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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7:4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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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海南行政区民政局:
为了加强民政统计、财务决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推动民政部门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我部于九月七日至九月十三日在大连市召开了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经验交流会。从这次经验交流会的情况看,由于民政部门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一年多时间内,部和
省两级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初步建立了一支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的技术队伍,并较好地运用电子计算机完成了一九八五年度民政统计年报和事业费决算的汇总工作,在微机的应用和软件的开发上,各地也创造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是,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
机是一项新的工作,今后的任务是艰巨繁重的,有些问题尚需不断进行研究和解决。大连会议对应用电子计算机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经劳动人事部批准,我部已成立电子计算机中心,由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代管。有关民政系统应用电子计算机方面的问题,请直接与部电子计算机中心联系。
(二)进一步开发软件,贯彻执行“抓应用、促发展”的方针,扩大计算机在民政工作中的应用范围。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工作效率大幅度的提高,给社会、生产带来一系列的变革。我们民政系统应用计算机,同样不能仅仅局限于汇总报表工作,必须尽量发挥计算机的功
能和作用,进一步应用到民政业务工作的其他领域中去,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资料,以提高微机的使用效率。
(三)为了及时总结和推广应用成果,做好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争取每年举行一次经验交流会。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开展的情况,做好总结和推广工作。
(四)为了鼓励从事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同志对技术精益求精,开拓应用领域,准备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微机操作和基础理论知识的竞赛活动,以及软件开发的评奖活动。并在财政制度允许的情况下,给予适当奖励。
(五)对于开展电子计算机应用工作有一定困难的省、自治区,应做好自身培训和提高工作,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进行。部里今后举办培训班时,也可以考虑对这些地区的人员再培训。
(六)重视和加强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队伍建设,保证现有专业人员相对稳定。目前,各地初步建立了一支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队伍,但技术水平有限,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培养和充实这支队伍。一方面为从事微机工作的同志创造一定的工作、学习条件,并根据其技
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另一方面要使现有人员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和流走,如确系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有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接替,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今后,请各地将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好经验及时报部,以便表彰先进,推动微机的普及应用工作。



1986年9月23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委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3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实施这一规定,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国营企业都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辞退规定》,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劳动纪律观念和执行规定的自觉性。企业要根据《辞退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条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贯彻实施。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当地工会组织备案。
二、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扰乱企业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用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以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货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黄公路是汽车专用公路。拖拉机、简易柴油车、电瓶车以及一切非机动车辆严禁上路行驶(横向通过平交路口除外)。
第三条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以及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并持有军以上单位证明的军用车队以外,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按车辆的核定吨位(客车每十个座位折合一个吨位)和不同的路等分段计收。
第五条 贵黄公路收取的通行费,不超过用户车辆走新路所节省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用户交费之后仍可获得降低油耗,减少机械磨损,节省时间,加速周转的实惠。
第六条 为方便于行,各收费站附近单位常在区间短途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可就近到收费站营业厅购买月票,每日只以一个往返累计计算并八折优惠收费。
第七条 来华活动的国际旅游汽车上路行驶,应按通行费标准缴纳外汇兑换券。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由贵州省高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处设的固定收费站和其它重要道口设置的临时收费站负责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上路收费。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票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违章处罚单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由省交通厅集中解缴省财政,所需“办案费用补助”由省财政厅专项核拨。各收费所(站)必须建立健全收费票证和处罚收据的领发、保管、核销、稽查
等手续制度,严防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贵黄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由省交通厅纳入计划,专用于偿还贷款、贵黄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机构的经费开支,以及继续修建高等级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方法:
一、各收费站昼夜收费。收费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规定的标志,并携带有关证件,做到着装整洁,文明礼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应收不漏。
二、属于征费范围的车辆行至收费站入口处,驾驶员要主动停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购买通行票证或出示月票,并在前方收费站出口处停车接受收费人员验票。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机动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之规定给予处罚:
一、凡所持通行票证与车辆核定吨位(座位)不符者,除收缴所持票证外,就地处以核定收费标准两倍的罚款,并令其补票后方予放行。
二、凡重复使用或涂改、伪造票证者,除没收票证外,处以核定收费标准五倍的罚金;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收费站入口处不购票或在收费站出口处拒绝交票验证而强行通过者,处以核定收费标准十倍罚金,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扣留牌证外,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凡在通过收费站时无理取闹,抗拒和阻扰交通收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除扣留牌证外,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贵黄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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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收费站 │贵 阳 │清 镇 │平 坝│两所屯│全 程 ┃
┃ │ 收费金额 元 │ 至 │ 至 │ 至 │至么铺│累 计 ┃
┃ 号 │车型种类 │清 镇 │平 坝 │两所屯│太平地│收 费 ┃
┠──┼──┬──────────────┼───┼───┼───┼───┼───┨
┃ │ │ 摩托车(包括二轮、侧 │ │ │ │ │ ┃
┃ 1 │ │ 正三轮) │ 1.00 │ 1.00 │ 1.00 │ 1.00 │ 4,00 ┃
┠──┤ ├──────────────┼───┼───┼───┼───┼───┨
┃ │ │ 小型客车19座以下 │ │ │ │ │ ┃
┃ 2 │ 一 │ (含19)、小型货车2.5 │ 3.00 │ 3.00 │ 1.00 │ 1.00 │ 8.00 ┃
┃ │ │ 吨以下(含2.5吨) │ │ │ │ │ ┃
┠──┤ 般 │──────────────┼───┼───┼───┼───┼───┨
┃ │ │ 中型客车20座至45 │ │ │ │ │ ┃
┃ │ 车 │ 座以下(含45座)、中 │ │ │ │ │ ┃
┃ 3 │ │ 型货车2.5吨以上(不 │ 4.00 │ 7,00 │ 2.00 │ 2.00 │ 15.00┃
┃ │ 辆 │ 含2.5 吨)至 5吨(含5 │ │ │ │ │ ┃
┃ │ │ 吨) │ │ │ │ │ ┃
┠──┤ ├──────────────┼───┼───┼───┼───┼───┨
┃ │ │ 大型客车46座以上、 │ │ │ │ │ ┃
┃ 4 │ │ 大型货车5吨以上(不 │ │ │ │ │ ┃
┃ │ │ 含5吨)至10吨(含 │ 7.00 │10.00 │ 4.00 │ 4.00 │ 25.00┃
┃ │ │ 10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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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收费站 │贵 阳 │清 镇 │平 坝 │两所屯│全 程 ┃
┃ │ 收费金额 元 │ 至 │ 至 │ 至 │至么铺│累 计 ┃
┃ 号 │车型种类 │清 镇 │平 坝 │两所屯│大平地│收 费 ┃
┃ │ │ │ │ │ │ ┃
┠──╀──┬──────────────┼───┼───┼───┼───┼───┨
┃ │ │大型货车10吨以上 │ │ │ │ │ ┃
┃ 5 │ │(不含10至20吨 │9.00 │ 13.00│ 6.00 │ 6.00 │ 34.00┃
┃ │ 大 │(含20吨) │ │ │ │ │ ┃
┠──┤ ├──────────────┼───┼───┼───┼───┼───┨
┃ │ 型 │大型货车20吨以上 │ │ │ │ │ ┃
┃ 6 │ │(不含20吨)至30吨 │13.00 │ 16.00│ 9.00 │ 9.00 │ 47.00┃
┃ │ 及 │(含 30) │ │ │ │ │ ┃
┠──┤ ├──────────────┼───┼───┼───┼───┼───┨
┃ │ 特 │重型货车30吨以上 │ │ │ │ │ ┃
┃ 7 │ │(不含30吨)至45吨 │17.00 │ 20.00│ 13.00│ 13.00│ 63.00┃
┃ │ 种 │(含45吨) │ │ │ │ │ ┃
┠──┤ ├──────────────┼───┼───┼───┼───┼───┨
┃ │ 车 │特型货车45吨以上 │ │ │ │ │ ┃
┃ 8 │ │(不含45吨)至65吨 │24.00 │28.00 │19.00 │19.00 │ 90.00┃
┃ │ 辆 │(65吨) │ │ │ │ │ ┃
┠──┤ ├──────────────┼───┼───┼───┼───┼───┨
┃ 9 │ │特型货车65吨以上 │30.00 │40.00 │20.00 │20.00 │110.00┃
┃ │ │(不含65吨)至100吨 │ │ │ │ │ ┃
┠──┤ ├──────────────┼───┼───┼───┼───┼───┨
┃ 10 │ │有特殊要求的车辆 │另议 │另议 │另议 │另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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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