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
荣昌县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
(渝文备[2007]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四)行政执法部门相互之间自行的协调;
(五)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问题的协调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
(二)维护法制统一;
(三)保障政令统一与畅通;
(四)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协调的提起
第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自行协调无效的,分别由下列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
(一)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
(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项情形的,由需要实行联合执法或者需要协助、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
(三)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情形的,分别由应当受理案件和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
第八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发生的争议不自行协调或者不提请县政府法制办协调,相互推诿的,由县监察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请协调而未提请的,县政府法制办可以主动进行协调。
第十条 县政府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指示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公函;
(二)关于提请协调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文本;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县政府法制办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决定进行行政执法协调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及意见,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行政执法协调事务的办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将行政执法部门说明情况及意见的材料发送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县政府法制办发送的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调查了解协调事项的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可以召集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对行政执法部门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等特殊情况,可以建议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临时措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时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协助、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后,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载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二)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未能就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确定有关事项。
《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应当加盖县政府法制办印章,发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 重大、复杂事项经县政府法制办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发现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确定解决或者改善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认为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建议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或修改。
第四章 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作出《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出。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的异议成立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该意见书的内容,或者指示县政府法制办另行协调;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的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决定维持该意见书。
县政府审查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的异议期间,该意见书暂停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制作的《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应当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部门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监察局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
为全面掌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与国有资产运行绩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组织力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对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运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及早做好布置培训工作,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及时改进不足,对于存在工作组织不力、上报不及时、数据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单位,要加强帮促与督导;要加强同非监管范围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地市、县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指导,建立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完善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
二、组织开展户数清查,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
针对部分地区国有资产统计范围不完整的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户数清查工作,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一是要结合年度决算工作,组织做好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的户数清理工作,将具有产权、财务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企业均纳入清理范围,理清产权关系,界定管理责任,规范确定集团报表合并范围;对于按规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二是积极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地市有关机构做好非监管企业的户数清理工作。三是通过查阅历史资料、辅助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各级非监管企业占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情况,核查是否存有应纳入而未纳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企业,确保全面完整、不重不漏。
三、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信息质量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规范报表编制行为,提高报表信息质量。一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各项基础工作。二是督促企业规范会计核算管理,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编制年度报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不得存有账外资产,不得编造虚假统计报告。对于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清理出来的各类资金和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纳入法定账册核算。三是督促集团型企业严格执行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禁止随意调节年度经营成果的行为。四是集团所属尚未改制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通过转表方式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以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占用国有资产情况。五是督促企业规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核算方法,不得滥用公允价值转回、评估等手段调节利润。
四、强化财务决算管理,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出资企业的财务决算管理,并在做好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一是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各项决算管理基础工作,准确界定合并范围,认真开展各类资产质量状况评估,足额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规范编制财务决算报表,确保国有资产运营成果真实可靠。二是加强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质条件,完善财务决算审计机构选用、监督制度,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与批复工作,改进审核方法,提高审核效率,及时揭示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推动企业改进管理。
五、加强数据审核,切实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逐级审核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审核工作采取子企业自审、母公司复审、地区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组织,注重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在集中会审工作中,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聘请注册会计师审核、地区之间交叉互审等方式。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报范围及填报数据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报表编制要求,表内数据与表间相关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年度间数据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要求,存在漏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或限期重报。国务院国资委将继续开展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质量审核评比工作,对工作成效显著、报表编制质量较高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工作组织不力、存在较多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六、规范数据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分析利用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数据管理,加大数据分析利用力度,拓展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应用领域。一是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及时为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加强对本地区国有企业布局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认真撰写本地区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报告。三是深入开展企业财务绩效评价与对标分析工作,要运用绩效评价工具对本地区国有企业尤其是出资企业财务绩效实施评价,并从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行业对标分析,揭示经营“短板”,寻找管理差距,提出对策建议。
七、明确填报范围与报送级次,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填报范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其中参股企业数据单独汇总,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据一并报送。集团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填报。各地区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一)2010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并依次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2010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及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2010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报告。
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在报表编制、软件操作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2.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10年度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报表项目转换参考格式(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