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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8:2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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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各采购代理公司:
199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规定,其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贷款不得资助合同金额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的盈利性项目。按当时汇率,20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约280万美元。
目前,国内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含农业加工项目)的贷款金额多为280万美元。按当前汇率折算,280万美元已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依照上述规定,这些项目将难以获得外国政府的批准或不作为小型工业项目。
随着汇率变化,20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美元数将发生相应变化。为使小型工业项目能顺利得到贷款国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金额不应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时参照当时特别提款权对相关货币的汇率。
二、对已申请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我部将至多同意安排200万特别提款权,请有关单位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我部已同意安排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项目在对外商签商务合同时,合同金额应控制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四、部分国别贷款仅资助项目合同金额的85%,小型工业项目申请这些国别贷款时,200万特别提款权上限系指合同金额上限,而不是实际贷款金额。
特此通知。



2000年8月8日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 —销售业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销售目标。

第二章销售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第六条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当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销售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第八条企业应当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行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当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收款

第十条企业应当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实行奖惩。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票据管理,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

企业应当关注商业票据的取得、贴现和背书,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根据该《决定》修正后,已重新公布。为了正确适用《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决定》公布前,即1993年9月2日前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果确需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被《决定》所修改和删去的条款的,在法律文书中引用该条款时,可写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示区别;原《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文内容未作修改,仅是条文顺序发生变化的,以及审理1993年9月2日以后签订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正后的《经济合同法》。
二、根据修正后的《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凡在1993年9月2日《决定》公布后,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决定》公布前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案件,仲裁机关在《决定》公布后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根据原来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