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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23:3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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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6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意见》(德发〔2005〕14号),全面落实生态省建设市长、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确保《德州生态市建设规划》落到实处,切实推进生态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爱委会。
  二、考核依据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意见》、《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德州生态市建设规划》及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德州生态市建设职责分工》、《德州生态市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分解书》。
  三、组织实施
  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分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实施细则。
  四、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先对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尹洪禄,联系电话:2624860)。
  (二)考核组本着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或抽查)与档案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奖励办法
  (一)以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生态市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年度及终期考核成绩为准排名,原则上分别取前3名为考核优秀奖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规定任务,且产生明显后果或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在目标责任书完成期间获得国家生态示范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园林城市、卫生城市(镇)的县(市、区)或乡镇,给予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给予乡镇主要负责人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创建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视情设若干创新奖。
  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创建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给予奖励,工作突出的,其主要负责人可推荐为市级先进个人。
  (三)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所属部门主要工作骨干,工作突出的,给予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四)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除每年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以外,考核结果由组织部门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个人的表彰奖励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五)奖金由市或县(市、区)财政安排。






试论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钱贵


  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和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公信力,国内外学者均有论述。本文以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作为出发点,从而引申出了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培植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因素,最后提出了培植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几点建议。论文主要参考了一些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提出自己对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一点看法。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孙晓楼先生曾在其《法律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说:“只有了法律知识,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孙晓楼先生的话道出了职业道德对法律人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那么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如何培养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论理作为不同的两个概念却常被混淆使用,划清二者的界限有助于我们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关于二者的区别,我同学者沈忠俊在其《司法道德新论》中说道:“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学者孙笑侠还将二者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进行了区分,认为:“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我们主张从义的角度将法律职业道德分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属于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客观性,后者属于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品性,它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也就是说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当然也不例外,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正如韦伯所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引用韦伯的话旨在说明,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从事的,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的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有独立的地位和威信,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者可凭个人的主观喜好来决定案件,而是要受客观规范的制约,如法律职业道德准则。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现实必要性
  韩国文在其《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几个问题》中说:“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检察官作为法律人,其职业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职业道德发展好坏的标尺,还是促进我国以德治国方略得到落实的保障,因此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也就相应地成为重点,而不是盲点,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培植的必要性认识还不足,表同在多数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且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研究的人也很少,司法腐败,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而美国的司法官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对于这一值得借鉴的方式,面对我国司法人员诚信缺失,遭受人民怀疑的社会站位,检察官是否应站在自己的角度做良心的反思呢?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内容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根基,有学者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有文化的民族没有形而上学——就象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当法律不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那么法治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而如果法律不被法律人所信仰,法律也就名存实亡,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法律威信的捍卫者的检察官,如果不信仰法律,仅凭其喜好来决定案件,其捍卫法律尊严与威信的宗旨不就是个幌子吗?法律的威信何以存在呢?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检察官,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而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正像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说:“法律是以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郭春涛在其《论法律人职业道德构成要素及生成环境》中说:“法律信仰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信仰是人们认为正确并坚定不移地始终追求的一种理念,检察官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性,可以这样说,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及其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互为因果,检察官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其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有了这种动力的推动,检察官才能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写道;“而法律信仰,法律至上意识则表现为更纯粹的法律理性,渗透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活动,并抵御个人偏见与个人偏执的侵袭。”为什么会存在司法腐败?说到底,还是因为一些法律人没有法律信仰,不具备法律至上意识,致使法律的崇高价值受到严重贬抑,而权力与人情得以凌驾于法律之让。我们认为,只有在检察官的内心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信念,忘记人情与权力,推崇法律的价值,凭内心的确信作出公正的决断,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
  我国学者郭春涛说:“法律人的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由于检察官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因此社会对检察官寄予崇高的期许,这就要求检察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检察官的形象,正因为检察官所具有的崇高形象,才保证了其决断的公正性,反过来又加强了检察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可以这样说,正是社会的信任与检察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
  因为法律是面向社会的,要求检察官具有社会责任感,并使社会责任感与职业责任感相融合,这是检察官职业行为与活动的道德支撑点,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提到:“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他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官应如何选择?解决这些冲突需要深厚的学养所孕育的法律智慧”更需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催生的道德勇气。”
  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正如美国享利,卢米斯能言:“在法院作出决断的瞬间,被别人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权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院就不真存在了,无论什么样的国家,如果要让它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真心存在,而非虚设,那么必须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并保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客外界的任何干预,就我国的检察官制度而言,在确立司法独立的条件下,要求检察官在人格上也独立,强调检察官在作出案件的决断时只服从法律的良知。
  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也是如此,缺乏公正意识的检察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检察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公正,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生任何关系,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要求检察官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四、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因素及建议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有机组成门部分,没有职业道德的精神支撑,不可能建设成一支健全的,合格的检察官群体。而当今,法律人正陷于严重的诚信危机之中,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运用者,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构筑者,其诚信是不应该被怀疑的!人们在痛心疾首的同时,不能不思考:出现如此普遍的职业道德问题仅仅是法律人的自身素质的原因吗?还有没有别的深层次的因素?从作者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文化因素,公民法律素质,以及检察院体制建设因素都对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有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研工作在服务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调研工作认识,进一步明确调研工作思路

1、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研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工作,长抓不懈。

2、调研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

3、调研工作要坚持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服务,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为全国法院的科学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效司法保障而开展调研,为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提供智力支撑。

二、突出调研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调研工作实效

4、围绕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养成,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做到真听、真信、入脑、入心。

5、围绕司法公正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方法、机制与途径,积极探索诉讼难、执行难的解决方法,着力加强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不断推进司法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护被告人权益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统一、案结与事了的统一、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

6、围绕司法廉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重点岗位、重要环节、重大事项的有效监督制度,司法巡查制度、回避制度、非法干预报告制度、审务督查制度等制度完善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司法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渠道,及时发现、纠正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预防和消除腐败现象。

7、围绕司法为民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便民、利民、护民的有效举措,深入体察民情、增进群众感情、全力保障民生,不断完善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

8、围绕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人民法院队伍的班子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等问题,不断提高法院干警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9、围绕司法保障和基层基础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法官断层”、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基建欠债等问题,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不断完善基层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和司法环境,为基层基础建设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制度,构建人民法院司法保障的长效机制。

10、围绕司法改革和科学发展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确保司法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研究在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上如何取得新突破、新进展,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确保司法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深入研究影响、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各种因素,研究解决中西部法院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三、创新调研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管理

11、充分发扬调研工作的优良传统,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增强调查研究的科学性、预见性、实用性,不断总结调研工作经验,努力探索调研工作内在规律。

12、不断创新调研工作方法,注重运用网络调查、社会调查等调研手段,不断提升调研工作能力与技巧,以调研方法创新推进调研工作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13、不断完善重点调研课题制度,抓好重点调研课题的选题、公开招标、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环节,加强调研成果转化,确保调研成果成为领导决策、促进工作、推进改革的重要依据。

14、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用好用活司法统计数据,加强司法统计信息的分析、实证研究,有效发挥司法统计的参谋、咨询作用。

15、健全重点调研工作的跟踪、指导机制,增强调研工作的目的性、针对性,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调研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增强调研工作的合力。

16、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其他政法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资料交换、调研资源交流、调研成果共享机制。

17、加强调研工作管理,建立调研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调研工作考评规则、办法;建立健全奖惩制度。逐步把调研情况作为考核法院工作的一项硬性指标,将调研成果作为考核部门和个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改进和完善优秀调研成果评比、评价和转化机制,提高调研成果的应用价值,建立健全全国法院调研成果共享平台。

四、健全调研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调研队伍建设

18、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调研部门的职能作用,大力加强研究室建设。人民法院的研究室,既是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又是调研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研究室对调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作用,有效整合各级人民法院的调研资源和力量。

19、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调研工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也应当有专人负责调研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职能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职能要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职能基本对接。

20、各级人民法院既要发挥广大法官在调研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审判业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干警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研究室要积极主动为审判业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的调研工作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

21、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研究室领导的配备,配齐配强研究室领导班子,研究室主任原则上应当提请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室调研人员,应当提请任命审判职称。

2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研队伍建设,把调研人才的培养纳入法院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调研人才信息库,搞好调研人才梯队建设,着力培养热爱调研善于调研的人才。建立选拔调研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到研究室工作的机制,调研人员定期与审判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岗位交流,逐步形成良性互动的岗位交流机制。

23、大力开展调研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人员培训,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全国法院调研人员整体业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优秀调研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大力推进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完善调研人员健康成长的机制。

五、加强调研工作领导,进一步完善调研工作保障机制

24、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研工作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是高层次、高质量综合性审判业务的意识,将调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安排,定期检查,大力增强调研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实效性,确保调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完善调研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25、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都应当重视调研工作,重大调研课题一把手要亲自抓,以身作则搞好调研,领导干部应当努力成为调研工作的行家里手。

26、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调研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为调研人员阅读重要文件、列席相关会议、利用档案资料、开展社会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加强调研基础设施建设,为调研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网络通讯和相关书籍、报刊等资料;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不断完善调研经费保障制度。

2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是否重视调研,是否具有调研能力作为衡量和考察领导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对调研人员,应当把调研能力和调研成果作为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28、上级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的调研活动给予有力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对调研工作搞得好的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加强指导,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全国法院调研工作稳定、协调、持续、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