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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蔡晖

时间:2024-07-08 09:3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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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

蔡晖 王辉

  某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某工业村公司于
1992年11月9日订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
工业村公司面积为7万平方米的商场,总造价为3500万元。双方
对施工中的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在施工期间,由于工业村公司多
次改变设计等原因,致使工期、工程量、工程造价等都不断变化。为
此,双方又三次签订协议、补充合同及纪要,对合同履行中的有关事
项作了变更和补充约定。1994年5月31日,一建公司完成了重
新约定的工程并撤离现场。

  由于工业村公司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一建公司于1995年9
月向法院起诉。工业村公司答辩认为一建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
按期完工,并认为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驳回一建公司的诉讼请
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
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和补充合同均为有效;一建公司如期
完工,工业村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给一建公司。据此,二审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工业村公司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一建
公司支付工程款71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据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在上述案件的审理期间,工业村公司
“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地下室漏水问题,但其未明确主张权利,一审中
并未提出反诉。故其地下室漏水的问题,本案中不予考虑。”但在终
审判决下达之后,并且是在一建公司提起上一起诉讼的5年多之后,
工业村公司于2001年1月9日以一建公司所建工程发生地下室漏
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建公司支付工程修补费540万元,并
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且不说工业村公司所诉事项是否有证据
佐证,仅就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即成为此案的首要争议。

  一、工程质量索赔权的权利属性与诉讼时效

  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其产生原因的不同,有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之分。工业村
公司所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因此,
该工程质量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所产生的债是合同之债。有债的
关系存在,就有债权债务双方存在。工程质量索赔权是合同之债的债
权,而债权的属性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请
求,包括向债务人直接提出请求,或通过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
组织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债权人如果不提出请求,其债权只能是一种
自然权利;只有提出请求,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二是债权的实
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或借助于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
织的审判、仲裁、调解,否则,其权利无法实现。三是债权的实现受
诉讼时效的制约,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请求,其权利将不能
得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意义是,
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点
备注

质量目标
(40分)
1
产品质量量化指标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由联席会议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2
工程质量量化指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质量措施
(60分)
3
质量宏观管理 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
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4
质量安全监管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质量诚信建设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产品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监管
服务质量监管
5
质量基础建设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
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否决项
6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州市审计局等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若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发包人自行研究确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财政、监察等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办理,在发包人召集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发包人需提前1天通知上述部门,紧急情况如抢险时应随叫随到。财政、监察部门的相应人员应当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按时到发包人指定地点开会研究。否则,视为其同意会议结论。
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其报价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及其相应的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现场签证的费用若超过5万元的应按第九条中有关签定、核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