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1984年)

时间:2024-05-11 01:1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1984年)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3月22日 生效日期198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哥医务人员紧密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为多哥培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拉马卡腊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的器械,由中国无偿赠送给多哥,但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哥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赴多哥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医疗队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交通工具、电话费及运输费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生活用品),多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和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在洛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        多哥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靳民生                 阿亚尼奥
      (签字)                (签字)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弘扬志愿精神,充分有效开发志愿者资源,根据中央有关建立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城乡社区和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推行志愿者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意义。大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对普及文明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对动员公众参与社会建设,弥补政府和市场服务的不足,彰显社会关怀,促进社会群体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志愿者注册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志愿服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推进直接关系到志愿者服务水平的提高,志愿服务资源的优化、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11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了在城市社区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一些地区社区志愿者队伍已初具规模,志愿者服务逐步向经常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总体上,志愿者总量还不足、社会参与还不够广泛、地区间和领域间发展还不平衡,志愿者服务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民政为民服务的新方式,作为更好地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基础作用的新手段,加快速度,拓宽范围,加大力度,切实抓好。

二、以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是开展志愿者服务的重要阵地。要根据志愿服务工作需要,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吸引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注册成为志愿者,稳步壮大志愿人员力量。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公示栏、网站等宣传阵地,及时发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信息,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知识、技巧和志愿者服务实践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培育志愿服务意识,动员社会各类人才尽己所能加入志愿者行列,投身志愿服务,不断扩大注册志愿者的数量和规模。鼓励城乡社区和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救助机构等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志愿者注册,负责志愿者招募、组织、联系,建立包括志愿者身份、专业、能力、服务特长、可提供服务时间、服务意愿、参与志愿服务情况记录等信息在内的志愿者资源库。要加强志愿者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注册志愿者与相关志愿服务需求匹配,尊重志愿者意愿,发挥志愿者特长与能力,为志愿者充分体现才智创造条件。

三、加强培训和激励机制建设,促进志愿服务持续有效开展。培训和激励是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的基本保证。要加强对志愿者注册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志愿者注册工作的认识和相应的能力与水平。要加强注册志愿者培训。对已注册的志愿者,要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和内涵、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义务,风险和安全知识等基础培训;从事特殊领域志愿服务项目的,要进行相关志愿服务所需的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把注册志愿者的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要逐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志愿者认定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日常化和经常化,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要积极推广“时间银行”、“互助服务”等志愿者服务有效转换形式,使注册志愿者在自身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要尊重志愿者服务价值,采取多种措施,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物质保障。在需要的情况下,要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贴。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志愿者队伍建设是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筹规划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要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多渠道筹集志愿者服务资金,妥善解决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所需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要建立志愿服务检查评估机制、加强志愿者队伍信息统计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志愿者注册工作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
近年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减少粮食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并纳入统一管理。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第九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由机主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或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联合收割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一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

验合格。

第十二条跨区作业队的组织者要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跨区作业队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标志,统一联系作业任务,统一调度和指挥。跨区作业队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为参加本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落实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规模较大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要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本县范围内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到达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机车和机手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四条需要使用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用户,一律由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向县农机管理部门申报用机数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的需求数量,将引进的联合收割机落实到乡镇、村。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六条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要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业顺序,核实作业面积,协调处理纠纷。

第十六条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流动服务车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间地头。

第十八条跨区作业期间,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三章 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第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

第二十条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前,供需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跨省的联合收割机作业合同要由供需双方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签订。

第二十一条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收费价格。作业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供需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要做到总量供需平衡,合理确定引进或派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合同签订后,要分别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双方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省、地(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跨区作业中因组织、服务工作不力或不严格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作业质量

第二十四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拼装劣质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六条跨区作业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白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联合收割机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收割小麦,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0%~20%、茎秆含水率为10%~25%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3%,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二)收割水稻,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1.0 ~2.4、籽粒含水率为15%~28%、茎秆含水率为20%~60%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4%,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三)收割玉米,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籽粒含水率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得超过3%,果穗损失率不得超过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1.5%。

对作物、地形、土壤、天气等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作业质量标准可由用机户与机手在作业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各种联合收割机要根据农艺要求,安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秸秆切碎合格率大于9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依法委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罚。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事故,参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等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