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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30 05:1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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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指能够接待观光客人、商务客人、度假客人以及各种会议并经旅游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评定星级的饭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涉外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保护旅游涉外饭店环境。旅游涉外饭店周围不得建设污染性企业及有碍观瞻的建筑。
  第六条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标准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不正当压价竞销;
  (四)配备安全保卫设施,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星(含预备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三星、四星(含预备三星、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五星(含预备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的评定由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旅游涉外饭店申报星级,应当向所在辖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二星(含预备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完成评定工作;对同意推荐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完成推荐工作。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市、县两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上报备案制度。
  第九条未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不得使用“X星级”或“相当于X星级”等攀附性广告进行宣传。
  星级饭店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志应当置于大堂明显位置,并按星级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消费者对旅游涉外饭店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涉外饭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已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选报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检查员。星级检查员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履行检查职能。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星级检查员,应当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四条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相应服务或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的旅游涉外饭店,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同行,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被检查旅游涉外饭店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5〕10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关于企、事业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现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明确如下:

(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

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及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除金融业纳税人外)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月终了后10日内;其他纳税人(含金融业纳税人)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内资企业为年终了后4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1.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2.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表报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八、附件九(国税发〔2003〕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63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63人)

(1980年8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张启龙
副主任委员
  罗青长   洪学智   严济慈   李世璋   黄 荣
  秦力生   康永和
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光训   马志杰   马恒昌   扎西拉姆(女)
  区棠亮(女) 方志纯   巴图巴根  巴 金   邓力群
  申纪兰(女) 史怀璧   成仿吾   成盛三   任新民
  华凤翔   华煜卿   庄明理   刘 毅   李富荣
  肖隽英   吴国祯   吴学周   何 贤   张平化
  陆榕树   阿衣奴拉·阿皮孜(女)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佳楣(女) 金明汉   周 里   周谷城   郑 英
  赵发生   赵朴初   赵廷光   赵祖康   赵喜明
  郝德青   施嘉明   莫乃群   贾庭三   钱三强
  徐伯昕   徐眉生   凌 云   郭棣活   浦洁修(女)
  陶峙岳   彭迪先   惠浴宇   傅秋涛   童少生
  曾 志(女) 谢冰心(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