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3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工作勤政、高效、务实、廉洁,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工作部门。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检查、考评、奖惩,都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各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目标责任人的裁决意见。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法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第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承办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目标任务,协办部门协助承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市人事局长、市计委主作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局长、市编办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目标的负解落实、督促检查、考证奖惩,协调
处理目标管理的其他问题。上学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负责。
(二)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单位作为目标管理组长单位。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目标责任单位。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和单位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施承担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制订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自身的职能。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突出工作重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纳入目标管理。
(二)目标要先进合理,可查可考。各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第六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其建、技改等目标要定出形象进度。
第八条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其中业务目标90分,保证目标10分。业务目标,主要是指市里下达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以及体现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责的指标,经济指标统一按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执行。保证目标,是指确保政令畅通的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2分
、政务督办2分、政务信息1分、公文处理1分、会议纪律2分、值班工作2分)。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
(一)当年2月上旬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本细则第六条、七条的要求制订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样表见附表1)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抄送组长单位、市坟委、统计局、市财政局。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涉及到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

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裁决。2月底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同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分
管市长审定。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分管市长审定的方案,制订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明细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处(室),并将分解到处(室)一级的情况报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对市政府下达的重点跟踪目标,要按要求及时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将主要目标执行情况逐季通报;对全市的重点跟踪目标,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
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证的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1.责任人新自抓目标管理工作,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2.目标全面分解,落实的情况;
3.为保证目标运行,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执行监控、管理制度情况;
4.按要求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情况;
5.目标管理资料的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资料;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要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中旬前,各部门要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样表见附表2),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同时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将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底前,各部门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样表见附表3)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并由各级长单位对组内责任单位考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次年2月上旬前,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在此基础上,于2月底前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市政府每年下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并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和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决定奖励分值。
(二)业务目标的计分按以十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芳工作目标105%以下(含105%)的项目,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计分;完成全年度工作目标105%-115%(含115%)的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5%;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5%以上的项目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10%;完成该
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在60%以下(含60%),则该项目不计分。
2.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保证目标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考核和计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目标管理工作。凡目标未分解落实到埏(室)的扣0.5分;凡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的扣0.5分。
2.政务督办工作。对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一次扣1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一次扣0.5分。
3.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出现重大差错和凡未按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时间要求或不认真办理公文的,一次扣0.5分。
4.政务信息工作。按各部门完成信息采用目标实绩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分。凡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采有目标,少1条扣0.01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突发事件)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扣0.1分。
5.会议纪律,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每发生一起迟到早退现象扣0.5分。
6.值班工作。每发生一起无人值班的现象扣1分。
(四)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的全面性工作奖励加计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5、1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6、0.3分)。
(五)其它减分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承、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减分由承、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进入总分。
第十七条 市长的计分按全市总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各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副市长的计分按其分管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其联系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即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奖金的计发。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每分值奖金×部门得分×部门人数。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部门不发奖金,并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扣发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从其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取消该单位全年目标管理奖。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前30名的,并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指标,领导班子团结、廉洁,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事故发生的,列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连续3年获得通报表扬的部门,由市政府授牌表。
第二十条 奖金来源按各部门工资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奖金由市财政承担;由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市财政按工资补差的百分比计发;不由市财政承担职工工资的部门(含中央在渝单位),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奖金,领导班子成
员人数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在职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为准。
第二十一条 部门人数以市编委、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编内在职职工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奖金发放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下发的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的实际得分和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奖金计算办法统一计发。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该单位目标管理奖,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7月14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361号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5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一)证件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
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
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
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
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
每份一百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
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一百元。
(八)药品检验费
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
一类:六百至八百元
二类:五百至七百元
三类:三百至五百元
四、五类:二百至三百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
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
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每个品种二百五十元。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一)新生物制品审批费
申请新生物制品审批(包括申请人体观察审批、申请生产审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新生物制品审批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二)新生物制品检验费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生物制品人体观察或生产时,应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交纳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六执行。
四、生物制品检验费
按《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生物制品检验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电、材料进行检验时,不得收取检验费,只收取每人每天二十元劳务费;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使用受检单位仪器设备的,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远程(单程二百公里
以外)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另行计收,但同一地区多家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应分摊,不得重复计算;远程样品的运输费,由被检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民办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和集体联办的医疗诊所)开业行医,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个体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五十元/年;集体、联办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一百五十元/年,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医疗诊
所规模等因素核定。收取管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有关的证件费。
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九、以上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抵补卫生监督防疫、药品审批工作和发展药品监督检验事业等事业经费。
十、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其中:
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
国产特殊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评机构交纳申请费和审评费。申请费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
(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四)监测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
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五)卫生质量检验费
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六)预防性体检费
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七)预防接种劳务费
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
(九)疫情处理,如消毒、杀虫、灭鼠等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收费范围只限于经营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
第三条 上述(四)至(九)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消耗部分补偿的原则,并考虑技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
第四条 监测收费必须严格限于卫生部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的覆盖面以及频次,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第五条 委托性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完全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门诊和住院治疗)收费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由财政拨款的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计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按成本收取。
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收费,自愿购买的由省级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按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入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卫生监督防疫工作的消耗、改善工作条件等。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范围,以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
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属于乱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各被监督和接受卫生防疫服务的单位及个体从业者,应按规定交付卫生监督防疫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对拒付或拖延支付者,加收应付款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省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88)卫计字第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二: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
项目 | 临床研究审批费 | 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正式
-----|-----------|----------|
类别 |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生产审批费
-----|-----|-----|----|-----|-------
第一、二类| 700| 1000|4300|12000| 2000
-----|-----|-----|----|-----|-------
第三类 | 600| 700|2700| 8000| ---
-----|-----|-----|----|-----|-------
第四、五类| 1000| ---|2500| 4500| ---
------------------------------------
注:1、新药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
审批费用。
2、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5、无菌检查 50元
1、抗生素类 16、抗菌素效价测定 60元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17、卫生学检查 8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18、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 60元
2、化学药品类 19、红外吸收 50元
(1)原料、注射剂 200元 20、微量红外 50元
(2)其他制剂 120元 21、旋光度测定(含分光检验) 50元
注: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 22、原子吸收 50元
标准收取。 23、高压液相 100元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00元 24、气相色谱 60元
4、生化药品 25、r能谱测定 30元
(1)甲类:包括胰岛素、绒促性素、促皮质素、 26、放射性浓度 15元
尿激酶、水解蛋白注射液、肝素钠等 320元 27、半衰期测定 50元
(2)乙类:包括葡萄糖酸锑钠、鱼精蛋白、乳酶 28、放化纯度 25元
生、玻璃酸酶、细胞色素C等 240元。 29、胶体颗粒检查 50元
(3)丙类:包括催产素、胃酶、胰酶、淀粉酶 30、卡氏法水分测定 60元
100元 31、含量测定 6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280元 32、溶点测定 20元
6、放射性药品 33、鉴别(每项) 20元
(1)注射液 150元 34、检查(每项) 30元
(2)发生器 150元 35、荧光分光 45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40元 36、薄层扫描 50元
(二)单项检验 37、差热分析 60元
1、胰岛素效价测定 230元 38、释放度 75元
2、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230元 39、分子量测定 100元
3、促皮质素效价测定 180元 40、中药性状显微鉴别 30元
4、洋地黄效价测定 150元 41、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100元
5、缩宫素效价测定 110元 42、血液制品HBSAG检查 25元
6、肝素钠效价测定 100元 (用进口药盒 120元)
7、鱼精蛋白效价测定 100元 43、冻干人血浆保存质量试验 40元
8、长效胰岛素延缓作用检查 350元 44、血液制品稳定性试验 30元
9、新胂凡钠明毒力、疗效试验 150元 45、血液制品澄明度试验 20元
10、葡萄糖酸锑钠毒力试验 80元 46、急性毒性试验 100—200元
11、热原检查 150元 47、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 500元
(如为边缘产品或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的热原 48、大输液微粒检查 150元
检查,费用酌情另加) 注: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
12、过敏试验 150元 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
13、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 100元 目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
14、安全试验 50元 准备案。

附件四: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它制剂 25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它制剂 180元
3、中药材、成药剂、制剂 150元
4、生化药品类 150~48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42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200元
(2)发生器 20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60元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
1、含量测定 150~200元
2、检查(每项) 40~60元
3、鉴别(每项) 20~50元
4、物理常数 20~40元
(三)无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但有处方能根据处方及药品性质进行检验的,按上述(一)项下药品分类增收50%。
(四)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且需大量动物者,酌情另加。
(五)如需去外地抽样,对方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酌收交通费。
附件五:新生物制品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
项目 | 申请人体观察审批费 | 申请生产审批费 | 试生产转正式
|-------------|----------|
类别 |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 生产审批费
------|------|------|----|-----|----------
第一类 | 700 | 1000 |4300|12000| 2000~4000
------|------|------|----|-----|----------
第二类 | 600 | 900 |3300|12000|
------|------|------|----|-----|----------
第三类 | 500 | 800 |2700| 8500|
------|------|------|----|-----|----------
第四类 | | |2000| 4500|
----------------------------------------
注: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六:新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
----------------------------
类 别 |实验室检验收费| 备 注
-----|-------|--------------
第一类 | 1000 |
-----|-------|
第二类 | 1000 | 各项收费系指每批新生物
-----|-------|
第三类 | 800 | 制品的全面检验所需费用
-----|-------|
第四类 | 500 |
----------------------------
附件七: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7、乙脑疫苗残余牛血清测定 12元
(一)菌苗类: 8、乙脑疫苗效力检定 275元
1、流脑多糖菌苗生物学检定 800元 9、小儿麻痹疫苗病毒滴定 20元
流脑多糖菌苗生化检定 500元 10、小儿麻痹疫苗稳定性试验 20元
2、布氏菌苗 600元 11、小儿麻痹疫苗中和法滴定 70元
3、液体卡介苗 110元 12、小儿麻痹疫苗杂菌数检查 20元
4、冻干卡介苗 300元 13、小儿麻痹疫苗抗体测定 120元
5、绿浓菌苗 14、小儿麻痹血清检定(定型、效价) 20元
(纯化菌苗2500元,液体菌苗900元) 15、狂犬疫苗效力检定 300元
6、霍乱菌苗 1000元 16、抗狂犬血清IU检定 300元
7、钩端螺旋体菌苗 单价 300元 17、抗狂犬免疫球蛋白检定 200元
双价 500元 (三)抗毒素、类毒素类:
三价 700元 1、抗毒素制品效价测定
四价 900元 气性怀疽抗毒素 270元
五价 1100元 白喉抗毒素 120元
(二)疫苗类: 肉毒、蛇毒、破伤风抗毒素 75元
1、乙肝血源疫苗(共十项检定) 15000元 2、抗毒素中完整未消化IgG含量测定 60元
(三)血液制品类: 3、抗毒素中血型物质含量测定 10元
1、冻干人血浆 200元 4、类毒素效力检定
2、白蛋白(人血、人胎盘血) 550元 白类 160元
3、丙种球蛋白(人血、胎盘血) 550元 破类 150元
(四)免疫调节剂类: 液体百白破 300元
1、干扰素 1000元 吸附百白破 250元
2、人转移因子 500元 白破二联 230元

二、多项或单项检定 5、类毒素吸附度试验 10元
(一)菌苗类: (吸附白类、破类、白破二联)
1、钩体苗效力试验 单价 200元 6、类毒素安全试验 90元
双价 400元 (吸附白类、破类、百白破、百
三价 600元 白二联、白破二联)
四价 800元 7、百白破免疫力及毒性试验 1000元
五价 1000元 (四)血液制品类:
2、钩体苗炭凝试验 20元 1、无菌试验 80元
3、稀释PPD检定(五项试验) 120元 2、热原试验 200元
(二)疫苗类: 3、稳定性试验 60元
1、麻诊疫苗滴定 20元 4、冻干人血浆质量保存试验 80元
2、麻诊疫苗稳定性试验 20元 5、HBsAg测定(RPHA法) 50元
3、麻诊疫苗支原菌检查 20元 HBsAg测定(RIA进口试剂盒) 183元
4、麻诊疫苗小牛血清含量测定 12元 6、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200元
5、麻诊、风诊、腮腺炎 7、水份测定(卡氏法) 70元
血凝抑制抗体测定 2元/每人份 (样品量多、试剂用量大)
6、麻诊、风诊IgM抗体测定 5元/每人份 8、Na+检查(火焰光度法) 20元
9、安全试验 70元 1、脑膜炎菌为例菌种检定 100元
10、澄明度试验 20元 (四项试验)
11、PKA活性测定 150元 2、钩端生产用菌种
(五)生化项目类: 血清型检定 300元
1、总氮测定(凯氏定氮) 50元 抗原性试验 200元
2、蛋白质含量测定(福林—酚法) 25元 毒力试验 100元
3、酚和游离甲醛测定 20元 3、耶氏菌株检定 60元
4、汞含量测定 50元 4、结核分枝杆菌检定 40元
5、PH测定 10元 5、生产用百日咳杆菌菌种检定 1300元
6、水分测定—卡氏法 50元 (四项试验)
—P205法 30元 6、布氏菌种检定 290元
7、NaCl(消化) 40元 7、肠道杆菌菌种检定 70元
8、固总 25元 8、02菌种
9、铝含量测定 40元 一般菌种检定(四项试验) 80元

10、等速电泳试验 70元 疑难菌种检定 150元
11、高效液相色谱测定 200元 9、乙脑毒种检定 100元
(蛋白样品一次一个样) 10、虫媒病毒疑难毒种检定 500元
(六)免疫调节剂: (十)病理检定:
1、干扰素生物活性测定 50元 1、石蜡包埋切片:
2、转移因子生物活性测定 30元 (1)大鼠、小鼠、豚鼠、兔、鼯
(七)实验动物类: 20元/每份脏器
1、纯系动物遗传影象及纯度检查 800元 (2)狗、猴 25元/每份脏器
2、纯系动物常规纯度检定 200元 2、特殊染色
3、小鼠7种致病菌常规检定 290元 (1)一般细胞染色 5元/每份标本
4、小鼠脱脚病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革兰氏染色、姬姆萨染色)
5、小鼠仙台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2)特殊染色 10元/每份标本
6、小鼠肝炎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3、免疫酶标染色
7、小鼠呼肠弧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1)HRP—SPA法 15元/每份标本
8、小鼠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2)ABC法 25元/每份标本
9、小鼠淋巴球脉络丛脑膜炎病 (十一)电镜检定
毒抗体检测 80元 1、电镜观察40元/小时 收测试卷1张/小时
(八)诊断用品类: 2、包埋及超薄切片
1、脑膜炎诊断血清常规检定 380元 40元/块 收测试卷1张/块
(三项试验) 3、负染 8元/标本 收测试卷1张/标本
2、霍乱试验血清常规检定 130元 4、喷涂 15元/次 收测试卷2张/次
(多价、小川、稻叶)(三项试验) 5、底片 3元/张
3、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检定(一套) 2500元 6、照片 1元/张(4×5寸,三号纸)
(三项试验) (十二)冻干收费:冻干制品及菌种 2元/每支
(九)菌毒种检定:



199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