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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2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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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高教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高教局 市财政局



市属各高校及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1)98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属高校中如有结合内部管理改革,采取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职工作的报酬结合的办法,请将实施办法报市高教局、财政局备案。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现将《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
二、已在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考取的研究生,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奖学金标准的,可保留其高出部分。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报酬结合起来的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学校,应将实施办法报国家教委、
财政部备案。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试行办法》。
五、《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85)教计字18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1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7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90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每生2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5%。
(二)硕士研究生:每生15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0%。
优秀奖学金在每学年末评定,一次发给。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学习期间书籍补助费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1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元。
(二)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按每生每月2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对研究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1992年3月10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13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年)》、《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文明素质提升工程等六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办〔2006〕17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

(一)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65周岁以上(含)的代表性传承人及嘉兴市民间艺术家;

(二)其他在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困难的民间老艺人;

第三条 已经享受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之内。

第四条 此专项补贴主要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和日常生活补助。

第五条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须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另制),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经同级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名单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并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补贴的发放,由所在地文化部门于每年的12月份发放到位。

第八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去世后,其当年补助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九条 市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经推荐申报评定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当年未享受省级以上补贴的,其当年市级补贴全额发放。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市级文化发展资金中安排。各县(市)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机制,鼓励传统技艺的传习和保护、发展。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培养新人;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对补助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享受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丧失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户持仓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户持仓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证监发字[1995]12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批准试点的期货市场也要加强管理,否则也要停止试点"的批示

精神,请各交易所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并对大户持仓及风险情况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这次检查工作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

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 ]181号)中提出的交易规则的十条要求,对照检查自身贯彻落

实情况、会员具体执行情况和大户持仓情况。

  二、在检查过程中,对查出的违反规定的会员和客户要进行处理,属交易自身存在的问

题也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改进。

  三、认真对待这次检查工作,要把这次检查工作作为加强和促进交易所规范化管理的重

要措施来抓,做到领导重视,布置周密,检查彻底。通过检查,争取收到控制大户持仓,加

强风险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效果。

  四、检查工作从收文之日起,到二月二十目之前结束。完结后,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

和改进措施一并于二月底上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