。

就本案而言在实践中,不会因为该罪已既遂,就完全不考虑甲归还的行为了,因为刑罚不仅取决于犯罪过程中,甲“慌了神”“归还手机”等行为都表明被告人甲人身危险性不大,故本人认为该案在了量刑方面还是比较合理的。

综言,本人认为法院所认定的未遂有误,应该为既遂,即被告人的行为系抢劫既遂!

参考:
1.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第一卷》赵秉志主编 法律出版社 价格:58圆
3.赵秉志:《犯罪未遂中“犯罪未得逞”认定标准之争》
4.本案案情参考文章
A.《清秀少女为何抢劫》--平安广西网 作者:廖德超 潘木兰
网址:http://www.pagx.cn/html/2006/10-11/20061011152559314.html
B.《有病无钱医 抢劫成罪犯》广西法院网,作者:廖德超 曹彰茂 单位:龙胜法院
网址:http://www.gxfy.com/Article/ArtOne.aspx?ArtID=10526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

第21号


(199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卫生管理,整顿和完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创造一个清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杭州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
  (一)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产生的垃圾(包括生产、生活、营业性垃圾和建筑废土)、粪便的清运、处理;
  (二)各单位的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疏通、清挖;
  (三)各单位的专用场地、停车场、专用道路和厕所,以及贸易市场等场所的清扫、保洁;
  (四)设置在市区繁华地段、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风景旅游点的公共厕所,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经市物价部门批准,亮证收费服务;
  (五)其他环境卫生服务。
  第三条 国家机关、中小学(不包括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不包括企业附属医院)、社会福利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职工住宅和房管部门直管住宅,经向当地环境卫生部门申报登记,核实发证后,其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不实行有偿服务。环境卫生部门应按照环境卫生的要求,及时组织清运。广场、公共道路(不包括“门前三包”范围及由管理单位、居民区负责清扫的范围)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第四条 除第三条所列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应按照环境卫生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及其住宅的环境卫生工作。其生产、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以及其他保洁工作,可委托当地环境卫生部门代为有偿服务。第三条所列单位的生产垃圾清运和粪池疏通清挖,亦可委托当地环境卫生部门代为有偿服务。
  第五条 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服务的,委托人应该下列规定缴纳费用:
  (一)垃圾的清运处理,应缴纳垃圾清运费、处理费;自运至垃级中转站的,应缴纳垃圾转运费、处理费;自运至处理场的,应缴纳处理费。建筑废土的清运,按汽车运价收代运费。
  (二)粪便的清运,应缴纳清运费;特殊地段需人力粪车短驳或肩挑的,视路程远近,另收劳务费。
  (三)单位住宅的垃圾清运,每年每户垃圾量按一吨计算,其中新建住宅第一年按二吨计算;粪便清运按实计算。
  (四)专用场地、专用道路、厕所等的清扫保洁,应缴纳清扫保洁费。
  (五)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疏通、清挖,应缴纳疏通和清挖费。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局公布实行。
  第六条 环境卫生部门对于各单位要求代为清运、处理生活、营业性垃圾及粪便和疏通、清挖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委托,应予接受。
  第七条 凡委托环境卫生部门长期提供环境卫生服务的,委托人与环境卫生部门应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部门所承担的服务内容以及必须达到的服务要求;
  (二)委托人应缴纳的费用;
  (三)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及时向环境卫生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方便。环境卫生部门应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完成有关环境卫生服务事项,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
  第八条 企业、医院、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第九条 环境卫生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费,全部列入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市属各县(市)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