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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时间:2024-06-26 22:0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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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揭府令第33号





    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颁发日期

及文号
说 明

1
揭阳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3日

揭府〔1992〕33号
经我局核查,这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届满,但起草或职能单位至今未按《关于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揭法函〔2009〕10号)进行清理、评估。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这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2
揭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19日

揭府〔1995〕27号

3
揭阳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1996年8月22日

揭府〔1996〕56号

4
揭阳市计算机安全保护实施办法
1996年3月8日

揭府〔1996〕13号

5
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3日

揭府〔1998〕86号

6
揭阳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30日

揭府〔2002〕70号

7
揭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8月30日

揭府〔2002〕71号

8
揭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8月30日

揭府〔2002〕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流程,现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以下简称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下发流程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退税审核过程中,凡出现国税函〔2003〕99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所述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办公业务网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或省级税务机关对总局用于清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全国外贸企业代码库内容进行查询。该查询只针对全国的外贸企业,不包括特准退税企业信息。各级退税机关如遇本文件第一条所述情况,应先登陆该网站查询。对于纳税人识别号在该网站未查询到的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应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增企业报送方式进行及时处理,该类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得作为审核疑点数据处理。
  三、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流程,现将审核疑点数据分为两种类型:无信息和核对不符。类型定义明确如下:
  (一)无信息:某外贸企业代码信息可在第二条所述查询中查询到,且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之后60天内仍未收到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
  (二)核对不符:企业办理退税时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或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核对不符,将企业申报的发票信息作为审核疑点数据上传。
  四、 审核疑点数据报送的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关于审核疑点数据的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 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审核疑点数据上报 。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流程和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执行。 
  六、 各省局信息中心必须通过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中上传数据汇总功能将本区域内的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汇总上传。
  七、总局相关数据处理流程。总局每月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各地通过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上传的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以下处理。
  (一) 对审核疑点数据的处理
  1. 将对汇总数据中不符合本文件第四条类型定义和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中不存在的审核疑点数据进行清理,发回上传地。
  2. 对疑点类型为“无信息”的数据,总局将进行分析,对未下发的发票数据进行补发,对已下发的数据进行补发的同时定期发文通报。
  3. 疑点类型为“核对不符”的数据,用各地上传的认证信息与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相应数据进行比对,如确不符,移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进行处理;如相符,对该条发票数据进行补发。
  (二)对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的处理
  首先将汇总的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按发票代码和号码、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指上报电子数据中的Nsrdj_no字段)在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中查找,对查找到的相应稽核结果信息和协查信息进行下发,并对查找不到的数据进行清理,发回上传地。
  (三)总局对上述(一)、(二)中的数据下发和补发工作于每月22日前处理一次,自7月份开始统一使用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进行下发,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相关升级工作将于近期部署,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和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文件转发和宣传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inv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号码

Saler_no
字符型(16)
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Buyer_no
字符型(16)
购方纳税人识别号

Date_k
字符型(8)
开票日期(4位年+2位月+2位日)

Rzrq
字符型(8)
认证日期(4位年+2位月+2位日)

Sh_detail
字符型(1)
1:无信息;2:信息不符(按相应类型填1或2)



注:以上各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均不得为空。



文件命名规则:

Fcyymmdddddd_nn.dbf(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nn指文件序列号)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各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参照本《规范》,认真抓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2012年起,每年将从各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中遴选出一批国家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根据《教育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三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创建工作。

  附件: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1.目标

  1.1 规范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提升中小学生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教育基地网络。

  1.2 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设施完善、内容适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适合各年龄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需求的质量教育基地。

  2.依据与范围

  2.1 本规范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制定。

  2.2 本规范适用于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命名的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

  2.3 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

  3.申报与评审

  3.1 申报时间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 申报材料。

  (1)《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

  (2)质量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3)质量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活动实施方案;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生产线(或检验检测设备)及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照片共6张。

  各省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将推荐的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3.3 评审。

  3.3.1 省级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3.2 教育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专家组,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质检部门推荐的质量教育基地进行文件审查。

  3.3.3 文件审查包括:申报材料齐全性、申报范围符合性、申报条件符合性等。

  3.3.4 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安排专家组或委托省级教育、质检部门联合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部分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3.5 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承担质量教育基地适宜性、质量教学内容、质量教学方式、动手操作体验、讲解人员、参观路线、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 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初选名单,经教育部、质检总局两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并发布正式入选名单。

  4.建设与管理

  4.1 基本要求

  能够根据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对工作环境、参观路线、教学场地、学习内容、人员师资等进行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前提下开辟参观走廊,明示质量教育标志,提供相对封闭的培训、教学场所;能够满足教育部门设计教学活动方案要求,并培训专业讲解人员。有明确的机构及人员负责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4.2 教育内容

  结合生产和检测工作特点,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或针对某一知识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能力,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质量基础教育,涉及质量基本知识和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如对质量的含义、质量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标识等。

  (2)生产(检测)流程控制及质量管理知识,包括生产(检测)流程设计与控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展现与介绍。

  (3)与生产或检测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性体验。

  以上三个方面为质量教育的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际特点设计教学方案,拟定从“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

  4.3 接待条件。

  4.3.1 讲解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

  (2)应保证所有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生产操作规范,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讲解技巧,应对中小学教育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4.3.2 设施要求。

  (1)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产品质量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质量管理读物等。

  (2)本单位有关的资料、实物、案例等。

  (3)应能具备可供中小学生操作、体验的检测仪器设备或能够动手制作的相关产品。

  4.3.3 环境条件。

  (1)参观场地应该满足安全、环保、通畅的基本要求。

  (2)应具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必要时制定专门程序或参观路线。

  4.3.4 接待要求。

  (1)应明确公示接待时间。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2)全年接待天数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学生。

  4.4 安全措施。

  4.4.1 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4.2 现场活动中的讲解人员和企业负责安全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4.5 监督管理。

  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质量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质量教育基地的实行退出机制,撤消其命名。

  (1)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4)未按要求推进质量教育活动或成效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6 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

  4.6.1 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质量教育活动成果,加强质量教育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质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6.2 应指定1名信息联络员,每月向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文化发展研究中心报送质量教育基地信息稿件。

  4.6.3 稿件要保证时效性,要突出质量教育活动的工作动态,重点报送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特色做法和每月组织参加质量教育的学生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