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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3:4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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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等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7〕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新形势下对劳动模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重视和关怀,进一步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市职工为我市二次创业建功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粤办发〔1997〕28号文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此项
工作。
二、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评选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随时掌握、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作好劳动模范工作提供及时、
准确的资料,使劳动模范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三、粤办发〔1997〕28号是省委、省政府首次颁发的关于劳动模范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对劳动模范政策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单位要加强对文件的学习宣传,使各级劳动模范熟悉掌握文件有关精神,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深府〔1997〕215号文件就我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落实。对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劳模和下岗劳模的生活状况,要开展专题调查并及时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总工会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中央和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模范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命名表彰
第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的命名表彰工作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广东省劳动模范、广东省先进工作者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命名表彰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方面的先进个人均授予“劳动模范”称号,两种荣誉称号同等待遇(以下统称劳动模范)。
第六条 建立广东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主持、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审批广东省劳动模范,审议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定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省劳动模范奖励办法,以及其他需要确定的重
大事项。
第七条 在筹备和召开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期间,设立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省总工会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省劳动模范工作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表彰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解决。

第三章 评选表彰条件和名额
第九条 省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
(三)在发展“三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进外来资金、技术及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五)在发明创造、提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比赛中作出显著贡献。
(六)在能源、交通、通讯及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工程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
(七)在科研、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中作出显著贡献。
(八)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九)在开展“五创”(创新、创先、创优、创佳、创文明)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劳动竞赛和“双增双节”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
(十)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第十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时可按照第九条制定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省劳动模范名额控制在全省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左右,其中工人、农民劳动模范占劳动模范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章 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群众公认及兼顾各行各业。
第十三条 省劳动模范原则上从市劳动模范中选拨;全国劳动模范从省劳动模范中推荐。
第十四条 评选推荐省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应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在同意推荐的基础上,县(市)党委和政府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经各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省有关产业部门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审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
(四)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 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劳动模范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对省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如遇特殊困难,由上级主管单位协商解决。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触犯刑律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第十八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对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人,由命名机关收回其荣誉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有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省和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管理。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检查落实;指导协调全省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处理有关事项;拟定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全国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方案,以及省
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产业与地方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全省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发挥劳动模范作用,积极向各级人大、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人选。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通过劳动模范协会、联谊会、座谈会等,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省各有关产业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参照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1998年3月5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特定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计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市发展计划、建设、教育、科技、水利、公安、国土、信息、环保、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代理方式)
非经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管理方式,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全过程代理和分阶段代理。分阶段代理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理和建设实施阶段代理。代理业主的主要业务内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代理业主、与代理业主具有投资等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代理业主的母公司、子公司,均不得直接或以联合体投标、分包等间接方式在代理业主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的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六条(全过程代理)
全过程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结束的全过程,交代理业主实施和管理的组织管理方式。

全过程代理中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核准文件,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等的招投标和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二)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完成报批手续;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办理规划、土地、房屋拆迁、环保、绿化、消防等有关前期手续;
(四)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图中心审查;
(五)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和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六)会同使用单位申报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七)报送项目进度用款申请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接受审计监督;
(九)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整理汇编和移交项目建设、竣工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在工程保修期内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履行维修义务。

第七条(分阶段代理)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前期工作交由代理业主实施和管理的组织管理方式,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第六条中的第(一)项至第(三)项。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外的其他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交由代理业主实施的组织管理方式,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第六条中的第(四)项至第(十)项。

第八条(代理业主的确定)
代理业主的确定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由相关责任部门直接委托代理业主: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合同签订)
代理业主确定后,相关责任部门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理业主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相关责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加强项目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管理、监督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项目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依据;
(二)协助代理业主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款,并保证自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
代理业主应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生效前,向相关责任部门提供代建项目管理费10%-15%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性质在代理业主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项目竣工合格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理业主的履约保证金约束。

第十三条(调整变更)
禁止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地质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设计和投资有重大调整的,应由代理业主提出,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审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竣工决算)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严格进行竣工验收,于项目完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或设施移交)
代理业主自财政部门批复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在接收后30日内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业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
代理业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有关档案。项目代理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费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分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的划分,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实行全过程代建或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支付方式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发。代理业主不得自行从项目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八条(节余奖励规定)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理业主可获得不高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20%的奖励,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标准,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现公布《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收”。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是: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标准是:水田按每亩3000—6000元,旱地按每亩2000—4000元,征收标准若发生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
  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缴纳,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后,随项目用地报件全额上缴州国土资源局,并统一汇缴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所缴的耕地开发费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开垦。
  四、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权限,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使用办法是: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总额的70%,以项目挂勾的形式下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耕地开垦费专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实施;州级统筹30%做为平衡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储备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按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各提1%作为业务经费,并按相应比例返还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
  五、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拨付办法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拨付,采取以项目挂勾的办法运作,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从州级耕地开垦费专户中下拨到各县市耕地开垦专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