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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11 10:5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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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3〕69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和服务作用,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保险支持,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推动保险业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防损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保险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产品服务,支持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不断提高保险产品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保险支持力度。根据科技型、文化创意型、服务型和小微型等企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紧紧围绕城镇化和服务民生的国家战略,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和产业的发展。支持专业型、创新型保险公司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为专业的保险服务。

  二、整合保险资源,构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

  认真分析研究小微企业特色化的风险需求,积极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产品。探索创新展业、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创新,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积极稳妥发展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积极开展保单贷款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将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

  三、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消费升级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发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其提供意外、养老、医疗、生育等多层次、多类别和长期均衡的保障,提高新型城镇化的质量。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做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稳定居民收入预期,增强居民消费意愿。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居民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消费领域相关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促进消费增长和消费升级。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完善农业生产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林业等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开办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积极开办农民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业务,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为农民生活提供全面风险保障。探索创新农村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支持保险公司建设基层服务网点,延伸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为农户、农企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五、积极发展科技保险,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科技企业的风险特征和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加大对科技人员保险服务力度,分散科技人员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推广运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的保险产品服务。

  六、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为企业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服务,防范化解企业“走出去”中的经济风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金额较大或能带动国内专利技术和标准出口等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口风险监测和管控体系,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咨询、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服务。积极引入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能力和覆盖面。

  七、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优化经济转型升级外部环境

  发展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业务,协助政府和企业化解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矛盾。鼓励保险公司不断创新责任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开发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支持现代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引导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八、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在符合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新路径。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化解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支持保险资金进行养老实体、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

  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丰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力度,参与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试点。鼓励民营和中小保险公司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专业化的专属产品和增值服务。

  十、严守风险底线,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防范化解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暴露的金融保险风险。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利用现金流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分析、风险排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经营带来的交叉性风险的监测评估,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疏导和风险化解,防止风险积聚、扩大。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推进保险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27日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李琳萍


  案情:2010年2月,小葛村医生龙某诊所里,村民老刘的儿子无故死亡。2010年2月10日上午,老刘的儿子发烧,老刘遂带儿子小刘到村里的诊所买药,给儿子打针。诊所医生龙某做了简单的诊断,就开了处方,并给老刘儿子打了一针。下午时,老刘的儿子出现呼吸困难等病症,龙某发现后,给予及时抢救,终因抢救无效,小刘死亡。此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龙某的诊所系私自经营个体诊所,其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问公安此事该如何处理?
分析:
  针对该案件,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医生龙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只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是,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无证行医,包括不具备开业行医条件的人擅自无证行医,也包括虽具备开业行医条件,未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开业行医执照而擅自开业行医。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3、犯罪主体: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其对非法行医造成的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1、二者行为主体不同。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执业医师行医的人。
  2、二者的违法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不同。发生医疗事故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而非法行医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是故意。
  3、二者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也不相同。医疗事故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而非法行医是在无证擅自行医非法进行诊治的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
  4、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医疗过失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该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而在非法行医情况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者的个人行为,一切后果都应由非法行医者自负。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
  医疗事故确定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行医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被取缔后仍非法行医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害的;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等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龙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管理,严格控制拆除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拆除本市市区,郊区、县政府驻地,建制镇,工业区、点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均应在拆除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拆房申请手续,在领取“房屋准拆证”后方可拆除。无房屋准拆证者,不准拆除房屋。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应贯彻拆次不拆好,能少拆不多拆的原则。城市旧区规划改造或开发建设,按照规划,尽量选择房质较差(三类及三类以下房屋)的区段进行。
第五条 拆除文物建筑,须按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拆除尚未确定保护级别的文物建筑,须先征得所在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种风貌建筑和房质较好的一、二类房屋,一般不得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按本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办理申请拆除房屋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拆除自有房屋的,需持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因规划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需要拆房的,应列入市计委、建委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小型技改项目需要拆房的,需有主管局年度工程计划及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各部门、各单位在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凡属划拔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持规划部门发给的“核定用地通知”。
第七条 拆除房屋审批手续:
一、市区申请拆除三类以下的房屋(包括三类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房管局负责审批。申请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含二百平方米),或属于一、二类房屋和风貌建筑物,需由区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审批。
二、申请拆除的房屋在郊区、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的,由郊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旧区改造和翻建,属市、区建设开发公司建设的,在规划审定后,由开发部门到房管部门办理准拆手续。
第八条 房管部门在核定拆除范围时,应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为准。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准拆证”前,不予核发施工执照。
第九条 拆除房屋时,应严格按“房屋准拆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拆除。如确需增加拆房数量的,应在拆房前补办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批准拆除后应在六个月内拆完。如逾期未拆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房屋拆除后,应于一个月内持“房屋准拆证”和原房产所有证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拆除房屋,应交纳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拆房的,由各级房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属于单位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50%以下的罚款;属于个人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10%的罚款。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