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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时间:2024-07-10 13:1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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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别让矛盾在法院引爆

   杨涛

3月7日,轰动一时的湖南郴州市永兴县法院爆炸案两疑犯被当地警方抓获。疑犯黄运财、王小华为一对夫妇,永兴县人,警方目前正在对案情进行进一步调查。据了解,2002年,黄运财的儿子黄虎在当地煤矿做工时被绞断右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运财向永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而被炸死的法官曹华正是该案的合议庭成员。(《新京报》3月16日)
据此前的报道称,曹华是一名优秀的法官,许多认识他的人都为认他的工作很认真,执法办案都不错,笔者也为他的遇难深感痛惜,痛斥凶手的残忍。此案也暴露法院的安全防范不善,据报道,除法院正门可以进入外,还有多条黄泥小路均可自由进出法院,根本没有围墙,此外,记者进入法院也未有任何保安或者法院干警问询。
但是,问题恐怕主要不在于此。在和平年代、法治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不是像在非正常年代一样,依靠战争与暴力来解决,而主要是由调解、仲裁以及审判等方式,依靠法律,通过理性的争辩来解决。其中,以法院的审判解决为最重要也是最后的方式,人们常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调解、仲裁等方式都不具终局性,而只是司法才具有一锤定音之效力,因而,各种矛盾纠纷在调解、仲裁等程序上并不会大量囤积,并在这些程序中矛盾溢出。所以,各种在其他程序中没有解决的矛盾最终还是要汇入司法程序,司法承担着矛盾解决的最后一个关口。
因此,在司法程序上,强调司法的中立与公正性,以及其解决矛盾的功能就显得特别重要。司法人员必须遵守公正的司法程序,本身做到中立无偏,并不受外来干涉,司法人员要与所争的案件利益无涉,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双方说理的空间,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在判决中依照法律用理说服人。司法一定要在程序正义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实现实体正义。如果不能做到起码的程序正义,民众就不会信服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就不具有权威性,而此时又不再具有下一级的救济程序,民众便要么是不断地上访,企图求助更高的权力压制、改变判决,要么矛盾本身便溢出正常理性的解决方式,以非正常、暴力的方式来解决,这种暴力有时便在当事人双方展开,有时便是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直接针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从本案披露出的有限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黄运财的儿子黄虎在湘阴渡镇马家三煤矿开绞车时,右手被绞断手掌和4个手指,黄运财随后向煤矿索赔6万元,但因该矿6个老板之一黄丙贵对此索赔有异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随后经调解,决定让矿方赔偿黄虎8万元,但因黄丙贵对仲裁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又未能达成协议。于是2003年上半年,黄运财向永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矿方赔偿黄虎30万元。被炸死的曹华是该案合议庭成员,而此次法庭判决矿方赔偿黄虎1万多元。黄虎方不服,遂又向永兴县法院申诉,法院又改判矿方赔偿6万多元。黄虎称,在扣除诉讼费等各种费用后,他们只拿到了3万多元赔偿金。按道理说,黄运财的主要矛盾方应当是黄丙贵,但是他却将矛头对准了司法人员,很明显就是认为司法判决不公,司法因此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
 司法本来是解决矛盾的地方,现在矛盾却在司法程序中、在法院里聚集、引爆,司法人员成为了牺牲品,这又是为什么呢?在黄虎赔偿的个案,我们不清楚这个案件是否公正判决,是否存在程序上的暇疵。但从近些年来的司法机关状况和一些司法人员的举止来看,司法机关的公正性经常受到人们的质疑。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于地方的行政,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领导干涉法院独立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些司法人员也根本不顾及自身形象,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吃了原告吃被告,更不用说有其他更严重的腐败行为了。在这种屡屡发生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出于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进而对几乎所有的法官都不信任,一旦判决不利于自己,便怀疑司法人员不公,进而将矛盾转移到司法人员本身。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正直的法官曹华便因此被怀疑也不公正,最终成为了司法形象被抹黑后的替罪羊。
因此,在法院修建有形的围墙,加强保安措施是重要的,但是如何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修建无形的围墙恐怕是更为重要。法院应当让矛盾溶解、消化,再也不能让它在法院里爆炸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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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1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意见,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关于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精神,将该讼争之铜鼓岭确认为原所有者安怀村公所所有为宜。至于对三家二队在讼争之地上的作物和其他附属物,可由安怀村公所予以适当补偿,并请注意切实做好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