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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修正)

时间:2024-06-30 16:1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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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纪人经纪活动的管理,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护经纪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纪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经纪人资格考核并对合格者颁发经纪人资格证书;
(二)对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登记、颁发证照;
(三)办事经纪人证照的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
(四)依法对经纪人、经纪人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非法经纪活动;
(六)对经纪人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和经济组织,均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领取经纪人证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七条 个人申请从事经纪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
第九条 设立经纪组织,必须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至少有三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兼营经纪业务的,应当至少有一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十条 经纪人需要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实行年检制度。经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经纪人事务所是经过依法登记的,为经纪人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
个人经纪人可以参加经纪人事务所,并向其缴纳保证金、服务费。
经纪人事务所为参加本所的个人经纪人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代办结算、代缴税费等服务。
第十三条 经纪人协会是经纪人的自律组织,根据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的经纪行为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
经纪人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 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
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
(二)经纪项目和委托事项;
(三)佣金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四)合同履行的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委托方的经纪委托;
(二)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三)按约定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拥金和其他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应当向交易双方如实介绍与交易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经纪人组织开展经纪活动必须建立会计帐簿;个人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必须有真实的业务记录。会计帐簿应当载明其开展业务所支出的费用、收取拥金的数额以及财务制度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检查时,经纪人必须提供其业务记录或者会计帐簿。
第十九条 经纪人收取拥金,必须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并按国家规定依法交纳税金和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条 经纪人按委托人要求进行隐名经纪活动(即不将委托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明示合同他方)时,如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经纪人负有向合同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个人经纪人不得从事隐名经纪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促成交易;
(二)超出核准的经纪范围进行经纪活动;
(三)与交易当事人就委托事项直接进行交易;
(四)为无履约能力或者无签约能力的人进行经纪活动;
(五)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证照,擅自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佣金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外,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经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纪组织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如实向交易双方介绍与交易有关的情况,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分别由财税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犯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人经纪人可以吊销其经纪人服务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纪活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6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12】4号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评选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侧重基层、面向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成果领先。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领导班子带领干部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无私奉献,勇于探索,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障机制、考核奖励机制、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职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显著。热爱“三农”事业,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在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对口支援、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群众公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五)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3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不能作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第七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在完成涉农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可及时表彰。

第八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一般每届控制在150~200个,全国农业先进个人一般每届控制在500~600名。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考虑各行业代表性,先进个人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之后未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各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成立由农业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选工作、确定表彰数量及名额分配、审定表彰对象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届评选表彰数量、各行业(系统)名额分配等。

(二)农业部下发通知,启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三)基层单位推荐,推荐集体或个人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审核,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行业基层单位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情况进行审议、汇总,同时对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在本省(区、市)本行业主要报纸、政府和行业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农业部对口行业(系统)主管司局。

(五)农业部各行业(系统)主管司局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等额推荐本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产生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应撤销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按申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经农业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和证书。必要时,农业部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人发〔2012〕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RSLDS/201203/t20120319_2512192.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98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从全国来看,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做得是好的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为保证政府

和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帮助领导同志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

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值班和信息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对紧急重大事件处置不力,迟报、漏报

、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为改变这种状况,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政府值班和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

变,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

做好值班和信息工作,确保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是正确应对

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值班和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办公

厅(室)要把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大力加强紧急重大信息的报送工作。凡是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重大突发

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大灾情和疫情及其他紧急重大事件,各地区、各部门在及时做好

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

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

三、进一步明确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向国务

院报送紧急重大信息负责,并督促值班人员和信息部门认真做好具体报送工作。国务院办公

厅将建立紧急重大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紧急

重大信息的情况,对做得好的地区或部门予以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地

区或部门予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

位和领导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日常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办公厅(室)的主渠

道作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既要报

喜,又要报忧。要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努力挖掘信息的深层价值,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优

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格的岗位责

任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搜集、处理和报送制度。要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

核,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凡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的,要尽快加以改进。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值班

和信息工作,办公厅(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选派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

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置能力的人员充实值班和信息工作岗位。要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

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要重视政府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改善条件,保证

信息传递畅通,提高值班和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