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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2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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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权联〔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软件产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快和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促进中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4月24日

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中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软件产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打击盗版,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为民族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全面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抵制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原则。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立国家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明确中央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行业协会的责任,形成“统一领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协会辅助”的工作格局。
  2.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坚持以大型企业为重点,以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的原则依次推进。
  3.抓好典型,促进工作。
坚持抓两头,对领导重视、尊重知识产权、坚持依法经营,使用正版软件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表彰;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建立由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协调,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工商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国家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国家版权局承担。
各地成立相应的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国家版权局:承担国家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向部际协调会议报告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监管力度,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查处。开展软件版权保护知识培训工作。
  信息产业部:负责推荐正版软件名录,组织软件技术培训,督促软件生产和供应商为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提供优秀产品和优质服务,参加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商务部:加强对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对使用正版软件成绩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财政部:参与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国资委:加强对推进国有大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对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规划,并提出工作目标,加强对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督导工作。
  工商联:加强对推进民营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大型民营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对民营企业使用正版软件进行督导,对使用正版软件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银监会:加强对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规划,并提出工作目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督导工作。
  证监会: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
  保监会:加强对推进保险公司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使用正版软件。
  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推进本行政区划内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对本行政区划内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规划,并提出工作目标,加强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督导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布局和数量,以及使用软件的相关情况摸底调查,制订本行业、本辖区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
(二)学习培训。
  开展软件版权知识和资产管理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企业主管领导和信息部门主管人员,就软件版权知识、资金预算、资产管理和软件技术知识以及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自查、检查等工作程序进行培训。
(三)自查自纠。
  企业对自身使用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本单位现有的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所需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等,并检查各自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软件是否具备合法必要的授权使用文件。对使用的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更换。
(四)检查督导。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其管理的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检查督导。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要依法进行监督。
(五)总结表彰阶段。
  国家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协调会议根据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开展情况,撰写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并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表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7月1日 [87]民航局字第226号)


各管理局、公司: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由民航局发布,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货物赔偿。现行货规第三十八条货物损失的赔偿应按《细则》第十九条作相应的修改,即货物在收运后交付前发生货损、质差,经确定属于承运人责任时,应按以下规定赔偿:
  1、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先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赔偿,而后由保险公司向民航追回民航应承担的部分。
  2、未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无论货物价值在每千克10元以下或以上,均按实际价值赔偿。赔偿价格按两部三局(87)民航局字123号《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的通知》计算。


  二、关于货物投保运输险问题,由于《细则》对每千克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货物无法定保险的规定,各地收运货物时应按《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积极动员货主足额投保运输险,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对货物价值高,较易破损,根据承运人的条件保证安全运输确有困难的,而货主又执意不投保运输险时,承运人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可不受理,但应向货主讲明投保与不投保的利弊,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不得简单推走了事。
  各单位在执行《细则》中,对其条文有不理解或存在问题,请及时报民航局运输服务司。


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梁仁壮(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女性,有着特殊的身体功能和生理结构。除了作为自然人应有的基本功能外,上帝还给女性安排了特殊的、绝对排他性的任务——孕育生育后代(试管婴儿等代孕生育手段除外)。女性的生育任务,肩负并关系着我们人类的光荣和与梦想。没有繁衍生息,意味着人类的终结。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创造了我们人类自身。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女职工作为特殊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尤甚。法律是平等公平的,但平等公平不意味着绝对的一视同仁,有时候,只有“偏袒一方”才能更好地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本博文整理了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相关法律规范(含几个地方规范),其目的除了为女职工依法维权提供些许法律规范层面的帮助外,也为了引起所有的用工单位重视,严格依法保护自己单位所聘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让关爱女性,尊重女性,特别保护女职工成为用人单位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的一种新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7.08.30

实施时间:2008.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7.06.29

实施时间:2008.01.01

效力属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