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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1:2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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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



1995年3月7日
物流融资的界定及操作方式
文/齐艳铭

概念界定:融资时的增值服务
金融,顾名思义,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物流与金融的最佳结合点莫过于物流融资。现阶段,物流融资的概念还很模糊。从融通资金的方向来看,物流融资既可以指物流企业为自身融通资金,又可以指物流企业为其他企业融通资金。在物流企业为其他企业融通资金的情形下,按物流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又可以分为物流企业直接提供的基础性融资服务和物流企业间接提供的增值性融资服务。
当前,很多业内人士已详细探讨了物流企业该如何为自身融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探讨对物流企业,尤其是对中小物流企业如何融资而言大有裨益,但这种融资行为更具有一般企业融资的共性,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冠以“物流融资”的称呼。至于物流企业直接向客户提供的基础性融资服务,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专门经营基础性融资服务的机构只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企业,一般工商业企业并不能染指金融业务。当然,也包括不能收购金融企业。在国外,UPS公司通过收购美国第一国际银行(First International)并将其改造成UPS金融部门(UPS Capital),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个案,应另当别论。因此,本文界定的物流融资,仅限于物流企业在客户融资过程中间接地提供辅助性增值服务的方式。笔者认为,物流融资是物流企业服务功能的拓展和升级,它具有使资金流这一环节不断增值的功能。
质押监管:物流融资小试牛刀
在国内,物流企业提供的质押监管服务主要发生在仓单质押业务领域。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是传统储运向现代物流发展的一个延伸业务。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有的货物向质权人(一般为银行)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人(保管人,一般为物流企业)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近年来这项业务受到了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银行的广泛关注。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之一种。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也正因为此,转移仓单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模式便来源于上述法律规定。货主把货物存放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取得仓单后凭此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质押物品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接受银行的委托,对货物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及时向银行提供质押监管信息,以便银行随时掌握货物流动的信息。
说到底,在仓单质押业务中,物流企业除了保管者以外,还扮演了信息提供者的角色。正是因为有了物流企业的参与,银行才可以放心地贷款给货主。此项交易实现了银行、货主和物流企业的三赢。相对于传统的物流服务功能而言,质押监管使物流企业在“资金流”的环节上增值。
融资租赁:物流服务开疆拓土
如果说质押监管是物流融资在“货”的方面小试牛刀,那么,融资租赁就是物流融资在“库”的方面开疆拓土。融资租赁相对于质押监管而言,更具大手笔。
当一些货物对仓库的现代化和智能化程度要求较高,但同时货主限于实力不能自主建造仓库时,普通的仓库租赁便不能满足这些货主的需求。实践中,物流企业通过提供融资租赁等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来满足这些货主的需求。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贷方,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在融资租赁方式下,首先是由货主提出关于仓库需求的招标方案,然后是物流企业投标,中标后便进入融资租赁方案的实施阶段。物流企业与货主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筹资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签订该贷款协议是物流企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的融资行为,属于物流企业为自身融资,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因此,这一阶段真正的物流融资是指物流企业在为货主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库租赁服务,集融资与融库于一体。
融资租赁之所以具有融资功能,在于此时租赁行为相当于货主通过物流企业筹得资金后建成仓库,并将仓库所有权抵押给物流企业,货主按期交纳的租赁费可以视为按期还款。租赁期满后,仓库的所有权一般也要转移给货主企业。因此,融资租赁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借鸡生蛋、卖蛋买鸡”。
在物流融资租赁情形下,还应该注意融资租赁期与物流服务期一般要保持一致。之所以这样安排,是由于融资租赁的仓库大多是根据货主的个性化需求建造的。也许,这种仓库对其他货主并无用处。如果物流企业与货主企业合作期满但融资租赁尚未到期,一旦货主企业重新招标淘汰该物流企业,此时物流企业还拥有该仓库的所有权将面临着不得不闲置的风险。只有将租赁物所有权及时转移给货主企业,才更加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

本文发表在《现代物流报》2005年11月3日第3版

齐艳铭:男,律师资格。近年来,在《保险研究》、《中国保险》、《中国保险报》、《中国物流与采购》、《物流技术》、《中国储运》、《铁道货运》、《空运商务》、《物流》、《中国邮政》、《现代邮政》、《中国邮政报》、《中国电子与网络出版》等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诠释第三方物流”一文获第三届(2004年)中国物流学术年会论文三等奖。“第三方物流风险及保险对
策”一文获第四届(2005年)中国物流学术年会论文优秀奖。

电子邮件:qiyanming@126.com 或qiyanming@picc.com.cn



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10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我署决定从1993年起举办国家图书奖评选活动,每二年一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署制订了《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并已征得中宣部审定同意,现发给你们。第一届国家图书奖拟于1993年上半年举办。请各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做好准备工作。评奖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图书的出版,特设立国家图书奖。
第二条 国家图书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主办,为全国图书评奖中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作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系指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在国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包括限国内发行)的汉文版和少数民族文版的图书(均包括翻译图书)。
1、已合并、改名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机构提名推荐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暂不列入国家图书奖评选范围。
2、台、港、澳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出版机构出版(包括重新修订出版)的图书,可参加国家图书奖评选。
3、国家图书奖参加评选的图书包括各种书籍、教材和画册。
丛书、套书均可参加评选。套书每套为一种,丛书中每种书为一种。套书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
参加评选的图书包括著作、编选作品、翻译图书、编译图书。
第五条 获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必须符合第三条所列的原则,质量优秀,贡献突出,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
1、对于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2、对于宣传马克思主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有重要贡献的;
3、对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有重要贡献的;
4、对于出版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5、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或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参加评选的图书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奖的图书必须符合获奖标准(具体获奖标准及获提名奖的条件,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分别制订,经评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图书奖下设九个门类:
哲学社会科学类、文学类、艺术类、科学技术类、古籍整理类、少儿类、教育类、辞书工具书类、民族文版图书类。
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图书出版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
对在海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大型、多卷本套书、文集,可以单独予以奖励。
第七条 国家图书奖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授奖额为30个,不分档次。如符合获奖标准的图书不足30个,奖额可以空缺。另设提名奖50个。
入选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在正式确定下来前,要以适当形式听取读者意见。
第八条 国家图书奖授予获奖图书的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
第九条 新闻出版署每年从全国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一部分,作为国家图书奖评奖和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授奖办法: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授予获奖图书以“国家图书奖”称号。
2、向获国家图书奖的图书的著(译)者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著者6,000-10,000元,译者5,000-8,000元,责任编辑4,000-6,000元。
向获国家图书奖图书的出版机构颁发奖状。
向获提名奖的图书的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颁发获奖证书。
3、在全国范围公布获奖图书书目及其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由新闻出版署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制定图书参评的条件和获奖的标准,同时负责对获奖图书的最终评定。
评选委员会主任由新闻出版署署长兼任。在评选委员会下按不同门类分别组成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和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国家图书奖评选的程序:
1、设在各地的出版机构(包括大学出版机构、军队出版机构)的图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初评通过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新闻出版署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每届评选推荐不超过10种。
2、中央单位所属各出版机构的图书,经过本社主管单位初评通过后再向新闻出版署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每社推荐不超过2种。
3、由出版机构按评委会统一要求填写推荐书,每种书一份,附以两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的评价)和出版机构出书前的书稿终审意见,经当地新闻出版局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同时报送样书。
4、评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参评条件,加以审核,提交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
5、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对参评图书分门别类按照获奖标准予以评选,形成初选书目。
6、在初选的基础上,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最后评定。
第十三条 每届国家图书奖评选前,由评奖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对本届评奖的评选工作加以具体布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