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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复函

时间:2024-06-26 09:4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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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号《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下称蔬菜店)自1959年承租周慧儒、周人恩等人(下称周家)房屋以来,虽对承租房屋几经改建、重建,但一直向周家缴纳租金,双方租赁关系明确,产权从未发生变更,故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维持双方租赁关系,租金可适当提高,但应着其补办审批手续。此外,鉴于周家部分出租房屋征购费已被蔬菜店领取,处理时可将房屋价款及利息与房屋修建费折抵后多退少补。


司法案件监督暂行办法

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司法案件监督暂行办法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了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预防、减少和纠正违法办案及错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
常委会)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案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遵循集体行使职权,不代行司法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案件监督的初步审查、督办、联系和其他有关事宜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使行政执法及部分司法职权的公安局、司法局。
本办法所称司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是指司法机关办理和应当办理的案件。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及主任会议交办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做到有错必纠,并及时报告结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要求监督的案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案件;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监督的案件;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和讦议中发现的需要监督的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铜仁地工委交办或乡镇(办事处)人大主席团(联络组)提请监督的案件;
<五>其他国家机关报请监督的案件。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监督:
<一>认为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裁决,在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案件;
<二>依法应由司法机关办理的而不办理、执行的而不执行或越权办理的案件;
<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违法、违纪可能造成枉法处理的案件;
<四>司法机关违法拘禁、审判人民代表的案件;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案件。
对前款所列案件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徇私枉法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
件实施重点监督。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铜仁地工委交办的案件应予监督。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监督建
议,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列为交办案;有重大问题的案件,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列为交办案。列为交办的案件,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下列方式处
理:
<一>填写司法案件监督通知书;
<二>交由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办案机关应在法定办案时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无法定办案时限的,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三>若案件涉及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进行阅卷审查的有关机关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四>若案件涉及的问题需要有关司法机关作出说明的,有关司法机关应派员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有关司法机关对本条第<二>项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应在时限内说明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列为监督的案件,在有关司法机关报告处理结果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清,适用法律不当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已经纠正的,予以结案;
<二>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全部纠正的,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对提请审议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听取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组织对案件的调查;
<三>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
<四>责成司法机关纠正错误和违法行为;
<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审议的案件,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提出审议意见,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报告结果;
<二>对办案机关进行质询;
<三>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决定免职、撤职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
第十三条 对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过程中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保障、支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同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质量抽查。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司法机关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
对案件质量就事实和证据方面抽查中发现的错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调查或检查的人员,与监督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对司法案件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有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报告结果。
<一> 对于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列为监督的案件不依法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并报告结果的;
<二> 可以提供而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虚假材料、作虚假报告的;
<三> 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或意见,故意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四> 袒护包庇违法人员,拒不追究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员责任的;
<五> 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 其他规避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有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调查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主任会议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
处理:
<一> 责成有关司法机关或由其责任人员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 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按执法过错(违法审判)或错案责任追究制追究责任;
<三>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的议案;
<四> 按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免去或撤销其职务的议案;
<五> 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罢免其职务的建议;
<六> 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员,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十八条 参与司法案件监督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局,文化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就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推进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出了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演艺精品,培养了众多德艺双馨的优秀人才,为繁荣发展文化艺术、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批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以新的体制机制破解发展难题,显著增强了自身艺术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深化改革积累了新鲜经验。

2.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随着演艺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旧有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绝大多数国有院团仍保留事业体制,没有形成与市场对接的体制机制,没有成为市场主体,缺乏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内在动力;相当多的剧(节)目以参评获奖为主要生产目的,没有进入市场,忽视观众需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受到制约;现行体制是按照行政区划和级次层层办团,“小而全”、“散而弱”,很难形成有实力的文化品牌,不利于中华文化“走出去”;许多院团包袱沉重,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影响了演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这种状况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不相适应。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开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新局面,已成为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任务。

3.当前,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面临极好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艺工作,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证;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文艺繁荣提出新的要求,为改革提供了强劲动力;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不断完善,为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必须从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奋力进取,加快形成有利于演艺业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体制条件。

二、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4.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以转企改制为中心环节,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5.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加快转企改制工作步伐,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对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的歌舞、杂技、曲艺、话剧、地方戏曲等方面的国有院团,要确定转企改制工作进度,加大改革力度。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2009年底前都要至少完成一家直属院团整体转企改制;试点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现阶段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展开;2010年后,将国有院团转企改制工作向面上推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0年前选择一至两个试点县,推动县级院团转企改制,探索政府采购公益性演艺服务的方式,开发农村演艺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演艺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演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建设电子票务、剧场院线等现代演艺营销体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演艺领域宏观管理,推动建设一批新型行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打造一批外向型演艺企业,大力推动演艺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6.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把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牢固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的文化发展理念;把繁荣发展艺术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把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方法,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职能、任务和改革途径;把广大演职员工作为深化改革的主体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完善和落实政策作为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务求实现“早改早受益、早改早发展”。

三、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7.坚持把转企改制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基本要求,着力扶持转企改制院团做大做强,显著增强国有资本在演艺领域的主导作用。

以多种形式探索转企改制。推动歌舞、杂技、曲艺、话剧、地方戏曲等方面的国有院团率先进行整体转企改制。其他院团可以通过组建项目公司等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机制,为转企改制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推动兴办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支持院团转企改制。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其以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院团股份制改造。

完善转企改制院团的企业运行机制。改变院团在传统事业体制下的机构设置,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核算,改进经营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艺术生产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和资本力量,进行演艺产品及衍生品的创意、生产和营销。大力开发原创性演艺产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

着力培育骨干演艺企业。鼓励转企改制院团整合优质资源,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组建综合性演艺集团公司,延伸和完善产业链。选择部分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演艺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兼并、重组,成为善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演艺业主导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打造跨所有制、跨业态的大型演艺企业。

8.把结构调整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整合资源、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要求,大力推进演艺资源重组,提高演艺业整体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整合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重复设置的国有院团,暂时不具备整体合并条件的,可以剥离经营性资产共同组建演艺企业。对无演出能力、长期完全依赖财政补贴生存的国有院团,核销其单位建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充实到文化馆、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对演出剧(曲)种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方重点国有院团,可以与相关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合并,原有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剧(曲)种传承和公益性展演活动。

9.积极推进县级院团体制改革。借鉴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有关做法,采取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服务、基层群众受惠的方式,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针,推进县级院团转企改制,加强政府扶持,培育市场主体,探索农村演艺服务供给的新模式。

10.深化保留事业体制院团的内部机制和管理制度改革。按照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着力提高事业院团市场适应能力和发展活力。深化人事、社会保障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增强群众评价在考评中的作用,建立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强化评估结果与单位财政拨款、干部任用的联系。保留事业体制院团,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宏观环境建设

11.加快推进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实现由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主要面向直属单位转为面向全社会,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动演艺领域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国有院团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12.建立文艺演出院团和演艺产品的新型评价体系。打破事业、企业界限,消除国有、民营差别,不论行政级次,以艺术生产水平、群众欢迎程度和市场表现作为评价标准,确定重点院团,由国家予以扶持。改进现行评奖机制,扩大群众对文艺评奖的参与面,合理增加经济效益在评选指标中的比重。规范并适当压缩演艺评奖活动,完善其审批、登记、备案等制度。

13.完善演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资源共享的演出院线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演出票务系统,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资格认定、经营指导、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推介、咨询等中介机构,推行面向演艺领域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演艺市场秩序。

五、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政策支持

14.加大对转企改制院团的扶持力度。充分考虑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大多底子薄、包袱重、体量小的现状,对率先转企改制的院团给予倾斜,帮助其优先获得发展资源,尽快做大做强。大力改善转企改制院团生产经营基本条件,以新建、改造、委托经营、租赁等多种形式,为转企改制院团配备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支持转企改制院团与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拓展发展空间。通过政府采购、场次补贴等方式,吸引转企改制院团提供公益性演艺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关文化活动采购项目可优先吸纳转企改制院团参加竞标。

15.拓宽转企改制院团资金筹集渠道。用足用好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确保院团转企改制后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并通过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等予以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办法,加大对转企改制院团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精品创作生产和人才培养。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为转企改制院团搭建投融资平台,完善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完善鼓励企业、个人捐赠文艺演出院团的税收减免政策,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资助文艺演出院团的积极性。

16.切实保障广大演职员工权益。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妥善解决转企改制院团人员安置问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转企改制院团与在职职工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实行企业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研究制定符合演艺职业特点的转岗政策。对转企改制院团中有特殊贡献的演职员工,可探索实行期股期权等激励机制和办法,支持转企改制院团股份制改造时按照规范的办法吸收职工参股购股。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解决转企改制后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对于年龄偏大、确有困难的演艺人员,可安排到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单位,充实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17.建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文化援助机制。加大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资金支持。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文艺演出院团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到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演艺服务。

六、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18.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文化体制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着力转变那些不适应不符合文化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和落实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充分考虑文化的意识形态特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遵循文化艺术自身发展规律,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全面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团结和带领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演职员工自觉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19.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要求,在本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建工作机构,负责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推广改革典型和成功经验。

20.推动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西藏除外)要制定本地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细化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实施。要把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改革发展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对有关负责干部的考核考察。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文艺演出院团要努力在改革中走在前列,发挥示范作用。中宣部、文化部将开展督促检查,表彰奖励改革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对动作迟缓的地区和单位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 化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