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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05:0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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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内政发〔1985〕73号)已不适应形
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试点经验和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关怀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对象:(一)家居农村、牧区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二)单身入伍义务兵;(三)已享定期抚恤补助,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视其困难情况,适当予以优待。
第三条 优待标准:家居农村牧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所在旗县、市区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家居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所在农、林、牧、渔场上年人均收入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者,优待金可超过上述标准;对超期服役者
(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通知),可适当从优;一户有两名服役的,按两人优待。
第四条 优待金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全民统筹。农村牧区的优待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统筹费中优抚的规定收取。国营农、林、牧、渔场,由场统一筹集,平衡负担,均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兑现。
第五条 凡自治区内的农牧民、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承担优待金统筹任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困难企业的职工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 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增发:获军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其家属5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其家属4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其家属3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其家属200元。优秀士兵,奖励其家属100元。奖金来源,由受
者所在旗(县)、市(区)均衡负担;国营农、林、牧、渔场,由本场均衡负担。
第七条 在部队因犯罪被判刑者(过失犯罪除外),从接到部队通知之日起,取消其家属或本人的优待。
第八条 义务兵退伍后,不减少当年的优待金。对单身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存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待本人退伍后一次付给。
第九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优待金的管理发放工作。优待金余额部分,可存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优待金兑现大会,用张榜等形式公布当年优待结果,并将优待情况及时通知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和本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优待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落实兑现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优待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对贪污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4日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委所属勘察设计院(所、室)职工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委所属勘察设计院(所、室)职工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的通知

1989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现颁发《国家教委所属勘察设计院(所、室)职工职业道德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本“准则”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的精神,结合委属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而制定的,是委属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委属勘察设计单位的广大职工,应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放在首位,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增强职业道德观念,端正经营思想和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教委所属勘察设计院(所、室)职工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一、坚持精心设计,质量第一,讲求工程效益。各项设计文件要符合设计深度的规定,防止粗制滥造。积极开展创优活动,克服只重产值,忽视质量、水平和效益的倾向。
二、坚持把国家与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不承担故意压低概算或有意漏项,向国家“钓鱼”项目的设计。
三、严格按国家标准取费,不巧立名目额外收费。
四、不转让设计资格证书,不出卖图章及图签。
五、不为收“回扣”、“介绍费”而选用质次价高的材料与设备。不订立为厂家销售产品的合同。
六、遵守劳动纪律,不私揽设计任务,不参与无证设计及本单位未纳入计划的任何形式的业余设计。在合法的兼职劳动中,不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和经济利益。
七、积极推广、转让技术开发成果,不搞技术封锁。
八、提倡平等讨论的学术风气。虚心听取建设、施工、安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设计质量。信守合同,树立社会信誉。
九、利用或使用兄弟单位设计图纸及工作成果时,要征得对方同意,并注明出处。涉及经济利益时,要尊重对方的正当权益。
十、申请科研、勘察、设计成果时,要正确申报创作人及协作单位(个人),不侵占别人科技成果。
十一、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保守国家政治、经济、技术机密。善于汲取国外的先进技术,为我所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30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长安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将《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部级文明公证处的创建活动,切实做好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区、市)级和地(市)级文明公证处标准和实施办法,使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推动公证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和各项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国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把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全国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二)不断深化公证改革,建立健全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公证处内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批素质好、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努力开拓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三、文明公证处标准
部级文明公证处应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管理科学、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成绩突出的公证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始终把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保证公证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4.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三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
5.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处形成风气正、业务精、讲团结、比奉献的良好风气;
6.公证处人员中,公证员要占到8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要占到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双学历的要占到40%以上;
7.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达到50%以上,他们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能够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8.制定了公证员人员培养、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每个公证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业务建设方面
1.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在本省(区、市)有一定的知名度;
2.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处办证量和经济收入稳步提高;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公证事项和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错、假证发生,公证书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建立了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每年除上级单位检查外,公证处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检自查,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
4.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员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人、财、物自主权;有独立的账号和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2.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公证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3.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4.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公证人员的养老、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已妥善解决;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并公之于众,身体力行;建立健全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建立了“两公开一监督”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及申诉、复议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做到了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处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所在社区中位居先进行列;
5.整体形象良好,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完备的办公桌椅和办公设备,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做到整洁大方、宽敞明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有专门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
3.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并注重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部级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部颁标准进行自检后,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司法部组成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严格按照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标准,推荐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将派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完成评定工作。评定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的,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部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部级文明公证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