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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6:2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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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

1986年1月23日,国家教委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为一般高校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途径。为了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特提出本《试行办法》:
一、国内访问学者通过学习和工作,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为回原单位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作用打下基础。
二、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一般应是副教授。
三、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单位应有博士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科研工作开展较好,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有较好的条件,一般应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或国家投资重点建设的实验室。
四、国内访问学者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协助指导研究生、参加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五、申请接受访问学者的单位,应将接受的学科、条件、课题内容、指导教师,以及对接受对象的具体要求等报国家教委教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在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访问学者本人和指导教师协商之后,由接受学校确定。
六、接受学校应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选送单位也要尽可能地给予访问学者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七、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派学校原定课题方向,迅速制订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并写出考核意见。
八、访问学者在工作学习期间要遵守接受单位教师所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有关问题,接受单位应视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接受单位应视访问学者担负工作任务的情况付给适当津贴。
九、接受单位要把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加强管理工作。选送学校要根据本校师资培训规划,认真做好选送工作,与接受单位密切配合,以保实效。
十、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单位,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 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 双方鼓励交换音乐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音乐节。同样鼓励通过经纪渠道交换演出小组和个人。

  第3条 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4条 双方鼓励博物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4人美术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5条 双方鼓励北京图书馆和索非亚“基里尔与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交换刊物、图书资料、信息和专家。双方支持交换图书、期刊、小册子和历史文献;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双方互换一个3人图书专家代表团。

  第6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双方互换一个3人出版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双方促进在对方举办电影周。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保加利亚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起电影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8条 双方鼓励交换戏剧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9条 双方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并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会议、讲习班和进修班。

             二、科学和教育

  第10条 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1条 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与技术部在两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定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定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以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创办国际性活动,以促使两国加入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特别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2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3条 双方通过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组织建立联系,寻找扩大科学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4条 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互换语文教师。
  双方为汉学家和保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5条 双方就高等教育领域举办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将按两部直接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规定互换代表团。

  第18条 双方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9条 双方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20条 双方协助新华社和保通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1条 双方鼓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2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3条 双方促进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4条 双方促进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生

  第25条 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案

  第26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文献和专业档案图书复制件,根据现有有关规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育

  第27条 双方鼓励两国负责青年和体育的国家行政领导机构的直接联系,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青年和体育组织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8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9条 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零用钱,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突然患病,接待方保证在国家医疗机构免费急诊,直到病人能够回国,回国的旅费由派出方承担。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职人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运输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刷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部分“文化和艺术”第1条,交换国家级艺术展览或文物展览时,其交换条件唯有按专门签订的协议生效。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第30条 协议双方互免交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1条 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2条 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3条 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将印制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展方。
  在展品另行寄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到达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制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4条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相互商定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领域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5月11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原始文本,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晓为

中新(西兰)关于航运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的换文

中国 新西兰


中新(西兰)关于航运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树藩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七三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航运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所进行的讨论。
  现在,我谨代表新西兰政府提议对该贸易协定加以补充,紧接第五条之后增加以下一项新的条款,作为该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其有效期限与贸易协定相同:
              第五条  (甲)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商船在使用其港口和港口设备以及对船员、货物和船舶吨税方面,应给予最惠国待遇。
  缔约双方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主管当局按照其本国现行法律和规定所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互相承认船舶的国籍。
  缔约双方应互相承认对方主管当局颁发的吨位证书或在登记证书内所表明的吨位和其他船舶证书,无须重新丈量、检验和检查。有关船舶凡以船舶证件计收的港口费用,应按这些文件为基础计收。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引水、拖船或类似的服务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的渔船卸下或转运捕获物。
  以上如蒙贵国政府同意,则本函和您就此事的复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R.B.阿特金斯
                        (签 字)
                     一九七六年五月一日于北京
  注:我方同日去函内容与来函内容相同,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