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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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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56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电力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电力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 月 日

主题词: 电力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力工程(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工程)规划、勘探、设计、施工、运行、检修、调度、试验、研究、技术开发、设备修造、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解决具有较大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或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大中型项目验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学术和技术上有独到的见解;具备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判断、综合、总结能力,能独立完成综合性较强的技术报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熟练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对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研究,能正确指导生产实践活动,解决生产实践活动中遇到的关键性复杂技术问题,能配合解决相关专业的技术难题;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3、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能在技术工作中正确执行和运用。熟悉本专业及主要相关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现代科学等方面的知识。
4、能组织和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能培训本专业的高级技术工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骨干直接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攻关项目、重点科技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解决其中主要部分的关键技术问题。
2、在中型以上电力工程项目中(包括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主持审查过不少于2项的分项工程。
中型电力工程项目指:水电站工程项目规模不小于2×2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规模不小于2×100兆瓦,输变电工程项目电压等级不低于220千伏。
3、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电力工程项目(包括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勘探设计、建设施工或调试。
4、作为技术负责人曾在大型水力发电站从事水工、机械、电气专业之一或曾在火力发电厂从事机、炉、电、热、化、燃料等专业之一的运行、检修或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检修人员参加设备大修的次数不少于3次,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曾在中型机组发电厂(站)从事上述专业之一8年以上,检修人员参加中型大修的次数不少于5次。
5、作为技术负责人曾在中型以上供电企业从事用电、变电、线路、修试等专业之一的运行、检修或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检修人员参加设备大修次数不少于5次。
6、作为技术负责人曾负责地级以上调度所的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之一的运行、检修或技术管理工作五年以上,且主持过两次本专业的系统安装、调试、维修。
7、作为技术骨干在大中型发供电企业或试验研究单位从事各种试验、检测或技术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5年以上。
8、作为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3项以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专题调查,并得到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4)提出两项以上有关本专业系统技术改进、运行检修及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明显改进效果。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审国标1项以上,或国家行业标准两项以上,或省级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办法三项以上,且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行。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电力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力工程(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工程)规划、勘探、设计、施工、运行、检修、调度、试验、研究、技术开发、设备修造、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直接参与有一定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或承担项目的子课题、分项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和改进;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判断、综合、总结能力,能独立完成有关的技术报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正确指导生产实践活动,解决生产实践活动中遇到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3、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能在技术工作中正确执行和运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用以引导技术工作的方向。
4、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能培训本专业的技术工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攻关项目、重点科技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作为骨干参加本企业重点技改项目两项以上或参加全省行业性综合课题2项以上。
3、在1个中型以上电力工程项目或3个小型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调试或监理中担任专业负责人(包括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在整个工程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型电力工程项目指:水电站工程项目规模不小于2×2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规模不小于2×100兆瓦,输变电工程项目电压等级不低于220千伏。
4、负责2个以上省内第一次推广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项目,或推广3个以上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技术效益。
5、全面掌握本专业运行或检修技术,安全生产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扩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4、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省级电力系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3部以上,实施后效果良好。
5、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中,处理过危及安全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并提出过技术含量较高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不少于3项,且效果良好。
(四)论文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1998.01.08



第一条 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以适应企业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规范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见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二)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三)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四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在《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的备注栏内说明理由并注明快速程序代码。
  快速程序代码由快速程序代号、程序类别代号和项目类别代号三部分组成:

FTP
快速程序代号
×
程序类别代号(B、C) 
×
项目类别代号(1、2、3、4)

  第六条 在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如需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时,应按要求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3),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计划项目调整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2〕11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计委、水利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水利建设和水利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水没有被真正作为商品来看待,水利工程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管理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工程效益日益衰减。由于水价低,造成了水资源一方面短缺,一方面浪费严重。近年来,国家在水利产业政策方面作了较大调整,要求进一步规范供水定价行为,深化水价改革,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巩固和发展水利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因此,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逐步理顺和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群众,严格执行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将水价改革与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造供水设施、推行科学节水制度结合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财务规定核算成本开支,降低供水成本,杜绝一切非正常开支,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当地计划、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使用、管理水费必须进行严格监督,保障水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进水利产业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拦、蓄、调、引、提、排等水利工程设施供给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其核算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区别各类用水分别进行核定。
第六条 农业用水价格实行用户最终结算水价制度,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经济作物(含经济林等)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第七条 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的灌区用水价格,应当将井灌成本、费用核算后,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两水统一核定,统一计收。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养殖用水价格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核定;利用水利工程水域养殖的用水价格按效益分享的原则规定。
第九条 工业用水价格按下列规定核定:(一)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计算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二)贯流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30—50%核定;(三)循环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15—25%核定。
第十条 水利发电用水价格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也可以按结合用水价格的二至三倍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电站用水价格,按各级电站的用 水程度分摊核定。
第十一条 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或者水利工程直接供水,用于居民生活的供水价格,按略低于工业消耗用水价格核定。
第十二条 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其他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水价格按工业消耗水价格核定。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核定:
(一)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流经地区的共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分级次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兵团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兵团与地方交叉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兵团有关单位的意见后,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用水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超定额用水的,实行超额累进计价。
第十六条 水费采用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价计收。收取水费应当申领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可以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并可以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农业用水,应当以水利工程管理界限作为计量点计收水费,工业用水按仪表计量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八条 价格、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使用、管理水费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4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