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9 08:4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税务局


(1989年5月3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年平方米税额为五角至五元,具体按照《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执行。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使用应纳土地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
使用税。各楼层属于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面积与共有土地面积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层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应负担全部应纳税款的50%;第一层和第二层用于生产经营的,先按第一层负担40%、
第二层负担25%后,再平均按比例分摊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和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的;
(五)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六)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
(十)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由财政部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均只限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对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使用权的土地或将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纳税人在本办法公布15日内,应持土地管理机关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尚未发给《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待土地管理机关
发给《土地使用证》后,再行结算。
第九条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人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等情况时,应于变化后的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
━━━━┯━━━━┯━━━━━━━┯━━━━━━━━━━━━━━━━
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1 │ 5元 │中华南路 │大十字至市场路、大十字至遵义路
────┼────┼───────┼────────────────
│ │中华中路 │全段
────┼────┼───────┼────────────────
│ │中华北路 │喷水池至普陀路、喷水池至北横巷
────┼────┼───────┼────────────────
│ │中山东路 │大十字至小十字
────┼────┼───────┼────────────────
│ │中山西路 │大十字至公园路
────┼────┼───────┼────────────────
│ │ 正新街 │全段
────┼────┼───────┼────────────────
│ │富水中路 │全段
────┼────┼───────┼────────────────
│ │延安中路 │全段
────┼────┼───────┼────────────────
│ │延安东路 │全段
────┼────┼───────┼────────────────
2 │ 4元 │中山东路 │小十字至外环东路
────┼────┼───────┼────────────────
│ │中山西路 │公园路至大西门
━━━━┷━━━━┷━━━━━━━┷━━━━━━━━━━━━━━━━

━━━━┯━━━━┯━━━━━━━┯━━━━━━━━━━━━━━━━
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中华北路 │北横巷、普陀路至省政府大门
────┼────┼───────┼────────────────
│ │遵义路 │全段
────┼────┼───────┼────────────────
│ │延安西路 │全段
────┼────┼───────┼────────────────
│ │中华南路 │遵义路、市场路至大南门
────┼────┼───────┼────────────────
3 │ 3元 │环城东路 │全段
────┼────┼───────┼────────────────
│ │富水北路 │全段
────┼────┼───────┼────────────────
│ │黄金路 │全段
────┼────┼───────┼────────────────
│ │河东路 │全段
────┼────┼───────┼────────────────

│ │合群路 │延安中路至黔灵西路
────┼────┼───────┼────────────────
│ │花溪大道 │次南门至花果园
────┼────┼───────┼────────────────
│ │沙河街 │全段
────┼────┼───────┼────────────────
│ │瑞金中路 │全段
────┼────┼───────┼────────────────
│ │瑞金北路 │全段
────┼────┼───────┼────────────────
│ │瑞金南路 │全段
────┼────┼───────┼────────────────
│ │阳明路 │全段
────┼────┼───────┼────────────────
│ │友谊路 │全段
────┼────┼───────┼────────────────
│ │盐务街 │全段
────┼────┼───────┼────────────────
│ │滨河路 │全段
────┼────┼───────┼────────────────
│ │贵医路 │全段
────┼────┼───────┼────────────────
│ │东新路 │全段
────┼────┼───────┼────────────────
│ │省府路 │中华中路至富水中路
────┼────┼───────┼────────────────
│ │市西路 │全段
────┼────┼───────┼────────────────
│ │普陀路 │全段
────┼────┼───────┼────────────────
│ │市府路 │全段
────┼────┼───────┼────────────────
│ │都市路 │全段
────┼────┼───────┼────────────────
│ │文明路 │全段
────┼────┼───────┼────────────────
│ │新华路 │全段
────┼────┼───────┼────────────────
│ │市场路 │全段
────┼────┼───────┼────────────────
│ │三林路 │全段
────┼────┼───────┼────────────────
│ │富水南路 │全段
────┼────┼───────┼────────────────
│ │黔灵西路 │全段
━━━━┷━━━━┷━━━━━━━┷━━━━━━━━━━━━━━━━

━━━━┯━━━━┯━━━━━━━┯━━━━━━━━━━━━━━━━
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民生路 │全段
────┼────┼───────┼────────────────
│ │竹筒街 │全段
────┼────┼───────┼────────────────
│ │河西路 │全段
────┼────┼───────┼────────────────
│ │醒狮路 │全段
────┼────┼───────┼────────────────
│ │科学路 │全段
────┼────┼───────┼────────────────
│ │文化路 │全段
────┼────┼───────┼────────────────
│ │公园路 │全段
────┼────┼───────┼────────────────
│ │公园北路 │全段
────┼────┼───────┼────────────────

│ │公园西路 │全段
────┼────┼───────┼────────────────
│ │永乐路 │全段
────┼────┼───────┼────────────────
│ │蔡家街 │全段
────┼────┼───────┼────────────────
│ │威清路 │全段
────┼────┼───────┼────────────────
│ │北京路 │全段
────┼────┼───────┼────────────────
│ │勇烈路 │全段
────┼────┼───────┼────────────────
│ │民权路 │全段
────┼────┼───────┼────────────────
│ │通衢街 │全段
────┼────┼───────┼────────────────
│ │公园南路 │全段
────┼────┼───────┼────────────────
│ │省府西路 │全段
────┼────┼───────┼────────────────
4 │ 2元 │省府路 │文明路至富水中路
────┼────┼───────┼────────────────
│ │合群路 │黔灵西路至环城北路
────┼────┼───────┼────────────────
│ │贵惠路 │全段
────┼────┼───────┼────────────────
│ │花溪大道 │花果园至太慈桥
────┼────┼───────┼────────────────
│ │陕西路 │全段
────┼────┼───────┼────────────────
│ │博爱路 │全段
────┼────┼───────┼────────────────
│ │箭道街 │全段
────┼────┼───────┼────────────────
│ │外环城东路 │全段
────┼────┼───────┼────────────────
│ │飞山街 │全段
────┼────┼───────┼────────────────
│ │浣沙路 │全段
────┼────┼───────┼────────────────
│ │枣山路 │全段
────┼────┼───────┼────────────────
│ │和平街 │全段
────┼────┼───────┼────────────────
│ │护国路 │全段
━━━━┷━━━━┷━━━━━━━┷━━━━━━━━━━━━━━━━

━━━━┯━━━━┯━━━━━━━┯━━━━━━━━━━━━━━━━
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市南路 │全段
────┼────┼───────┼────────────────
│ │油榨街 │全段
────┼────┼───────┼────────────────
│ │贵乌南路 │全段
────┼────┼───────┼────────────────
│ │解放路 │全段
────┼────┼───────┼────────────────
│ │青云路 │全段
────┼────┼───────┼────────────────
│ │三民东路 │全段
────┼────┼───────┼────────────────
│ │黔灵东路 │全段
────┼────┼───────┼────────────────
│ │成都路 │全段
────┼────┼───────┼────────────────
│ │清溪路 │全段
────┼────┼───────┼────────────────
│ │民主路 │全段
────┼────┼───────┼────────────────
│ │白云中路 │全段
────┼────┼───────┼────────────────
│ │白云南路 │全段
────┼────┼───────┼────────────────
5 │ 1元 │将军路 │全段
────┼────┼───────┼────────────────
│ │小河镇 │
────┼────┼───────┼────────────────
│ │白云北路 │全段
────┼────┼───────┼────────────────
│ │长宁街 │白云南路、七冶汽车站至医院
────┼────┼───────┼────────────────
│ │艳山路 │长宁街口至艳山红粮店
────┼────┼───────┼────────────────
│ │新添路 │畜牧局肉联厂桥头至路口
────┼────┼───────┼────────────────
│ │钟坡路 │1-57号、2-56号交叉路口
────┼────┼───────┴────────────────
│ │
│ │南明、云岩两城区辖区内未列名街道及工交企业均为五级
│ │
────┼────┼────────────────────────
│ │三郊区所属建制镇,办事处辖区内未列名街道及工交企业
6 │ 0.5元 │均为六级
│ │
━━━━┷━━━━┷━━━━━━━━━━━━━━━━━━━━━━━━



1989年5月3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6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6人)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甘子玉
副主任委员
  徐惠滋   李道豫   朱添华   杜宜瑾   刘亦铭
  杨国庆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永宁   王宋大   古华民   古宣辉   冯玉兰(女)
  朱士明   刘宜贵   许 胜   谷建芬(女) 张连忠
  林明美(女) 罗益锋   罗棣庵   周 松   钱 青(女)
  翁维权   凌伯棠   崔 毅   赖爱光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72号


玉州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玉林市城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市创建“广西园林城市”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玉林城区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工作,落实领导分管园林绿化工作,把园林绿化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并制订单位园林绿化规划方案,建立园林绿化规章制度。

第二条 玉林城区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园林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园林绿化经费,配备日常管护的专职或兼职绿化人员。

第三条 单位庭院园林绿化规划布局合理,以植物为主,小品建筑点缀,乔、灌、花、草、藤配置得当,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景观效果好。

第四条 各类新建、扩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三)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五条 单位庭院必须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图,新建单位庭院要有总平面规划图,预留园林绿地面积,并由有园林绿化建设资质的单位严格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图实施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建设、规划、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如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第六条 各单位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第四条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做到黄土不露天。

第七条 玉林城区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办公楼、住宅楼走廊、阳台要摆设盆花,无庭院的单位必须搞好垂直绿化。

第九条 加强园林绿化日常管护工作,设立宣传绿化、美化、爱护花草树木的标志,杜绝违法侵占绿地现象,绿化植物、景观、设施管理完好,无缺损破坏。

第十条 严禁乱砍滥伐单位庭院内的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砍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砍伐。

第十一条 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单位庭院内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第十二条 每两年由玉林市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城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园林绿化工作做得差的单位,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或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庭院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