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和促进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青年、妇女方面进行互访和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朱 穆 之 詹姆斯·威廉·鲁瓦尼亚拉雷
(签字) (签字)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国房字[2005]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穗国房字[2005]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闲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条闲置土地自则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按《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二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上地,土地闲置费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附件)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已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免征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用地单位应当按《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上地闲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征收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二)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地单位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市对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留成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各区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先全额缴入区财政,区留用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应上缴给省、市的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上缴广州市财助。其中省统筹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应上缴的资金上缴省财政。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费主要用于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有关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用款单位根据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将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列入部门预算中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
(三)用款单位根据预算批复数和年度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拨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穗府[1999]2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9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穗府函[199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地 区
区域范围
征收际准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一般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除外)
工业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
市辖区
中心区
越秀区
东山区
天河区:广深铁路以南、华南快速干线以西
26
17
0.8
一般市区
(除上述区域外)
荔湾区
海珠区:昌岗路、新港路以北
天河区:北环高速公路以南、东环高速公路以西
白云区:北环高速公路南
14
9
0.4
近郊区
(除上述区域外)
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黄埔区
自云区:规划华南快速干线以南
番禺区:市桥镇、大石镇、南村镇、钟村镇
花都区:新华镇
5
3
0.25
中远郊区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余地区
1.8
1.2
0.16
增城市
一类地区
新塘镇、荔城街、增江街
5
3
0.25
二类地区
朱村街、石滩镇、中新镇、派潭镇
1.8
1.2
0.16
三类地区
小楼镇、正果镇
1.5
1
0.13
从化市
一类地区
城区总体规划范围
2
1.4
0.2
二类地区
非城区规划内的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太平街、鳖头镇、温泉镇、流溪河林场、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
1.4
1
0.13
三类地区
良口镇、黄龙带、目田小杉地区、吕田镇、大岭山林场
0.8
0.7
0.1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按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的闲置土地。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征收标准以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作为计征依据。
3.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是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服务业、宾馆、金融、保险、旅游和高级娱乐等用地。
4.一般建设用地是指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的用:咆,包括党、政、军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办公用房、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高科技项目等用地,不包括工业项目、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
5.工业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工业项目、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6.同一地块包括不同功能用途的,按主要用途确定所属分类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管理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档案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