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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3:1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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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86号

各处室:

现将《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政务督查效率和质量,现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和内部职责分工,制定本规则。

一、督查范围

(一)国家、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工作及其他通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等布置的工作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市政府办理或配合办理的事项;

(五)市长公开电话办理事项;

(六)人民来信处理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分工

(一)国家、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秘书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送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办理,督办处负责督办。

(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综合类、全局性事项,要求各市(区)、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督办处负责督办。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召开的现场办公会、协调会及到基层调研、考察工作时议定事项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布置的专业性工作,要求向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相关处室负责督办。

(四)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督查事项内容,由相关处室进行督办。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市政府办理或配合办理的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工作职能,交由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办理,督办处负责督办。

(六)市长公开电话日常接处由督办处负责,非工作时间按值班表由各值班人员负责接处,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由督办处负责督办。

(七)市领导批办或转办的人民来信,由相关处室负责督办。

(八)纳入办公室正常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由秘书处负责分送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办。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职能由相关处室进行督办。

三、督查方式

(一)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综合类、全局性督查事项,根据工作要求,由督办处填写《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发送有关单位办理,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二)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专业性督查事项,由相关承办处室填写《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或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三)市领导确定的重要专题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项督查,并按要求做好反馈工作。

(四)市领导批办或转办的人民来信,由相关处室负责登记编号并复印,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做好督办、反馈工作。

四、督查要求

(一)强化效能意识,把提高落实率作为督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处室要按照督查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督查事项的交办、催办、查办和汇总反馈工作。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进行跟踪督查,一抓到底,务求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办公室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各处室要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办公室督查工作。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督查工作之中,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优质高效地完成督查任务。督办处要发挥职能处室的作用,及时向各有关处室通报督查工作情况;各有关处室要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事项的督查,及时提供与督查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和批示件等材料。对涉及几个处室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反馈。

(三)明确督查责任,严格对督查工作的考核。督查工作是《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考评奖励办法》明确的重要考评内容,各有关处室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责任到人。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由首先接手处理的处室、个人负责到底,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凡在督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延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处室和人员取消评先资格。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20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2006-03-09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省政府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商务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订考核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政府考核和部门考核。对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部门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技术指标两部分。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技术指标根据部门职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三)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四)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办法

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办法。季度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相应的综合考评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于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

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

次年收到各单位自查报告后1个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3.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

4,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馆,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5.综合打分。考核组成员按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逐项打分,满分100分。州、市人民政府按考核内容评分,满分100分;省级部门综合部分50分,技术指标50分,满分100分。汇总考核组各成员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得出考核总分。

(四)考核等级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好、良好、一般、差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好,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为一般,7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奖惩

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及有关部门考核结果,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51号令)、《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等规定,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等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做到便民利民。要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开展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不仅要本着有利于零售户的依法经营和有利于市场经营的规范化管理,还要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卷烟。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以达到有利于保障消费需求。

  (三)照顾特殊、优先发放的原则。对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分别为:

  (一)蚌埠市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县区城关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三)乡镇政府驻地、乡级及以上公路两侧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

  (四)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每自然村总数不得超过2个(不含乡级及以上公路两侧的经营户)。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70米。自然村住户在100户以下的,设1个卷烟零售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浴池,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营业面积市区在300 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域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户;

  (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使用自有固定经营场所本人从事卷烟经营的。

  按照上述任一情形办理许可证的,其他新增经营户申办许可证时,在距离上不受其限制。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的商店。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或中、小学门口50米可通行距离内。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公安、工商、质检等)处罚2次以上(含2次),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卷烟经营资格被取消不满3年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与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租赁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八)省级及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上述第(三)到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直系亲属或财产共有人。

  第七条 下列经营户,根据实际情况,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批准,适当降低经营场所等准入条件,发放短期许可证,但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要求。

  (一)无卷烟经营户的自然村;

  (二)无卷烟经营户的规模较大的建设工地。

  上述范围内出现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申请办证时,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持短期许可证的经营户限制。

  在上述范围出现符合条件的持证经营户后,持短期证的经营户许可证到期后,不给予延续。

  第八条 辖区内重要的风景区、大型交通枢纽站内,零售点间距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0米。具体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可不受本办法关于零售点间距的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持证卷烟经营零售户,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并符合变更后所在地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已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场所被拆迁后,需在规划新建位置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时,必须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因城市大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办证时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单独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其营业面积等以分店为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卷烟零售资源,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退出机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卷烟经营资格。

  (一)违法或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第十三条 对现已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主体、企业类型、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届满未续延申请而被注销的,应重新申请办证。新办证均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两点间可通行距离”是指:经营场所建筑物的最近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0.3米为测量点。

  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0.3米为测量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作特殊说明的“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营业面积”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实用面积,不含仓库、住宿用房等。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仅限经营场所建筑物大门直接正对公路,且门与公路之间无建筑物的经营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仅指:除智残、盲人、既聋又哑的人以外的残疾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4年11月11日公布实施的《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2006年3月8日开始实施的《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楼堂馆所等高档卷烟经营场所市场管理实施方案》、2007年2月15日开始实施的《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说明》、《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8〕94号)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