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时间:2024-07-13 03:1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国家物价局


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1992年9月10日,国家物价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
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
第五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按照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一)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额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5%。
(三)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
(四)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第六条 进口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拨交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对确需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贸中间环节的,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合并计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第七条 手续费的计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
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手续费率
第八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且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已签订合同或项目委托进口协议书的,外贸代理手续费率仍按原规定或已商定的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进口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控方的证据助我成功
--记一起狱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辩护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牛建国


曾发誓从业后决不做刑事案件的我自从办理了四川省最大一起涉黑案件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自己也慢慢地“嚼”出点味道,觉得刑事案件的办案环境并不像很多人想像得那么恶劣,刑事被告也不都是杀人放火之辈。本人前阶段办理一起狱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及被害人家属都很满意,自认为还是比较成功,通过该案积累了些心得,现与大家共享。
[基本案情]2003年6月8日上午7时左右,成都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犯罗俊因用水与另一罪犯李明松发生斗殴,斗殴中被告两次拳击李犯头部,造成李犯口、耳、鼻出血昏迷。抢救无效于2003年6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犯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被告罗俊发案前系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我是8月6日最终接受委托的。说心理话,当时我并不想接这个案件,我认为这个刑案没有什么特色,很普通的伤害致死案,只是情节有点严重,更想到被告最终很可能被判处死刑。可是禁不住被告家属的恳求最终还是接了。为了稳妥起见,我同邀了本所专办案的资深律师、知名刑法学家向朝阳教授共同出庭辩护。
人命关天、事不宜迟。第二天,我就去了成都监狱,狱侦科的警官很热情地接待了我,他们很详细地给我介绍了案情,情况和家属的叙述基本吻合。随即我会见了本案被告罗俊。罗俊个子不高,大概165公分的样子,38岁,从外表看身体很结实,他自述喜欢体育运动,对于李明松的死,他显得毫不在意,他认为那是因为李身体虚弱的原因。当时我看来,本案已知的事实控辩双方基本没什么争议,关键是新的事实的发现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我现场教育了被告,告诉他不管出于什么考虑,必须悔过,而且还得诚恳。被告也很聪明,很快明白我的意思。就这样第一次会见结束。
根据以往办案的经验,象这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一般开庭时间都会比较长,可是这次我失算了,而且还和主审法官之间弄处很不愉快。
第一次会见结束后,我列出了本案需要律师调查的证据目录。首先被告自述改造表现不错,这一块最好能取得狱方证明或同监室其他犯人的证言。其次是被告和死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负责此案侦查工作的警官说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直较好,这一块的证据必须取得,可以间接证明被告对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故意。由于忙于其他案件,这事也就一直耽搁了将近一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一周后的星期四下午我和监狱狱侦科通话时,他们无意间透露了第二天要开庭审判!我忙打电话给另一辩护人向老师,他说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律所行政助理也说没有收到。下午我给本案审判长打电话询问此事,审判长是刚从外地调来了,我和他之间也不认识,他在电话中给我解释是由于书记员工作疏忽导致没有通过到,同时表示希望我们次日继续到庭,我当即借口这两天另案出差没有时间。审判长说了很多,大概意思是他们都通知了那么多人,我们不给法庭面子。就这样通话在不愉快地气氛中结束了。
不过更不愉快的还在后头。
和审判长通话结束后还不到五分钟,合议庭的书记员就怒气冲冲地打来了电话。通知下周二开庭,让我们必须亲自去取出庭通知,否则就怎样怎样。我开始态度温和,说法官应该都是大肚量的,应该体现法律的宽容,后来我干脆说刑诉法规定是法庭主动通知,而没有规定律师来取诉讼文书。这样,他也就没有说什么,正好我们有个同事此时正在中院办事,顺便就将出庭通知带了回来,这样开庭时间就定在下周二,也就是今年9月9日上午。此时我连控方的指控证据都还没有来得及复印。但由于对法官说了要出差,至少这两天是不能去法庭复印了,下周一再说吧。
星期五,我第二次到成都监狱,主要任务是补充辩方证据,再会见被告就开庭中的注意事项作交待。
关于被告和死者之间的关系证据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我主动邀请办案警官现场监督很快就取得了,应该说可以证明被告和死者关系不错。但是就被告的改造表现狱方却将我象踢皮球一样支来支去。问了知情人方知,狱方已经照会成都中院,要求严惩被告,口头传达要重判。原来如此,只好作罢。
什么叫重刑?故意伤害罪一般不会判死刑,但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可能判死刑。我也很清楚,一个被判15年的黑社会老大在狱中致人死亡将可能面临何等刑罚处罚。此时我还面临被告家属的压力,由于被告入狱前在达川一带小有名气,其在监狱打死了人的事也传得很快,被告老家的司法机关很快得知,其中一些熟人认为被告这次是“死定了”,弄得被告家属三天两头问我把握有多大。甚至有一次我在给被告姐姐通话时,被告姐夫地旁边反问:都枪毙了的人还说他做啥?
2003年9月8日,星期一,一早法院刚上班,我就去复印控方材料,回到办公室关掉手机专心阅卷。
已知的事实材料基本没有争议,最后我的眼光落到了死亡鉴定报告上,凭我的医学知识初步判断,鉴定报告很可能有重大问题!为了进一步证实我的想法,我请教了本所专门办理医疗案件的律师、法医学副教授伍长康老师,伍老师的说法更进一步的印证了我的观点,我决定就拿鉴定报告作辩护的切入点!
2003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本案如期开庭,除了被告和死者的家属之外,我通知法学院的部分实习生到庭旁听。
不知是疏忽还什么原因,被告的手拷没有打开就开庭了,更让我恼火的是被告完全曲解了我先前让其“老实”的意思,一开始回答法官提问时就承认是自己打死了死者。公诉人问完轮到我发言。我首先向法庭陈述了被告应该在不处于羁押状态下接受讯问,请求法庭打开被告手拷,审判长准许。然后我讲了死者是在医院18天后死亡的,对此事的后悔不是说非得把不该认的罪揽到自己身上,当庭的陈述可能作为对其不利判决的依据,按着问被告是否肯定死者的死亡就是其打击所致,被告答不能肯定。目标达到。
对于控方指控证据的事实部分的真实性辩方基本没有持异议,这个过程中,辩方主要是就有利于被告的情节重复提请法庭予以注意。
直到举证部分快结束时,控方才陈述鉴定报告,我说这份鉴定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除了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结果为被告所致之外,反面证明了医院在对死者的诊疗过程中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我提出了四点意见:1、病历书写不规范,抢救的具体时间没有记载,只具体日而没有按规定具体到分,这严重违反病历书写规定,还着实让人怀疑医院的救治是否及时;2、院方耽搁了救治时间。鉴定报告记载死者上午8:30就送到医院,而医院入院证上记载入院时间却是10:40,就就是说死者在医院,耽搁了整整2个多小时处于无人救治的状态。3、手术失败,脑血肿既然已在当日清除,怎么会在18天后又因脑血肿死亡?4、出事现场所有的证据和入院CT检查记录均表明初始伤只有左脑,而死亡分析中认为左右二脑的损伤共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也说明医院对死者的右脑进行开颅手术失败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
很明显,我对鉴定报告的反应完全出乎控方所料,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发表任何评论。此时,形势很明显转向了辩方这边。在法庭辩论阶段,我除了详细阐述对法医鉴定报告的几点意见外,我还大篇幅地陈述了脑血肿的形成、危害、治疗注意事项、最佳治疗时间。此外综合被告与死者的身高、年龄、所从事的岗位分析认为,被告和死者体能接近,正常斗殴不会致死。控方在三轮的法庭辩论中对此均没有实质答辩,甚至在我第三轮发言中,公开点头表示赞成。最后向朝阳律师对辩方观点作了总结。在被告最后陈述时,被告双目含泪,向死者家属深深鞠躬以致道歉。
该案没有当天宣判,但是凭直觉,我胜券在握。
9月16日,本案一审宣判,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3年第14、15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考核范围为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的单位。
二、实际利用内外资和引荐利用内外资均为实际到位资金。
(一)在利用内外资考核分值中,外资占60%,内资占40%。
(二)利用外资超额部分可以折算成内资。
(三)省外资金按全额、市外省内资金按80%折算额进行考核。
(四)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到位资金按50%折算为考核数额。
三、对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的单位加5分;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根据责任大小予以酌情扣分。
四、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并且考核得分居前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可增设“优秀”1-2名。
“良好”比例控制在35%左右。
五、县区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承担市政府主要经济目标的单位获“优秀”的,第1名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第2名奖励领导班子4万元,第3名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其他单位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六、设“突出贡献奖”(获“优秀”的单位不再参加评奖),对某方面工作十分突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分一、二等奖进行表彰。
(一)完成主要目标任务,主要工作创历史新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授予一等奖。
(二)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成效显著,主要工作居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位次的单位,授予二等奖。
(三)一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2万元。
七、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责成其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后进思变、创优争先的报告,认真加以落实。
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定为“不合格”。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
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考核,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必要调整,确属主要领导人责任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