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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6:1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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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科工人〔2006〕31号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的队伍建设,使专家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的队伍建设,科学地评价专家的工作情况,促进专家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以下简称委聘专家)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聘用的各类专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对聘用专家在聘期内从事咨询或评审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委聘专家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监督、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委聘专家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续聘考核,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由国防科工委机关具体聘用专家的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日常考核根据专家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续聘考核原则上结合换届进行。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具体聘用专家的部门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由部门领导任组长,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本部门聘用专家的日常考核、续聘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对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考核组设在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考核,考核组设在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方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保守国家和评审单位秘密情况。

  (二)业务水平方面:掌握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评审或咨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情况,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满足评审和咨询工作需要。

  (三)职业道德方面:积极参加评审或咨询情况;在评审和咨询过程中能否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能否主动回避与本人或本人亲属之间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或咨询项目。

  第八条 日常考核程序

  (一)本人撰写工作内容:委聘专家在完成重要审查或咨询任务后,应填写《委聘专家日常考核表》(见附件1),并在“委聘专家履行职责工作内容”一栏,撰写履行工作职责情况,送交考核组;

  (二)考核组提出意见:考核组在《委聘专家日常考核表》中提出考核意见,并反馈给本人;

  (三)报送考核意见:每年12月15日前考核组将上述考核表,报送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九条 续聘考核程序

  (一)本人撰写工作总结:委聘专家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总结个人在聘期内政治思想、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填写《委聘专家续聘考核表》(见附件2),送交考核组;

  (二)考核组提出意见:考核组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和考核意见,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三)确定考核等次: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综合相关部门考核组考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提出是否续聘意见;

  (四)考核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一)优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积极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

  (二)良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基本掌握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认真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能够负责地提出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

  (三)一般:对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能完全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或有“不作为”行为。

  第十一条 委聘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为委聘专家:

  (一)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评审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作政策的;

  (三)故意泄露评审或咨询单位秘密,损害申请评审或咨询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它信息,给工作带来实质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评审或咨询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的;

  (六)聘用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咨询或评审结果的;

  (七)以评审或咨询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评审或咨询专家资格的;

  (九)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十)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通过对专家的考核、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起到检查、监督和激励作用;

  (二)根据考核情况对委聘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四)对考核中不胜任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聘用专家申请的,国防科工委办理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对成立新企业和转移资产等行为所涉及的印花税问
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油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油股份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石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000年3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文化合作,根据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同意签订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加方派艺术表演团(不超过30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
  (二)加方派音乐家(2人)于一九八八年八月访华十天左右;
  (三)中方派音乐家(2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加十天左右;
  (四)中方派美术家小组(2-3人)于一九八八年访加十天左右;
  (五)加方派美术家小组(2-3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十天左右;
  (六)双方鼓励举办电影周和电影交流;
  (七)一九八九年,中方在加举办艺术展览,加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八)中方派“群众文化考察组”(3-4人)访加十至十五天;
  (九)加方派“群众文化考察组”(3-4人)访华十至十五天;
  (十)双方同时在两国举办儿童美术和作文比赛(时间和主题另定);
  (十一)双方互派一个“儿童文艺(音乐或表演艺术)小组”进行访问交流;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出版物及其他资料;
  (十三)双方派图书馆工作人员(2-4人)互访十至十四天。

 二、教育
  (十四)中方每年向加方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加方可根据中方接受外国留学生规定,派遣本科生、研究生或进修生;
  (十五)双方鼓励两国有关学者、专家进行学术交流;
  (十六)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建立校际关系,开展教育交流活动;
  (十七)双方同意交换教育资料以增进对教育制度的相互了解。

 三、医疗卫生
  (十八)双方派草药专家或其它医学专家互访,探讨两国在草药研究方面的合作;
  (十九)中、加医学院校间建立合作关系;
  (二十)促进卫生和生物医学方面的资料交换。

 四、体育
  (二十一)中方派二名乒乓球教练赴加执教;
  (二十二)中方同意加方派乒乓球队(7人)于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间来华训练一次(时间在一个月之内)。

 五、费用
  (二十三)根据本执行计划,双方互派的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派出的留学生,由派遣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
  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内的运输、展览的场地、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规定
  (二十四)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十五)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六)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在阿克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加纳大使        加纳共和国临时全国保卫委员
                    会教育和文化秘书(部长)
       顾欣尔               阿桑提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