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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0:4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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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6年2月9日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9年10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等有关文件。以上备案材料一式五份。
备案报告由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为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为具体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条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请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经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回函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完毕,形成书面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回复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在规范性文件的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
经沟通、征询意见后,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本办法报送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其限期报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6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