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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核查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4:5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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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核查报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核查报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为推动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数据统计汇总、对比分析在核查中的重要作用,突出抓好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的五个关键环节,逐步建立规范、科学、实用的卷烟体外循环核查和评价体系,国家局制作了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核查报表。现将启用该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构成与用途
  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核查报表由《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统计汇总表》、《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核对表》和《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填报表》及其相应的报表指标说明构成。其中,《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汇总统计表》是国家局用于统计各类数据的汇总表,不下发各省级公司;《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核对表》由国家局提供省际间卷烟流通的对比数据(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与各省级公司以卷烟表式月报上报国家局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各省级局负责核查各组数据的平衡差数,填报理由说明上报国家局;《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填报表》由各省级公司汇总、填报本辖区内卷烟工商购销和入网销售的数据,由省级局负责核查各组数据的平衡差数,填报理由说明上报国家局。
  二、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核查报表为月报表,从上报2003年4月份的数据开始。各省级公司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商企业卷烟经营活动的核查,并填报汇总数据和核查结果。已成立省级工业公司的,仍由省级局(公司)汇总填报数据,工业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三、核查、填报要求
  1.各省级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局两次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积极组织好核查工作。对填报的数据要认真负责,核对准确;对报表中反映的平衡差数,要有详细的解释说明;对核查出的卷烟体外循环问题,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2.考虑卷烟运输的在途因素,国家局于每月25日至月底前制作出上一个月各省(区、市)省际间卷烟流通的数据对比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存放国家局专卖管理信息子系统中,各省级局自行登录下载。
  3.各省级局获取国家局制作的数据对比表后,应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次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上报国家局(材料寄专卖监督管理司)。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七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总授奖项目的百分之十。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郑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驻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大中型企业;

(五)行业协会、学会;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应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

对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征询意见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决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根据获奖人的贡献大小发给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并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最高奖金额计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外汇信贷业务划转方案

中国工商银行


外汇信贷业务划转方案
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内部机构改革要求,总行决定将由国际业务部管理的外汇信贷业务分别划转到项目信贷部和工商信贷部。为保证相关业务的顺利划转和交接,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划转的原则
外汇信贷业务的划转应当有利于促进外汇信贷业务发展,工作分工应当科学,业务衔接应当合理。根据这个原则,将外汇现行贷款、外汇转贷款、对外外汇担保、信用证业务的对内业务划转到相应的信贷部门,上述各项业务中的对外业务继续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外汇担保和信用证业务
仍归口国际业务部管理。凡涉及对外谈判、签约等涉外事宜,应以国际业务部为窗口,有关信贷部门可以参加,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沟通和协作。
二、划转的内容
(一)外汇现汇贷款:外汇现汇贷款包括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业务性质,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划转到项目信贷部,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划转到工商信贷部。现汇贷款的贷后管理、贷款的收回、贷款的统计监测等职责也相应划转到项目信贷部和工商信贷部。
(二)外汇转贷款:外汇转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外国出口信贷、外国贴息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世界银行转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转贷款、国外发行债券资金转贷款等。上述业务贷款项目的审查划转到项目信贷部。
(三)对外外汇担保:如果担保目的是直接或间接用于项目建设,这类担保项下申请企业的资信审查、项目审查及企业履约能力的审查划转到项目信贷部;如果担保的目的是用于申请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这类担保项下的企业资信审查和履约能力审查划转到工商信贷部。为防止多头对外
,外汇担保的归口管理仍由国际业务部负责。
(四)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理、批复及统计管理工作由国际业务部负责。信用证开证企业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支付能力的审查工作由工商信贷部负责。
三、划转后的操作程序
根据1998年全行外汇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各行成立国际业务处,作为内设机构,负责辖内各项外汇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外汇业务的营业部门以一定形式存在,并负责办理国际结算、外汇资金清算外汇会计等业务,国际业务部门仍是我行外汇业务的对外窗口。鉴于此,外汇信贷业
务划转后的操作程序是:
(一)外汇现汇贷款:各行国际业务部门管理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相应划转到工商信贷部门;各行国际业务部门管理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相应划转到项目信贷部门。外汇现汇贷款仍由借款企业向当地分行提出借款申请,由分行按有关规定审批;超越分行权限的,分行应按业务性
质分别向总行项目信贷部和工商信贷部申报。总行项目信贷部和工商信贷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或报批。贷款申请一经批准,项目信贷部或工商信贷部应行文批复分行。对于分行需从总行拆借外汇资金的贷款申请,工商信贷部或项目信贷部在批准该项贷款申请之前,应事先征求国际业务
部关于外汇资金拆借的意见。分行如需向总行拆借外汇资金,应按有关规定以行发文件向总行提出申请,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分行的外汇存款、外汇营运资金及外汇存贷比例等指标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外汇转贷款:因这些贷款涉及的部门、机构和连接的国际金融工具、产品较多,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为便于同国内有关部门、国外银行、国外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和国外供货商保持良好衔接,转贷款事宜仍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受理。对承接的由经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经贸委推荐的申请利用各种外汇转贷款的项目,国际业务部应以书面形式交由项目信贷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项目信贷部审查之后,应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再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国家有关部门。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国际业务部负责对
外进行融资谈判、签约和融资协议的执行等项工作,同时与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就贷款项目签署转贷款协议,并将转贷款协议抄送总行和有关分行的项目信贷部门,由项目信贷部门据此同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项目的对外提款工作。项目对外提款后,对转贷款项目的
监督、跟踪检查以及用款项目的还本付息等工作由项目信贷部门负责。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转贷款的对外还本付息工作。届时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对外融资协议和与分行签订的转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负责从分行在总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有关转贷款项目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外汇担保:外汇担保业务属柜台业务,由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受理。担保申请由分行审批,超越分行权限的担保申请,由分行行文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保函的合法性、保函文本以及相关的涉外事宜进行初审,同时,将有关资料转交总行项目信贷部或工商信贷部
。项目信贷部或工商信贷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的企业资信、履约能力及相关的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后,将审查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据此行文批复分行。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据以对外开出担保函。
(四)信用证: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开证申请,工商信贷部门负责定期对申请开证企业的开证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或履约能力,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工商信贷部门给予授信,并将授信企业名单转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根据工商信贷部门
核定的授信额度,按照总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信用证的合法性,信用证的贸易背景、信用证的文本条款以及对申请人过去一年或几年来在我行开证后付款履约情况和申请人的进口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负责办理具体开证等相关业务。授信企业名单之外的企业如申
请开证,由工商信贷部门逐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付款履约能力等按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由国际业务部门对信用证的合法性、信用证条款及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并具体办理对外开证等业务。同时,工商信贷部门与开证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债权债务关系,以便按时对外付
款,维护我行对外信誉和合法权益。



19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