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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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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08.18
财税字[2001]第11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
  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
  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
  7、青年英杰
  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
  10、太平精英卡保险
  11、泰安人身保险
  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3、老板卡保险
 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5、金婚银婚保险
 16、美满婚姻保险
 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
 5、幸福伉佰联合寿险
 6、学生综合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福寿双全保险
 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
 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
 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
 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14、团体人寿保险
 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16、美满人生保险
 17、一生安康保险
 18、小福星终身寿险
 19、团寿双全保险
 20、爱子女年金保险
 21、长寿安康保险
 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
 23、长寿平安保险
 24、长效平安保险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29、儿童养老金
 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
 31、团体个人理财
 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
 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34、养老附加险
 35、养老金保险
 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
 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
 38、购物养老
 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
 40、洪福养老保险
 41、红太阳
 42、还本养老金保险
 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
 44、康乐养老保险
 45、跨世纪终身保险
 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
 47、双全寿险
 48、太平洋双全寿险
 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
 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
 51、义务兵团身险
 52、永安人身保险
 53、幼儿平安保险
 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
 56、职工双全寿险
 57、职工特约养老保险
 58、子女备用金保险
 59、综合养老保险
 60、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
 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
 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
 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
 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
 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
 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
 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
 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
  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
  25、特种医疗保险
  26、少儿住院保险
  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8、九华健康保险
  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
  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平安鸿样两全保险(分红型)
  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
  l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
  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
  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二)养老金保险
 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
 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
 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一)养老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旧)
 2、养老金保险(新)
 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
 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团体养老金保险
 6、瑞丰年金保险
 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
 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
  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
  (二)健康险
  1、重大疾病保险
  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
  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8、重大疾病保险(A)
  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
  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2、防癌终身保险
  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
  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重大疾病保险(B)
  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
  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
 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
 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
 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
 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小博士计划保险
 2、小博士计划保险(B)
 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
 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
 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团体定期保险
 10、吉样相伴定期保险
 11、投资连结保险
 (二)养老保险
 1、永相伴终身保险
 2、常青树终身保险
 3、常青树终身保险(B)
 4、常青树终身保险(C)
 5、指数化年金保险
 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
 7、还本终身保险
 8、新世纪终身保险
 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
 10、泰康两全保险
 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12、终身保险特约
 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
 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
 16、福寿两全保险
 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
 19、年金转换特约
 20、真情2000两全保险
 21、团体人寿保险
 22、团体终身保险
 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
 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三)健康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
  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
  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
  6、女性安康保险
  7、女性安心保险
  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
  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
  10、女性疾病保险
  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
 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
 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
 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I型
 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Ⅱ型
 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
 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晋政第35号令 1992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减少交通事故,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机动车辆,是指个人或个体联户所有的,以及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籍在本省的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和进入本省一个月以上的外省籍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必须参加当地的交通安全组织和活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经常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拖拉机的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批准生产的定型产品。
  禁止将报废车辆或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车辆进行转让、买卖、承包、租赁。
  禁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七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后,车主应在七日内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所有权属个体的运输机动车辆,不得以社会单位名义注册登记。


  第八条 个体户承包、租赁机动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时,均应签订有保障交通安全和发生交通事故后负经济赔偿责任内容的合同。
  车主或承租人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持合同或合同复印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预防性保养。自己具备保养条件的,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以自行保养。不具备保养条件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认定的保养修理厂进行定期保养。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按下列期限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客运车辆每季度检验一次;
  (二)货运车辆每六个月检验一次;
  (三)摩托车和自用汽车每年检验一次;
  (四)拖拉机检验应结合农时进行。
  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暂扣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待修复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还。


  第十一条 承担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车辆检测,保证检测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交易,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凭合格证明进入交易市场。
  准予交易的机动车辆,车主必须在交易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应向当地保险部门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应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个体客运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和客运站(场、点)经营。在城市街道停车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畅通。
  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


  第十五条 承担个体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任务的学校(班),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标准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发证制度,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不得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不得迫使、唆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
  禁止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个体客运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及驾驶员和乘务员应作好乘客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元素等危险物品的乘客,一律不准乘车。对车厢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对转让、买卖、承包、租赁报废机动车辆或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吊销或吊扣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对双方当事人各处成交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报废车辆收交国家物资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违反培训规定,对学员只收费不培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可对该培训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的,吊扣二个月以下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可对车主或承租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保养修理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伪证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为不合格车辆提供合格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检测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吊扣一个月以下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对责任者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二)拒不参加当地交通安全组织和交通安全活动;
  (三)不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和驾驶员有关手续的;
  (四)承包、承租车辆或聘用驾驶员未签订合同的;
  (五)货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的。
  本条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工作不负责任,或故意刁难,不按规定核发机动车牌照和驾驶证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我处理的法律事务中,有不少是涉及到农利集体土地流转的案件。特别是近儿年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己初具规模,形式多样,如何加强管理和引导,使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本文从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入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解析,并借鉴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分析土地流转存在的困难,并试图对土地流转制的建立和完善度提出一些初浅的建议。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营制度,通过集体土地的承包以及承包的延长,稳定了地承包关系,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三,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范围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价在不同主体之间开始转移,通过农集体土地的流转,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出产率,带动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肓和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
首先,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成为当时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创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整个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与80年代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其实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暴露出来。一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不便耕作,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受到限制,又不容易掌握市场信息和合理销售,农产品价格不高,农民卖粮难,均使得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再就是,土地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一些农村劳动力自愿摆脱土地的羁绊,或远离家乡外出打工,或到城镇经商置业,或就近服务于第二、三产业,再加上生老病死、升学、当兵、迁徙等因素,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民少种或不种粮田的现象。土地的抛荒成为一种很无奈的现实,即便剩下艰难维持着农作物耕种的农民们也是苦不堪言。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解决了中国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但在这一体制下,农村人民却很难富裕起来。这种情况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受到了挑战,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面临改革,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1、农村土也的流转,(1)未承包集体的荒山、荒地的流转。指本村农户未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给本村个别农户或本村以外的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2)、已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的流转。指农户承包本村的集体荒山、荒地后长期无力开发、经营,又将其转包给本村各本村以外有能力开发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3)已承包的集体农业用地的流转。由于年青劳动力的外出打工或者其它原因,土地承包户无力全部或部分经营其承包的农业用地,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产用地等,将其转包给本村或本村以外有能力继续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员。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近几年来,集体土地市场发展迅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相当规模,在贵州省城乡结合部、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这种地方流转也是司空见惯。主要表现为:(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是伴随着房产流转而出现,既涉及集体组织,也涉及个别农民及其土地使用者,其形式主要有转让和出租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一户二宅转让;二是原有宅基地超占较多,将其中超占部分转让;三是用以换取城镇中心地段商品房,四是已进城农户转让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出租主要是在城郊合部将房屋出租给人居住,或者将路边的房屋出租用于商业;(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作用权流转。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用地不予评估作价,使个体私营企业列偿使用集体土地。乡(镇)村企业改革主要采取企业出售的办法,且基本上是出售给个人。二、一些乡镇政府在乡镇改制是时,擅自以出让方式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鉴城市土地出让的做法,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出让金,并规定一定的使用年限甚至无使用期限限制。三、转让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转让及企业间私下变相转让等。前一种情况多发生在城郊结合部,后一种情形包括乡(镇)政府转让、或征用后转让和企业为牟取暴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四、出租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厂房形式出租的,也有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五、以地入股兴办联营企业。这些地方的农民集体,通过这种形式壮在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劳力出路,或直接收取入股的土地收益。六、名为入股,实为出租。如一些私营企业,村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土地入股,但实际是按年收取租金。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主要用于融资过程中的信用担保。既有单独的土地抵押,又有连同房产的抵押。
再次,农村土地流转的分析,在实行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有条件的地方已大胆的实行了许多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掌握了许多先进了经验。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1.北京市通州区截至2009年6月底,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累计24万亩,其中规模化流转土地为四万余亩,为该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吸引近300家农业产业或种田能手到该区投资兴业,累计吸引社会投资10余亿元。近几年来,通州区通过持续创新的服务手段极大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区土地亩流转收益明显增加,由2007年的867元增加到2009年的911元,最高每亩年收益达到了2500元以上。2008年底全区土地流转总金额为2.2亿元,土地流转户每年增收2400元。同时,规模化土地流转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就业问题,截止到2009年,通州区通过土地流转解放农村劳动力10000余人,其中就地安置劳动力6000余人,从事二三产业就业的有4000余人。
2.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总人口6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2.7万人),行政村186个,农户11.46万户,耕地39.02万亩。目前共流转土地83.05万亩,促进了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进程;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了社会资本投入多元化,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钦州市钦南区推行农村土地合法流转,按照“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有偿流转土地,使土地向大户、基地、企业流转,实行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向特色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有效流转土地3.73万亩,成功打造了辣椒、黄瓜、火龙果、莲雾、百香果、无核荔枝等20多个特色品牌农作物基地,形成了以蔬菜、辣椒、鸡骨草等为主导的专业示范村。
取以往之经验,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土地置换、承包户自主有偿或无偿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通过流转,把农民手中零星分散的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专业合作社、种田能手或农业企业手中,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有效克服了农户分散生产的局限性,有利于统一良种、统一栽种、统一生产管理,为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创造了条件。土地的大量流转,也使一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解放出来发展城镇二三产业,投资创办加工、商业、运输等方面的各类经济实体近千家,增加了他们的非农收入。
第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形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制管理的基本框架。
集体土地的自发流转,多数还是促进了当发的经济发展,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都有好处。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也的施工问题,如果不加以引导,就不利于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行,也不利于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同时,造成土地收益的不公,损害农民的利益,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些,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和可持续的土地利用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强化农村集体用地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避害趋利,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成为我国土地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1、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进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确保这一制度的长期稳定,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
2、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1)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2)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间,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的土地是否需要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凭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玫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矛制止。(3)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的直接收益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当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扣缴。
3、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租凭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长时间、大面积租凭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如果城建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也可以小范围农户租凭承包地。外商除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它企业和单位不准租凭经营农户承包地;已经租凭承包地的,要进行清理规范。
4、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困局工作的领导。(1)土地问题是农村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2)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订立,及时办理困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妥善调解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3)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征占用的管理,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的规定,在经过县有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进行土地使用要变更登记;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涉及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利用方向,不破坏环境,不损坏土地。
最后,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看,实现土地流转,让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主要资本变为更大财富,发挥土地的最佳效益,确是势在必行。但要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建设,使土地流转规范化、制度化。本人认为,目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规范土地登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落实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颁发。 在坚持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条件下,首先对农村集体土地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农村集体(包括屯集体、村集体或乡集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则土地所有权证书就应发放给农民集体所有者。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权证,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也为农村土地出让、出租、入股等经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相关利益分割提供了合法产权依据。其次,对农民承包地发放农户承包权证书。颁发农户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才能真正保护农户对集体土地长久不变的承包权,也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确保转出经营权而又保留承包权提供产权依据。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的颁发,明确土地产权,减少产权纠纷,可以部分地变农村土地资源为土地资本,大力度地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二)、科学进行土地规划。土地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土地流转,应建立在土地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保护耕地和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首先、科学规划农用地。要加强农用地保护、整治和开发,保证农用地面积有较大幅度加,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其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其他种类建设用地应当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占补平衡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建立合理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三)、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1.土地整理。土地整理的重点应是村庄和农田整理。我认为可通过村庄缩并、搬迁和调整改造,增加耕地面积,通过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及综合建设农田道路、沟渠等,增加耕地。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及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土地整理。同时,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待村结合。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2.土地复垦。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驾驶各类工矿废充地的复垦管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同步进行。要及时复垦工矿建设新增的废弃地,努力做到新增废弃地全部得到复垦。复垦土地优先作为耕地,同时遵循适宜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3.土地开发。土地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宜耕地的开发要把重点放在条件较好、投资效益较高的地区,与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同步进行。大面积开发荒地和围垦滩涂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鼓励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合作开发荒地和其他农用地,但异地开发必须纳入资源所在地的土地开发规划。
(四)、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各地应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五)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乡村组织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监督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应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 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乡村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定位应该是加强管理和搞好服务。要做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要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要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同时,要深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大力培养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要改革农村户籍制度,打破身份的限制,改变农民的“恋土”观念,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清除农民离土后的后顾之忧。

  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