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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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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



  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部门业务专网、涉密网)、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部门业务系统、网站、提供公共服务的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的项目、各类系统的运行维护项目。
  第三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电子政务发展要求;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电子政务发展的实际问题;
  (四)遵守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评审、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立项审批前,应当征求市经信委意见。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市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完成公共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建电子政务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报市政府办公室评审,送审的电子政务项目材料应包括: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评审申报表、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第八条 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采取会议、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部门(单位)其他临时申报的项目,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已落实资金来源的,当年原则上不再审理。
  第十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电子政务项目,可以不通过评审,但报财政部门审批前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分别处理。
  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列入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按照财政预算编报程序确定次年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市发改委立项。
  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报。市财政部门不安排财政资金。
  评审结果为不予实施的,申报单位不得实施该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一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按照"同步设计、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时,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和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政府办公室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政府办公室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作为对该部门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考核办要求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7月25日由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九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施行,是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依法治省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各级政府及所
属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实施行政机关的机构改革,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管理办法》的施行要予以重视,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清理各类行政执法机构
各级政府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各类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活动只能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活动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设立的各类执法机构要一律撤销。各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
进行审查确认,对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的,应在1998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未予公告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这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要建立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受理投诉的有效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查处,认真纠正。当前,在行政执法人员
之中,不同程度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对此,各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不依法行政的人员,要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接受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通过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起高效、廉洁
、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岗前考试和持证上岗的工作
各行政主管机关要以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认真做好执法人员岗前强化培训和组织资格考试及持证上岗等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和考试工作由省行政主管机关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分批分片组织进行,地(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配合。基层执法部门的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直
接接触,其素质如何,能不能依法办事,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因此,各行政机关要特别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考试的组织工作。要通过实施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把行政执法机构中素质低,不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和关键。贺国强省长在今年省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的关系,必须认识到推进依法治省,各级行政机关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
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依法治省的决定,要把贯彻和执行《管理办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做好实施《管理办法》的各项工作。



1998年8月5日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铁道部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铁道部

规则
第1条 深刻认识铁路路风建设重要意义。路风建设关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关系铁路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关系铁路事业的兴衰荣辱,是铁路的永恒主题。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路风建设重要意义,为建设起“廉洁自律,尊客爱货,安全正点,优
质服务”的良好铁路路风而努力奋斗。
第2条 切实把路风建设摆上领导重要议程。首先从铁道部做起,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党组领导,部长负责,领导小组议决,主管全国铁路路风建设工作。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制定和提出全路路风建设规划、措施和各项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通过加强路风建设的各项政策与规定;
(三)研究确定召开全路路风建设工作会议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
(四)审定全路表彰的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提出部管干部因路风问题给予表彰或处分的意见;
(六)处理其他需要审议或协调的路风建设重大事项。
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也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切实抓出成效来。
第3条 建立强有力的路风建设办事机构。铁道部组建路风建设办公室,在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路路风建设的日常工作。部路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处理信息,组织开展调研,议拟规划、措施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为实施铁道部对路风建设的领导提供服务;
(二)指导部属单位路风建设活动;
(三)督促、协调和必要时主持严重路风事件和重要举报、来信的查处;
(四)协调铁路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听取和接收各方面对路风建设的批评和意见;
(五)参与组织路风建设全路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完成部领导和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以及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路风建设办事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参照上述各款精神,并从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出发确定。
第4条 实施“立足建设,齐抓共管”总方针。
(一)路风根本好转不仅有赖于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专门工作的开展,更有赖于铁路运输能力的扩大,运输安全的保证,改革的深化,管理的加强,科技的进步,以及思想教育工作的不断强化等等。要把路风建设意识体现在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始终。
(二)铁路党政工团各级组织要对路风建设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深入开展党员、团员和劳模“自身无违规、身边无不良反映”等活动,推动路风不断好转。
(三)铁路运输系统的客运、货运、车辆、机务、公安等部门,要切实把路风建设纳入职责范围,主动把路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铁路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通过为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产品与优质服务,促进和推动路风建设;同时大力纠正本部门本单位的行业不正之风。
第5条 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
(一)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目前以刹住以车以票谋私、利用列车违法违纪贩运香烟或其他紧俏商品,以及内盗等歪风为突出重点;
(二)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铁路风〔1992〕11号),切实加强路风监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路风事件,把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发生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在运输干线上有步骤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联网互控制度,在职工中普遍实行联控互控制度,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和控制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
(四)自查自纠是职工群众主动纠正不正之风,实行自我教育、自我解脱和自我整改的好形式。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群众性自查自纠活动的经验,努力提高铁路职工廉洁自律的自我教育水平;
(五)克服护短遮丑倾向,正确对待来自旅客货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努力创造有利于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的外部环境。
第6条 大力宣传表彰路风建设先进典型。铁道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路性会议,表彰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造成“败坏路风可耻,建设路风光荣”的浓厚气氛。各部门和单位也要评选表彰路风建设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先进队伍。
第7条 实行主要领导干部路风包建制度。
(一)在坚持路风建设领导负责,逐级负责的同时,实行主要领导干部路风包建制度;
(二)主要领导干部包建,要深入重点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亲自动手,直接指导;
(三)主要领导干部包建,强调包到班组,强调有选择地包建后进典型。
第8条 加强路风建设基础管理。
(一)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形势,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建立、修订和健全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管理,防止和杜绝以车以票谋私、违法违纪贩运香烟或其他紧俏商品,以及内盗等行业不正之风;
(二)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要按端正路风的要求,制订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标准和规范,并加强和坚持考核,引导职工群众把建设良好路风的行动落实到执行职务和作业的全过程中去:
(三)建立和完善路风建设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如路风状况评析制度、信息传递反馈制度、调查研究制度、领导包建考核考察制度等,逐步把路风建设管理工作引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开展培训。通过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对路风建设专兼职干部和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强化路风建设意识培训。对职工群众,特别是对上岗前的新职人员,要结合思想业务培训,同时进行路风建设教育。
第9条 坚持以廉政建设带动路风建设。
(一)铁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从严自律,廉洁奉公,决不以车以票以权谋私,决不做有损路风路誉的事情,为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做出样子;
(二)路风建设专职干部要带头执行各项有关规定,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作表率,为实现路风根本好转作贡献。



199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