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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21:2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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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文明办[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央文明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
一、“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诚实守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也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当前,诚信缺失已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影响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风气改善的重要因素。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于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诚信教育,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的新进展,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抓教育,树立诚信意识;立规范,建立诚信机制;攻重点,整治突出问题;推典型,营造诚信氛围。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
二、广泛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把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贯穿活动始终。要围绕诚信主题,广泛开展丰富多采、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城乡基层要运用市民学校、社区讲座、农村文化活动等阵地,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诚信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广泛开展“诚信兴业、文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切实认识到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要在全社会广泛弘扬诚信意识,使人们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使讲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要把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与组织多种形式的诚信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要引导各行各业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实解决在诚信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在实践中不断发扬光大。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标兵、先进工作者等活动,要把诚信建设做为重要内容。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抓好深受群众欢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创建活动“名牌项目”,并把诚信建设列为重要标准。
三、紧紧抓住“共铸诚信”活动的工作重点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抓起,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以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诚信建设的整体推进。“共铸诚信”活动要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要加强党政机关的诚信建设,以诚信办事、诚信服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加强诚信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活动,坚持不懈地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执政为民的良好作风为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作出表率。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心诚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多办好事实事。对于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坚决做到,不打折扣。对直接服务群众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推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要把明确权限、强化监督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认真解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逐步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中设立热线电话,建立与群众畅通的联系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努力健全完善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
要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生产企业要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完备生产条件,确保产品质量上。流通行业要在继续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不断增加示范街、示范店的数量,同时把活动向批发市场、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延伸,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大力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针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整治力度,促进问题解决。近期要努力在解决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宣传、不守合同、逃废债务、偷逃骗税、虚假账务等问题上取得新进展。
要加强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努力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推广规范化服务,制定出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和每个服务人员。对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餐饮卫生、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房屋装修、通信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投诉,作好调查处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增加服务透明度,真正做到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要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促进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要积极探索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职业中介、租赁中介、出国中介、婚姻中介等各类中介组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要把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作用同发挥行业协会、职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要逐步推进中介组织执业公示制度,将中介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纠纷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制止信息误导、合同违约、价格欺诈、伪造凭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法行为,保证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着力形成讲诚信的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
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各项社会事务和人际交往中大力倡导讲诚信的良好风尚。加强科技、教育、文化领域的诚信建设,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促进学界自律。要健全学术规范,强化学术监管,坚决反对和严肃处理各种沽名钓誉、投机取巧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为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供保障。要加大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打击盗版侵权的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我国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信誉。
要积极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人际交往中讲诚信,维护自身的诚信形象。要努力使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引导每个社会成员从不说谎、不做弊、不制假、不售假、不欺诈等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在社会做个诚信的公民、在单位做个诚信的建设者、在家庭做个诚信的成员。要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
四、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保证诚信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行各业、各类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价格法》、《合同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行业规章制度。
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手段,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加强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使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得到好处和便利,让不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受到制约和处罚。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把提高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完善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教育和管理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效应上相互补充。要把诚信建设的目标要求融入科学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把诚信建设实践活动的成果巩固下来,形成规范,坚持经常。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把加强行业自律与完善社会监督结合起来,通过聘请专门的监督员、群众评议行风、企业评议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评议上级机关、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反映群众呼声,保护人民利益,推进诚信建设。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行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诚信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档案,以社会监督促进诚信机制的健全。
今年内,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建立以下诚信建设的机制。
1.税务部门建立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使诚信纳税成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则,推进税收诚信机制建设。
2.工商部门制定《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根据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分为不同信用类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即对守信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对警示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对失信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淘汰机制。
3.质检部门充分运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研究实施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企业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广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诚实经营、以质取胜。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与促进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联系起来,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诚信问题,惩治失信行为。开展“计量诚信”系列活动,重点建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机制。
五、努力营造全社会“共铸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央及各地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宣传,把“共铸诚信”在全社会叫响,努力营造讲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共铸诚信”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宣传讲诚信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方、各行业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效,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要注意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之于众,公开批评,抓住重点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起到警示作用。
中央电视台和全国各省、市电视台要创作播出一批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思想道德电视公益广告,在黄金时间播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行业和单位,中央文明办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工作示范点,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市、县命名的文明单位,各级先进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都要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做好表率。
六、切实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列入重要日程。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找准活动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发动群众,面向全社会把“共铸诚信”活动迅速开展起来。
各级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职责。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各地可设立联合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共铸诚信的合力。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工商业联合会、各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在“共铸诚信”活动中的职责,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发挥他们的作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注意与已在各地广泛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守合同重信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规范化服务”、“社会服务承诺制”、“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共铸诚信”活动开展的情况和经验,发现和培养一批诚信建设的先进单位,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给予大力表彰,以鼓励先进,示范带动,推动“共铸诚信”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保卫和卫生等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需要扩大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以及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围档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砌体围档应当压顶并亮化;

  (二)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

  (三)大门应当采用金属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档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第十条 建筑物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全封闭安全立网,防止高空坠物和扬尘。安全立网应当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地面及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

  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其中,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量在500方以上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量在500方以下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简易设施。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主体二层结构完工前完成基坑回填。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识牌,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混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50厘米的堆放池。

  施工现场产生的余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堆放池集中堆放,堆放地点不得靠近围档,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废弃的余土和施工、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清运,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者采取覆盖措施。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八条 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单位、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员工集体宿舍应当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应当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

  (二)具有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制作间、储藏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堂的炊事人员应当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炊具、餐具和公共饮水器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应当粉刷,地面应当硬化,门窗应当齐全,蹲位之间应当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0.9米。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围档,并对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进行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明确支付计划。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报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并接受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明施工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

  监督检查结束后,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并作为评选优质样板工程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处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报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明施工。



  第三十八条 各县建制镇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浅析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

王海宏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无过错责任为特例。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不同。
  2.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3.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
  4.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选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争议、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争议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追索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存在三种学说:其一,法条竞合说。此说认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当同一行为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其二,请求权竞合说。此说信为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同时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请求权,并可择一行使。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区别
  侵权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所受损害为目的,以损害事实为条件,百不考虑侵害人是否直接受闪及受闪多寡。不当得利旨在剥夺加害人的不正当的受闪不仅要求致人损害,而且以加害人直接受益为条件。在加害人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较大百受益较少,或者造成损害较小而受益较多的情形下,适用不同的民事责任直接到责任的范围和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其构成要件有二:第一,加害人因过错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这是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产生的前提条件。第二,取得不当利益。即加害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