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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

时间:2024-07-03 01:5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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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

北京市统计局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文 件


京统发[2002]5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开发区,市属各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综合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统计登记(单位)工作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02年4月25日起施行。




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

第三条 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职责,分级负责统计登记和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直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市统计局也可以委托有关直报部门,负责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区、县统计局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登记单位,由注册地统计局向该登记单位经营地统计局提供有关登记资料,登记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经营地统计局建立统计工作关系,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

第四条 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 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予以审核,并核发《统计登记证》。

第六条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地址跨行政区域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注销。

第七条 《统计登记证》每3年更换一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市统计局发布换证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统计登记证》,到原登记的统计局办理换证手续。

第八条《统计登记证》由北京市统计局统一印制。

  《统计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出具单位证明,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补证。

第九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责令限期登记。限期内仍不登记,又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 月25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一日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汽车罪

滑力加 云立平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某大学学生。2003年11月3日因涉嫌劫持汽车罪被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03年11月2日23时许,刘某在和同学喝酒聚会中时,说是要去呼市西郊的金川开发区会女朋友,提前离席。约23时30分许,刘某行至呼市哲里木北路,看见一辆大货车过来,就伸手将车拦住,刘某从车右侧进入驾驶室。此车上驾驶室为两排,前排有二人,后排座上还有一人在休息。刘上车后,让司机李某把他拉到金川开发区路口,说要见其女朋友。司机李某说车是往东行,不去金川,并让刘某下车。刘某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子,对李某说:“你们只要老老实实送我去金川,我就不伤害你们。”
司机李某向前开了约50米,该车货主李某开面包车将货车拦住。司机李某乘机下车,并要拔下车钥匙,刘某不让拔。司机李某下车后,刘某又让坐在一旁的陈某开车。陈某说自己不会开车,并也下了车。坐在后面休息的吴某也乘机下了车。货主李某再次让刘某下车。刘某独自坐在车上,不下来。货主李某见状,就给“110”打电话。不一会儿,警方来人,将刘某带到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刘某说自己就是想搭车会女朋友,因为酒后失去理智才干出这事。
同年11月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公安机关遂于同年11月24日将刘某取保候审。今年11月,刘某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公安机关再次将此案提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于劫持汽车罪这一新罪名自公布以来,在呼市地区是头一起,为慎重起见,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意见分歧:
对此案的定性,检委会成员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和有关法理及学理解释: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什么目的,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了劫持汽车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刘某持刀将汽车劫持,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其理由是:从表面上看,刘某的行为是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特征。但从本案看,刘某一开始的目的是想搭车去会女友,并没有劫持汽车的故意。但当其上车后,要求司机送他去金川路口。当司机告诉刘某,自己的车不去金川,而是向东走,并让刘某下车。此时刘某酒后丧失理智,拿出防身用的水果刀逼司机改变行车方向去金川。这时刘某的行为性质无疑发生了变化,有向劫持汽车行为的方面转化。
但这一转化是否就构成了犯罪?这是本案的关键。
如果单从《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文上看,刘某的行为仿佛可以对号入座,定为劫持汽车罪。但我们在定罪的时候,不能不考虑我国《刑法》是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体系。刑法分则规定了每一种犯罪的罪名、罪状、量刑标准;而刑法总则则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一般原则和原理。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就以本案来分析,这个不大的案子为什么会拖了一年还没有解决,其中原由不正是因为执法机关一方面看到刘某的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罪状特征”,一方面又考虑到刘某的社会危害性同该罪五年以上的刑罚处罚不相适应吗?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三个特征,构成了犯罪的实质。
我们先从犯罪的三特征来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否是犯罪。
不难看出,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刘某虽然拿出刀威胁司机李某改变行车方向,让司机将自己带到金川。但当司机李某不服从,从车上下来时,刘某并没有对其真正实施暴力。刘某接着让陈某开车,陈以不会开车为由,不但拒绝,而且也象李某一样离开汽车。接着车上第三人吴某也离开了汽车。对于这三人相继离开汽车的行为,刘某没有对其中任何一个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自己一个人呆在汽车上不下来。刘某手上虽然拿着刀,一上车,嘴里就声称“你们只要老老实实送我去金川,我就不伤害你们。”可当这三人都“不老实”时,刘某并没有对他们实施任何暴力。
这一事实说明刘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某一行为之所以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刘某持刀威胁司机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刑法和刑法学理论告诉我们:我国刑法犯罪特征中的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也说是说不是凡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犯罪,而是其危害性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极端危害性。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定义中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是对社会危害性的量的特征的规定,并由此划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从犯罪的危害性来看,刘某的行为显然达不到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极端社会危害性,而恰恰符合犯罪定义中但书中所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再从我国刑法三个基本原则来看,其中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现以刑法中的抢劫罪和劫持汽车罪相比较,《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劫持汽车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设刘某拦车后对车内人员进行抢劫,其罪名就是抢劫罪,量刑起点应在三年以上。如果抢劫未遂,还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量刑。现刘某只是持刀让司机将其送到不足十公里远的地方,如果其劫持汽车罪罪名成立,又因为此罪没有未遂之说,因此不管有何理由,刘某都必须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二者都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达到一定目的。对刘某来说,可以采取抢劫20元钱后租车去金川,也可以采取劫持汽车去金川。现刘某以后一手段,却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能说是罪行相适应吗?当两个行为都可以达到一个目的——去金川会女友,可以说采取抢劫的方式不但简单,而且风险更小。刘某为何弃简单而选麻烦呢?原因将在下面谈。
最后从本案案情看,根据汉语字词解释和本案客观表现,笔者认为刘某在此案中是“有劫无持”。劫持在汉语中的解释是要挟、挟持的意思。“持”在《高级汉语词典 》的解释是:形声。从手,寺声。本义:拿着、握住。如:持笔、持枪、持牢(把稳) ...。二字在这里是挟持,即以某种方式控制某一对象。
刑法中的劫持同样是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方式控制某一对象。如劫持人质、劫持飞机、汽车等,都是以暴力的方式控制人质、飞机和汽车。由控制来达到某一目的,是劫持行为的终极目的。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实施了暴力的方式,将车劫了,但他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为来控制汽车和车上人员。如果刘某真正想以劫持汽车的方式来达到让司机送他去金川会女友,他完全有能力来达到他的目的。比如说他完全可以拿刀逼住车上一人,胁迫下车司机再上车为其开车就成。刘某之所以没有控制车上人员下车,是刘某并不想真正以暴力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说穿了,刘某的行为只是想坐霸王车。他拿刀只是吓唬一下,并不打算将事情搞大。这就是其“有劫无持”的真正原因。也是刘某为什么不选择抢劫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的真正原因——因为刘某一开始就不想犯罪。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以犯罪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电子信箱:HS007@126.COM 电话:13848154489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第二条涉及事项除外)。

  二、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